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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表主动辞职说开去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14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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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因人事变动调离原选区,不便为选民服务而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新闻,各种媒体时有报道,笔者对此不敢完全苟同。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人大代表的认识往往存在这样的误处: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荣誉而非职务,在代表人选的确定上总是有意无意地将其视同先进人物来考虑安排;一些本来工作就较繁忙的党政干部兼任代表职务所占名额也并不少;而在人大代表的具体履行职务上,一些代表却是“代而不表”,开会不来,视察不去,基本不发言。人大代表是一种有法定职责、崇高使命的政治职务,不仅要有先进性,而且要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精力,而不能将其当作一件“花瓶”来摆设应景,不能将其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来贴金享用。
    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主动辞职,打破了代表终届制的局面,无疑富有积极的时代意义。干得好,选民信任,就继续干;干不好,干不了,就得辞去啊。代表辞职原本就是一件很平常的份内事,愿有更多“步后尘者”,愿其成为我们政治生活里的一种常态,让代表辞职这一现象不再成为新闻。
    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既然是代表,就要充分反映民意。有人说得好:“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承担着联系选民,服务选民的使命,如果没有条件为选民服务,就应该辞去职务,不能占着职位不服务、不履职。”对此,就应该建立一种能够充分发挥代表活力“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代表因不履职而遭罢免之时,也正是民权彰显之日。(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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