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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航道通航保护相关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2日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9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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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席锋宇 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航道法草案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

    草案规定,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五同步”;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席锋宇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今天作航道法草案说明时,着重说明了航道法草案设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原因。

    杨传堂说,实践中,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由于一些拦截航道的工程没有相应建设过船设施,导致建国初期全国内河航道通航总里程约为17万公里中有4万余公里属于中断航道。同时,有关普查数据显示,全国4186座航道上拦河建筑物中,能正常使用过船设施的仅621座;40972座桥梁中,其中不满足通航标准的占70%。

    杨传堂说,现行航道管理条例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是,由于征求意见制度约束力较弱,航道保护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不符合通航标准的拦、跨、临航道工程,如果没有必要的事前预防把关制度,一旦建成,到时候再要拆除或改建,必然代价巨大。根据航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草案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杨传堂介绍,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草案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的条件,并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要进行航道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草案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是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条件。没有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同时,明确了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定范围。(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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