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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1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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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周发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8月12至14日,携修改稿赴张家界市、桑植县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再次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7日,法制委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9月14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办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对老年人的年龄界限作出界定,避免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第二条,即“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2、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要关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在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时,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据此,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反映的情况,需要对分散供养的“三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据此,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选择集中供养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选择分散供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供养资金。”(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或者优惠开放”的内容,规定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还对二次审议稿的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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