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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有“底气”

来源: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李仪 罗云湘 编辑:redcloud 2016-08-30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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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曾经说过: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论做什么事情总要有种精气神。人大监督工作也不例外。这种精气神说白了就是种“底气”。
    何谓“底气”?这里所说的“底”, 是指监督主体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首先要明确职责,熟悉监督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监督的有关程序和方式,掌握监督艺术,尤其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对监督对象的情况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这里所说的“气”,是指监督过程中,说话要理直气壮,要有气势,要有气场,敢于碰硬,敢说真话,敢说直话,该硬时要一硬到底,绝不示软。
    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底”和“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或缺。光有“底”没有“气”,或光有“气”没有“底”,都达不到监督的应有效果。“底”是基础,是前提。“气”是落脚点,是外在形式。
    在过来的监督工作中,作为监督主体之一的人大代表,还存在着底气不足甚至缺乏底气的现象。有的代表对监督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充分,监督缺乏自信心;有的代表对监督工作定位不准,想监督又怕越权,怕监督过了头,监督不大胆;有的代表对人大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不掌握,缺乏监督艺术,监督质量不高;有的代表深入调查不够,收集的情况不全面,监督效果不明显;有的代表由于心中没“底”,说话不能理直气壮,不敢碰硬,监督流于形式等等。
    多年来的人大监督工作实践证明,监督工作要想给力,要想取得实效,就需要一种“底气”。
    那么,人大监督中的这种“底气”从何而来呢?它不是来自代表官职的大小,也不是来自代表人数的多少。我认为,它应该主要来自三条渠道。
    首先来自监督主体的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地位。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无论是法律地位、法律保障,还是产生的法律效果,都是其它监督所不能相提并论的。二是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意义。人大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最基本、最经常的职责。这一职能的发挥,有利于集中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三是要充分认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两者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思想上有了这些深层次的认识,人大监督的底气才会自然而生,监督才会理直气壮。
    其次来自监督主体的自身修养。监督主体的素质修养是人大监督“底气”的源泉。监督主体只有加强自身修养,才会源源不断的平添“底气”,监督才会取得好的效果。一是要加强政治修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二是要加强法律修养。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三是要加强文化修养。不断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与时俱进,熟悉和掌握新信息、新科技技术。力求做到能说能写,不当门外汉,不说题外话。
    第三来自调查研究。接地气才会有“底气”,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人大监督要想有“底气”,必须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收集民情民意。要吃透上情,更要摸清下情,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
    人们常说:功到自然成。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只有不断蓄积“底气”,打造“底气”,才能推动人大监督工作上台阶。(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李仪 罗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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