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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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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1931年,海尔•塞拉西一世政权制定埃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埃历史上首个议会亦随之诞生。议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设56名议员。1936年意大利发动侵略战争导致议会活动中断,直到1942年恢复正常运作。议会诞生改变了此前埃由部落贤达向统治者进言的历史传统。

  1974年,门格斯图政权统治时期,议会被解散。直到1987年埃制定“马列主义”宪法,议会(时称“国民大会”)才又恢复活动。根据当时宪法,“国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例行召开一次会议,共由835名议员组成。

  1991年7月,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革命阵线推翻门格斯图政权,组建临时政府,梅莱斯出任临时总统。1994年6月,埃选举产生新的国民代表大会并被赋予起草新的民主宪法的使命。同年12月,新宪法通过实施。1995年5月,大选产生新的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同年8月,原埃国民代表大会正式将权力移交给联邦议会。

  二、议会地位

  埃实行议会内阁制。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人民代表院和联邦院组成,既系联邦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亦系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对联邦人民负责。

  (一)与国家元首关系

  宪法规定,总统经人民代表院提名、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产生,任期6年。总统有权任命由总理提名的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递交国书,主持召开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等。

  (二)与政府关系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内阁部长组成;总理系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人民代表院从当选的多数党议员中选举产生,依法掌握最高国家行政权力。向联邦人民代表院负责。内阁由人民代表院多数党组建,内阁部长由总理从联邦两院成员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选中选拔并向人民代表院提名,由人民代表院审议批准。

  (三)与最高司法机关关系

  联邦最高法院为联邦最高司法机构,其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由总理提名,须联邦议会人民代表院审议批准。

  (四)与宪法监督机构关系

  宪法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有关宪法的纠纷。由11名委员组名,分别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经人民院推选、总统任命的6名法律专家和联邦院任命的3名联邦议员。

  三、议员选举和议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18岁及以上公民拥有选举权。

  (二)候选人资格和选举规定:

  【人民院】人民代表院由全国普选产生,每5年改选一次,总席位不得超过550席,少数民族席位不得少于20席。人民院选举时,全国根据人口划分为5至7个选区,其中22个选区是专为22个少数民族而设。每个选区可产生1名人民代表院代表,由该选区选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直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要成为某选区候选人必须年满21岁,在本选区出生,或工作、居住超过两年,获得某政党提名或获得1000以上选民签名支持。一个席位的候选人最多为12个,如竞选此席位的人超过12个,由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享有优先权。

  【联邦院】联邦院由各州推选代表组成,任期5年。宪法规定,各民族至少可拥有1名代表。在上述基础上,各州每增加100万人口可增选1名代表。联邦院代表不得兼任人民院代表。

  (三)负责选举的机构

  埃塞俄比亚国家选举委员会负责全国和地方选举事务,每届6年,委员由总理推荐,经人民代表院任命。

  四、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

  人民代表院为联邦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宪法制定与修订,根据需要制定联邦法律。同时对联邦宪法管辖范围的所有领域进行立法、修订和废止。具休立法范围包括:土地及其他资源的使用和跨国界河流与湖泊的使用;国内和国外贸易;跨国界空运、海运、铁路及公路运输、邮电和电讯服务;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力、选举法及选举程序等;国防军、国家安全机构、国家警察的建设与发展。

  人民代表院有权依法根据执法部门的请求宣布(结束)实施国家紧急状态;审议并批准联邦政府部长理事会提交的所有紧急、重要提案。

  联邦院拥有宪法解释权,有权决定民族自决与分离、解决民族之间或各州之间的纠纷并及时对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干预。决定各州纳税及预算分配规则。

  (二)预算审批权

  人民代表院批准联邦政府关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总政策,包括财政、金融等;批准联邦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税收和预算。

  联邦院具有决定各州纳税及预算分配规则的权力。

  (三)监督权

  如州政府无力对违背人权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人民代表院和联邦院可召开联合会议并根据会议的决定要求有关部门采取行动。有权对联邦总理及联邦其他行政官员提出质询并调查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活动情况。有权在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的情况下,对行政权力进行讨论,并可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

  (四)人事权

  批准联邦法官、部长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及其他须经人民代表院批准的人选提名;酌情就联邦政府总理及其他政府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主要部门

  人民代表院主要由正副议长、常设委员会、议会事务咨询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等构成。

  联邦院由正副议长、常设委员会和宪法调查委员会组成。

  (二)议长职权

  两院分别设有议长和副议长,议长负责议会日常运作和管理,主持议会会议并保证会议秩序。有权召集议会特别和紧急会议,可提名副议长和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候选人。

  (三)人民代表院常设委员会

  1.司法和行政事务常设委员会(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2.预算和财政事务常设委员会(Budget and Finanee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3.贸易和工业事务常设委员会(Tade and Industry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4.自然资源和环保事务常设委员会(Natural Rc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elion Affairs Sanding Committee)

  5.外交、安全和国防事务常设委员会(Foreign,Security and Defense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6.社会事务常设委员会(Social Affairs Stnding Committee)

  7.能力建设事务常设委员会(Capacity Building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8.新闻和文化事务常设委员会(Information and Cultural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9.妇女事务常设委员会(Wemen’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10.牧民事务常设委员会(Pator ralisls’AffairsSanding Committee)

  11.农村发展事务常设委员会(Rvral Development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12.基础设施事务常设委员会(Infrastructure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13.审计事务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Affairs Standing Committee )

  (四)人民院专门委员会

  1.议会事务咨询委员会(The Business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I Iiotlse),由议长、副议长与各政党督导或代表根据所占议席数组成,主席为议长。

  2.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 mittee),由议长、副议长、各常设委员会的正、副主席、议会秘书处秘书长和政府督导组成,主席为议长。

  (五)联邦院常设委员会

  每个常设委员会由15名议员组成,设有正副主席。

  宪法和地区事务委员会(Regional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Committee)

  预算、津贴和税收事务联合委员会(Budget subsidy and Revenue Affairs Commi tee)(六)两院联席会议

  在涉及总统选举、人权问题和修改宪法等重要事务和每年议会开幕时,两院要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两院议长共同提出并主持。联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联邦院议员过三分之二,人民院议员二分之一。

  六、议会会议制度

  人民代表院会期从埃历1月最后一周的周一(约为公历10月)至埃历10月30日(约为公历次年的7月)。会期内每周二、周四举行两次例会。会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有紧急事态发生,可在每周例会之外召开特别会议。召开特别会议可由议长提出,或由议员提出动议并获得议会多数通过(二分之一以上)。在人民院休会期,如有紧急事务,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紧急会议。

  联邦院每年至少要安排两次会议,第一次和人民院同时召开,第二次约为次年5月。

  议会出席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会议对公众开放,但如议员和行政部门提出举行闭门会议要求并获议会多数通过,也可举行闭门会议。

  议会通过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进行无记名投票。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案种类

  包括议程(Agenda)、动议(Motion)、决定(Decision Making)、法案(Enactement of Laws)、预算案(Budget)等。

  动议包括重要动议(Substanti ve Motion)、正式动议(Formal Motion )、修正动议(Amendmeht motion)和再修正动议(Sub Amendmeht Motion)。

  法案包括制定新法、修正和废除现行法、批准通过国际条约和通过决议等。

  (二)议案提出

  议案可由行政部门、议长、议会委员会、议员或议会党团提出。

  (三)议案提交、审议和签署

  议程应由政府督导、政党或党团督导或议长提交给议会事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将其提交议会讨论。如果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由议长将有关议程提交议会,如获得三分之一议员支持,即获得批准列入讨论。政府提交的议程享有优先权,原则上被拒议程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

  动议须被列入事务咨询委员会通过的议程或经议长认可才可提交议会讨论。

  经充分讨论后,由议员提出并经议长批准作出决定。决定经人民院多数票通过(二分之一)。但涉及到修改宪法、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延长紧急状态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联邦高等法院和初审法院等重要事项时须获得三分之二多数。人民院讨论并通过的决定须登记并签署日期和序列号。

  法案的提出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提出人签名后提交议长,草案须经人民院三读:一、人民院全体对草案的内容和目的的广泛讨论后,提交相关委员会;二、对草案的细节进行仔细研究,相关委员会向全体提交意见报告,对草案进行修正;三、相关委员会就修正过的草案向议院全体提交最终报告,议院通过决定。人民院逐条通过草案,最终以整体形式通过。议长将人民院通过的法案提交总统签署生效,如总统在规定的15天内没有签署,法案将自行生效。

  联邦政府预算案由内阁在新财年开始前1个月提交人民院,并提交预算和财政事务常设委员会研究并作出相关报告,在讨论期间,任何议员和党团都可提出削减预算的动议。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权利

  未经议会允许不可被逮捕或起诉、可在会议中使用母语、在议会自由投票和发表观点、和自己选区的选民见面、参加常设委员会全部会议、提交法律草案和议程、女议员的产假权。

  (二)议员义务

  对国家、人民和宪法忠诚,遵守法律,诚实正直,公正透明,恪尽职守,恰当使用手中权力,维护议会的威望和尊严,不泄露机密,杜绝腐败,禁止在人民中挑起矛盾的言行,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自动做出利益回避。

  (三)议员的待遇

  基本年薪金为18万比尔(1美元约等于11比尔),外加每年600比尔的补助。此外可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享受免税待遇。

  九、议会党团

  执政党联盟EPRDF在议会派有部长级政府督导1名,副部长级助理政府督导4名。埃主要反对党团结民主联盟(CUD)、奥罗莫联邦民主运动(OFDM)、埃塞团结民主党—梅德林UEDP—Mcdbin、埃塞民主力量联盟(UEDF)在议会均自己政党督导。此外,议会还设有党团督导和埃革阵友党督导。

  十、议会办事机构

  人民院和联邦院均设有秘书处,服务于两院议长和副议长办公室和各常设委员会,议员没有单独的助手或秘书处,但可从议会秘书处获得帮助。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埃议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与中国、欧洲、美国、印度、日本等国议会交往密切,希通过推动议会交往,深化与各国的合作,为埃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议长负责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交往和有关预算的提出。目前人民院设有中国、德国、法国、印度、日本、爱尔兰等8个议会友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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