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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问效是审议意见办理的应有之义

来源:麻阳人大教工委 作者:罗云湘 编辑:redcloud 2016-07-31 1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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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查评议结果,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法律性文书。然而,在对待审议意见文书的态度上,无论是作为“研究处理”的政府部门,还是作为“下达监督”的人大部门,都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
    就政府来说,有人认为审议意见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一府两院”必须遵照执行;也有人认为,审议意见并没有强制性,“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只须酌情研究,适当处理即可,研究处理等同于可办可不办。就人大来说,有人认为审议意见是检验政府是否执行人大决定决议的试金石,既然如此,就应该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跟踪到底,直到满意为止;也有人认为审议意见只不过是人大走走程序而已,所以,对待审议意见,一审了之,流行于文来文往,仅为了完成程序,不注重处理结果。那么,审议意见究竟如何办理是好呢?笔者认为,跟踪问效才是办理的应有之义。
    一、严格把关,确保审议意见书的质量。首先要把好归纳整理关。审议意见应体现以下内容:一是对工作的肯定;二是明确“提审报告”已经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三是组成人员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明确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时限。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合法、客观、可行、规范”。合法,即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应有法律、政策依据;客观,即要充分集中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精华,又不能任意发挥,偏离组成人员的原意;可行,即要突出解决问题,需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力求条理清楚,具体明了,便于办理;规范,即要规范用语。其次要把好征求意见关。审议意见初稿形成后,要印发给全体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使之更加符合组成人员的本意;同时,要印发给报告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让他们从“研究处理”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使之更加符合整改落实的实际。再次要把好签批审查关。将较为完善的审议意见初稿,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审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主任审核签发。
    二、健全机制,确保审议意见办理落到实处。一是督办机制。审议意见发出后,要明确人大常委会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督办,由牵头领导确定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组成督查组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主任会议视情况以听取汇报、实地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开展跟踪督查,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对重要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的名义组织专门班子负责督办。二是测评机制。在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到达后,要对“一府两院”作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对满意票没有过半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限期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仍不满意的,将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处理。三是问责机制。对审议意见无故拖延处理,或不如实报告处理情况,特别是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再审后作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无故不落实的,要进行问责。四是激励机制。开展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对办理认真、反馈及时、成果明显的承办单位予以表彰奖励。此外,要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抄送给组织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他们用人选人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麻阳人大教工委

作者:罗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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