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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五要”

来源:麻阳人大办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14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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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最根本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神圣权力,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由于政治体制、民主意识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因素的影响,致使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做到以下“五要”:
    一要大胆用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对之认识存有种种误区:要么习惯长期以来“坚持党委领导”的思维定势,重视党委决策而忽视如何通过法定的形式、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要么担心行使决定权多了,会被认为是在“与党委争权”;有的还错误认为,“大事由党委决定,人大没有必要再作出决议、决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决策性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在认识上的误区,自缚手脚,考虑“不越权”问题多,考虑“失职”问题少。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行使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误区,大胆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落到实处。
    二要主动用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既是民主决策的主体,也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应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理直气壮地行使决定权。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主要是要处理好与同级党委领导权和与同级政府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人大决定权和党委领导权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决定权。地方人大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可以向同级党委汇报,取得党委同意后,再作出决定。在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关系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它决定着国家和地方的各项大事,政府负责执行。对应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应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自觉性和前瞻性,要求政府及时提请审议。
    三要科学用权。即科学界定职权范围,做到合理用权。一是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行使决定权。党委工作的重点对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行使决定权,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二是围绕“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行使决定权。人大和“一府两院”分工虽然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也应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行使决定权。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四要依法用权。只要是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应该依法行使手中的决定权,克服思想上存在的怕影响关系、怕得罪人、怕今后事难办等等顾虑,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进一步树立权力机关的应有形象,维护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个规定,虽然不具体,但给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限是较大的。因此,只要人大常委会认为是重大事项的,就要主动依法作出决定。
    五是透明用权。一是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目的、意义、要求,提高“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的自觉性,真正把决议、决定的要求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检查监督。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开展评议等,提出调研报告和督办意见。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专题汇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对严重违背决议、决定精神,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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