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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代表履职的思考

来源: 作者:向亮 编辑:redcloud 2016-09-01 2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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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因而,代表工作做得好不好,能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代表工作得到不断创新发展,代表作用日益发挥,但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
     一、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
    (一)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人大代表由于受自身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行为修养的影响,不善于联系群众,不善于调查研究,不善于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出现“见面握握手,开会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现象,俗称“四手代表”;有的不能发现问题,想不出解决的办法,有的即使是发现了问题,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对于如何解决问题,却是全无主意,使群众的意见停留在口头上;有的代表提意见建议只从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从本区域的角度去看问题,忽视整体工作,缺乏大局观念,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得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不高。
    (二)人大代表的培训学习不足。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注意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有的甚至常年不培训代表,这种现状不利于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提高。再加上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大多也是乐意让一些履职能力较强、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骨干代表”参加,其余履职能力相对较弱的人大代表被排除在外,这种现状使其错失了提高履职能力的机会,与“骨干代表”的差距越来越大。
    (三)部分人大代表参政意识欠缺。一部分人的思想深处或行为习惯中不重视人大工作,视人大工作为传情达意的中间环节。一些代表履行职责时,意见建议多是“轻描淡写”、“无关痛痒”,只会就问题表面看问题,别人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喊,没有真实的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一些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还有的领导同志把代表职务当作“政治待遇”,认为担任某项职务就应该具备代表身份;有的企业家也把代表职务当作经商“名片”,千方百计争取当上代表。
    (四)人大代表的履职社会环境缺失。在实际当中,代表履职受诸多条件限制和影响。一是人们对代表的职务认识不到位。不少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不知道代表是一种职务,认为代表无职无权,只是一种荣誉,对代表履职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和歧视。二是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不通畅。一些代表一年内出席一次人代会或一两次其他会议外,没有参加其他涉及政情的活动,对政府工作了解程度很有限,监督工作自然无从开展。
    (五)人大代表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但《代表法》对于选举单位或选民如何监督代表、怎样处理不履行职责的代表,如何奖励认真负责履职的代表、由谁来负责组织选民监督代表和奖励代表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督激励机制的不到位,造成了代表吃“大锅饭”:“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缺乏履职压力和动力。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对策
    (一)优化结构,改进代表选举方式。要明确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外,各级人大在具体选举办法中至少要明确这么几条,即以比较尊崇法律、有较高的议政能力、敢于实话实说、善于为民建言献策,能经常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为参选标准。在换届选举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引导选民按条件去推荐代表候选人,从源头上把住代表素质入口关。
    (二)抓好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推进,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职责,仅仅了解本行业、本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科学、环保等诸方面知识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首先,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培训力度。无论是新任代表的培训,还是代表任期内的培训,都应根据人大工作及代表履职的需要,有计划地予以安排。在内容上,要紧密围绕市场经济建设,增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经济法规的学习辅导,尽可能掌握一些现代社会必需的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 ,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增长才干。在形式上,也要改变过去通常采用的一届集中培训一次的做法,代之以各种小型、分散、灵活的方式;或者以集中培训为主,辅之以代表小组活动和联组活动等方式进行培训。其次,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以“三室一体”建设为载体,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活动,使代表学习培训常态化。
    (三)明确职责,创新代表履职方法。首先要明确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必须代表人民,必须为选民代言办事,而且还必须代好言、办好事,这才算尽到人大代表应尽之职。其次要根据新时期代表工作的新特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代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工作评议和“创先争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拓代表活动新领域,激发代表参政议政热情。再次要多给人大代表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使他们在实践中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履职能力。
    (四)加强宣传,强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首先要结合人大工作涉及到的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重点围绕法律贯彻实施、人大依法履职、社会热点难点等题材利用新闻媒体、新型媒体、墟场、大型活动等多方式、多途径进行宣传,充分展示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的丰富内涵。通过宣传能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激发群众崇尚、关心、参与人大工作的热情。其次要加大对代表知情、知政权的宣传。不光要宣传每年人代会代表听取政府的工作报告的情况,还要把代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履职、展开评议等广为宣传,增强人大代表的荣誉感、使命感。再次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典型的宣传。宣传人大代表履职典型的代表意识、履职能力、奉献精神、履职效果等方面,不仅是对典型代表履职的肯定,也可以对其他代表起到教育、示范作用,更是体现人大工作的有利宣传。
    (五)创新监督激励机制,促进代表履职。首先,要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依《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每年或每届必须就其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向选民作一次述职报告,听取选民的意见。选民对其是否履行代表职务、是否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这样不仅密切了代表同广大选民的联系,而且强化了选民对代表的了解和监督。其次,要建立选民对代表的罢免制度。对于道德行为或在本职工作上犯了过错甚至触犯刑律、对于不积极行使代表职权、辜负选民委托的代表,常委会应支持选民提出批评或建议,直至依法将其罢免。再次要完善代表辞职制度。当代表调离本选区,不能继续履职并接受选民监督时,代表要及时辞去代表职务,及时选举产生新代表,避免监督缺位。(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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