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人大文苑>文字之窗>正文

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 作者:邓媛媛 编辑:redcloud 2016-08-30 06:40: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2015年5月21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颁布,为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确定了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笔者就此以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为样本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
    一、现状: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壮大,工作成效逐步彰显
    双牌县人民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2名,其中,男性29名,占总人数的69%;女性13名,占总人数的31%;学历结构为:大学文化及以上34名,占总人数的81%;大专文化8名,占总人数的19%;年龄结构为:60岁以上的1人,50-60岁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19%,40-50岁的有15人,占总人数的36%,30-40岁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24%,30岁以下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19%;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8人,占总人数的67%,村、社区9人,占总人数的21%,其他行业5人,占总人数的12%。这些人民陪审员热爱司法工作,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他们亲身参与到司法过程,极大地宣传和推动了我县法治建设,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人数增加,结构优化。我县法院2005年3月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时选任了9名人民陪审员,均为党政、县直机关人员;2010年达到了20名;2013年实行“倍增计划”,范围扩大到乡镇农村增加了两名村支书,达到了33人;2015年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和覆盖面,选任了一些曾经是村干部的村民,并在有作为的农民企业家中任命了1位,人民陪审员增加到42人。目前,我县人民陪审员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基层干部、村民、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分布广泛,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参审能力。
    2、发挥优势,陪审提高。2005年,我县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到100件,从2007年至2011年参审案件达到了120件,2012年后每年达到了140多件。2014年以后,所有的人民陪审员均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实现了参审的全覆盖,参审多的个别陪审员全年有10多件,部分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的审理外,还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参加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3、规范管理,注重考核。2014年,我县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陪审规程、考核、培训、奖惩、福利待遇、退出机制等作了详细规定,陪审员的考核使用情况定期向任命机关-----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陪审员提请免除其职务。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素质,我县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每年工作的重要议程,使培训工作常态化和机制化,每年还从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中挑选部分陪审员送中院和高院参加培训。2015年4月,对全体42名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了一次。此外,我县人民法院建立起了由政治部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用、培训、联络等管理工作,立案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数据库管理工作,各业务庭室具体运用的工作格局。
    二、问题 :陪审员队伍建设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这些年来,我县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壮大;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斐然,但这一制度的预期价值和应有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解决。
    1、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审意识不强,专业素养不平衡。从我县人民陪审员调查情况来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仅有一半,法律专业的基本没有,多数人民陪审员受法律知识、业务水平的限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个人的思想认识、感情,除了出庭外,庭前“备课”和庭后“处理”的环节很少主动参与,也很少主动参与诉讼调解和涉诉信访工作,陪审变成了“陪坐”, 影响了自身作用的发挥。
    2、人民陪审员数量、结构不合理,不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 目前我县人民法院法官33名,应当配备99名以上的陪审员,而实际只有42名,仅少数社会公众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从人民陪审员构成上看,来自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超过一半,农村基层人民陪审员不足10人,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少之又少,来自城镇居民的陪审员数量远远高于农村村民陪审员的数量,造成了人民陪审员与其所代表的阶层、行业人口的数量成反比,与其专业背景不协调的尴尬现象。
    3、人民陪审员工作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从经费保障情况来看,2005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财政预算2万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5万元;2015年预算10万元,主要是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及办案补助,根本不能满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需要,不足部分只能从法院办案经费中予以解决。从人民陪审员补助来看,最初是30元/件,2013年补助提高到50元/件,2014年补助居住县城附近的为50元/件,居住较远乡镇的为70元/件,补助较低,还不够车旅开支和误工补助,不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三、建议 :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落到实处,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1、要加强学习培训。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业务强兵的轨道,与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并重,力促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的提高。年初要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实施。要明确培训目标、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内容、讲求培训效果、落实培训经费,使人民陪审员能学有收获,学以致用。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具书和法律资料,鼓励他们自发学习,自觉成为学习型的人民陪审员。
    2、要加大宣传力度。人民陪审员由于其特殊身份,它既可以把普通老百姓的心声传达给法院,又可以把法治的力量和信心传递给普通大众,对于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外,要认真总结和宣传人民陪审员的突出事迹,用实实在在的陪审实例和显著效果,增进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群众基础。
    3、要强化工作保障。要保证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在人民陪审员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努力为他们提供履职便利。进一步争取增加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保障。逐年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不断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条件,从办公场所、学习资料等方面加大投入,为广大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4、要优化人员结构。按“倍增计划”继续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让“随机抽取”的工作机制得到真正地落实。结合当前数量较多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有针对性地选任熟悉这些领域法律法规和群众工作的专业性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适当减少领导干部人民陪审员比例,提高基层群体人民陪审员比例,提高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和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人民陪审员队伍构成应当覆盖各个地域、行业、阶层、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体系。
    5、要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人大法律监督。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县人大在任命人民陪审员时,一定要把好任命关,实行动态任命和监督管理,使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群众工作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普通民众进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法院考核管理。县人民法院要给人民陪审员及时“充电”,增强其参审议案能力,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监督,经常性地开展廉洁自律和职业操守方面的教育,促使其依法、规范参审,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出任免议案,建议人大免除其陪审员资格。

作者:邓媛媛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