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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6: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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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1980年3月15日前萨达姆政权最高权力机关“革命指挥委员会”颁布国民议会法,并从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挑选250名爱国人士担任议员,成立国民议会,每届任期4年。国民议会权限仅为审查由总统和“革指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及通过国家预算、经济发展计划、对外条约和协定等。1984年举行第二届国民议会选举,第三届国民议会于1989年4月产生。2003年3月美军领导的伊拉克战争推翻了以萨达姆为首的复兴社会党政权后,议会也随之解散。

  2005年1月30日举行首次全国性选举产生国民大会(过渡议会),负责制定战后永久宪法。根据宪法,当年12月15日举行战后首届议会大选,议会于2006年3月16日正式成立,任期4年。伊议会共有275个议席,其中什叶派“团结联盟”占83席、“萨德尔派”30席,“美德党”15席;库民党与库爱盟组成的“库尔德联盟”53席;逊尼派“共识阵线”28席、“全国对话委员会”15席、“全国对话阵线”11席;世俗派“伊拉克名单”25席;伊拉克共产党2席;其他小党及独立议员13席。宪法规定女性议员比例不低于25%。

  二、议会地位与作用

  宪法赋予议会行使拟定宪法草案、普通立法、批准预算、推选总统、质询与弹劾总统、监督与质询政府、批准对外协议与条约、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司法监督署署长、任命使节、任命军队总参谋长和将领、弹劾内阁总理与部长、弹劾政府、弹劾其他独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和对外战争的权力。议员持伊外交护照,享有司法豁免权,当议员受到司法起诉时,须全体议员投票决定是否取消其豁免。

  三、议会选举

  伊议会由全民直选产生,议会推选新一届中央政府。全国“最高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合法选民为在“最高选委会”登记的为18周岁以上在伊定居的具有完全法律能力公民,满18周岁判刑在5年以下的公民也享有特殊选举权,参加特殊选举。候选人由各登记政党推荐,并由“全国去复兴党高署”和“最高选委会”审查其推荐资格。下届议会大选定于2009年12月举行,275个议席全部改选。

  四、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设议长和两名副议长,议长主持议会例会。

  议会内设有24个专门委员会和2个临时委员会。

对外关系委员会

国防与安全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石油天然气与自然资源委员会

廉政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经济、投资与建设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卫生与环境委员会

就业与服务委员会

地区与省份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

文化、宣传、旅游与古迹委员会

教产与宗教事务委员会

移民、难民与侨民委员会

农业、水资源与湿地委员会

问责与公正委员会

烈士与政治犯委员会

青年与体育委员会

妇女、家庭与儿童委员会

民间机构委员会

议员与议会发展事务委员会

部落委员会

投诉委员会

宪法审查委员会(临时)

民族和解委员会(临时)

  五、会议制度和立法程序

  当宪法没有特别规定时,例会召开要求出席议员人数达到绝对多数,而表决通过决议须获得简单多数支持。议会每年休会2次,每次30天,一般在3月和8月,但在审议预算期间或应总统要求,休会须延期。休会期间,议长可以召集紧急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议案一般由议员或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由议长委员会商其他相关委员会后列入会议日程表决,或将其发回原部门重审。表决程序遵循二读后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前允许政府、专门委员会主席或50名议员联名撤回该提案并进行重审。

  六、对外交往

  经议长委员会同意或提出并商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议员可以出国进行工作访问。外事工作机构为对外关系委员会,负责与他国交往与联系。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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