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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2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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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2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徐晨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强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是弘扬科学精神、繁荣社会科学、提高公众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不断深化,成效显著。通过建立社科普及基地、举办社科普及讲坛、开展社科普及咨询以及社科普及宣传周、优秀社科普及读物创作与推荐、社科普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等活动,在提升公众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具体和可操作的立法规范,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权责不清、渠道不畅、投入不足;社会科学工作重研究轻普及的状况还比较普遍;社会科学普及的法制化水平不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公众在信息化时代和社会剧烈变革中产生的种种疑虑和困惑得不到有效舒解,导致形形色色的愚昧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甚至邪教乘虚而入,侵蚀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价值。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最根本的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规范、督促全社会方方面面搞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为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 2012年,湖南省委出台的《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对研究制定《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已有宁夏、广东、山东、福建等省、自治区制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借鉴外省立法成功经验制定本条例,对建立健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公众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3年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议案”。2014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委关于将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的审议意见。2014年,常委会将《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列入了立法调研论证计划。2015年,常委会将《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列入了立法审议计划,并明确由我委负责牵头组织起草。在条例草案调研论证和起草阶段,我委会同省社科联等相关部门赴宁夏进行了考察学习,多次组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赴多个市州进行了实地调研。2015年3月,我委将条例草案送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文明办等18个省直部门及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了意见。3月27日,我委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22日至24日,我委又到岳阳、湘潭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了各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社科普及工作者等的意见。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省社科联等部门,先后十易其稿。5月6日,我委召开第19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的名称
    条例草案采用“社会科学”这个概念,没有使用“哲学社会科学”或者“人文社会科学概念”。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社会科学内涵基本相同。广义的“社会科学”,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统称,包括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条例草案使用“社会科学”这个概念,主要是与宪法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提法相一致,也更加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用语,便于缩小语境差距、扩大认同面。目前,宁夏、广东、山东、福建等省区制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地方性法规,均是采用“社会科学”这个概念。
    2.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与形式
    社会科学知识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急需普及的社会科学知识,条例草案第四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湖湘文化,法律及法学基本知识,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知识以及体现人类文明的综合学科和新兴学科知识等内容。为规范和引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条例草案第五条集中规定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基本涵盖了当前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方式和方法。
    3.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科学普及的性质及其实践,决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和社会团体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因此,条例草案第六条首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由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社科联组成的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次,根据社科联的性质和承担的社会科学普及任务,明确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对其主要职责作出了规定。
    4.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保障措施
    针对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发展的需要,条例草案对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二是规定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建设,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骨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的内容。三是为加强队伍建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机构建设,配备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组建社会科学普及专家人才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组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加强有关业务培训。四是鼓励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编写、出版,将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五是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社会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参与。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公共文化场馆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职责。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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