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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5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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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同时,就修正案草案以及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其他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14年12月下旬,法工委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并根据论证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1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1月1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为突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一基本原则,将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五条第三项改作第一款,修改为“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该款规定既包括初婚的“单独夫妻”,也包括了再婚的“单独夫妻”。因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已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单独两孩”的具体实施办法,故条例不再就“单独两孩”各种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因此,相应删除了修正案草案中已被该款覆盖或不符合“单独两孩”原则的第四、五、六、七项;
  2、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的第十六条列举了可以适用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的三种具体情形,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故将该条删除。
  3、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条例第十六条进行修改后,其中“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故将该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该子女为女孩的;(二)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考虑到修正案草案第四项对部分主管部门名称的修改并无必要,故删除该项;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项的顺序作了调整。
  还需要汇报两点。一是,常委会审议时,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以外的条款提出了一些意见,如取消生育政策方面的城乡差别、全面放开生育两孩等,大都涉及重大的政策调整,有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有的还需要由中央决定,然后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鉴于此,我们主要是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已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以外条款的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二是,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的规定偏严,应当吸纳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答复意见是国家卫计委办公厅的一个内部工作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的参考,不能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且其中的部分内容实际上允许再婚单独夫妻生育三孩,这与本次法规修正的目的不符,条例不应作突破“单独两孩”原则的规定。
  以上汇报和修改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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