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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6 1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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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已趋于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9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5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中增加了勘察单位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内容。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应当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营的具体时间。因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定了专门的规章,针对不同交通建设工程的试运营时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除了试运营时间,上述规章还规定了其他验收条件。故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删除了第一款第四项,并对项的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在第二款增加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禁业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单位规定的禁业时间太短,有的则认为太长,均有一定道理。法制委审议认为,禁业二年是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不作修改。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等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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