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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5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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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段桂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全面落实国家“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为做好审议工作,11月5日至6日,我委赴邵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邵阳市及邵东县、新邵县、大祥区、双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计生协会和部分单独再婚家庭代表的意见。11月12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条例自2007年9月施行以来,对控制我省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出生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条例很有必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重大决策,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为切实保障我省单独家庭的生育权益,考虑我省条例难以立即修改出台,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在实体内容方面对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正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具体化。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测算,即使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都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也不会引起大的人口波动。我委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比较切合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我委认为,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下列情形视为独生子女”文字表述不够规范和准确。第十六条第一款对独生子女进行了定义,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为独生子女”。由于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作了若干奖励扶助的规定,因此,视为独生子女情形的人员,是仅享有独生子女可生育两孩的政策,还是另外享有独生子女家庭其他法定奖励,本条规定容易引起歧义,建议对此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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