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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四点建议

来源:龙山县人大 作者:陈长雄 编辑:redcloud 2018-02-27 08: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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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社区矫正立法呼声日渐增强,是解决我国社区矫正难题、推动刑罚执行现代化转型的有利契机。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路,笔者建议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明确社区矫正法法律定位。要通过立法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步,这是制定社区矫正立法的前提,因此,进行社区矫正立法是有必要的,社区矫正也需要法律予以固定。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转刑化、人道化和司法文明化的重点标志,在借鉴别国有益经验的同时应该实现中国化,体现地方特色,因为它是有利于罪犯改恶从善的制度。科学、正确立社区矫正法的性质有利于社区矫正法的制定。社区矫正的依据必须从社区矫正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不可否认社区矫正的侧重点是顺利回归社会,但不能抹杀其刑罚执行的本质特征。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应以宪法为制定根据,也应当考虑其法律位阶,特别是与刑法、刑诉法之间的互补关系。

  二是要体现好社区矫正法的性质。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犯罪,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无论从法律层、执行部门,还是管理对象看,社区矫正的首要的性质仍是刑罚执行。从国家现行法律层面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已被法律确定。从相关工作部门制度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已被“两院两部”文件确认。从管理对象看,社区矫正应是执行刑罚。社区矫正管理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人,虽然被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身体原因暂时在社会上服刑,但没有改变刑罚的性质,当根到底,他们都是犯罪,是触犯了刑法,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社区矫正立法中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根本属性是刑罚执行。

  三是要设置机构配备好工作人员。从法律分工角度讲,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应同监禁刑执行一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设置专门的队伍建制社区矫正机构,省、州、县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总队、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赋予警察相应的参与权,可考虑延伸监狱教育矫正职能,由监狱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而非将警察机构常设化。可在县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下,让监狱警察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处理日常矫正工作中需要警察介入的工作,如参与交付接收、宣告征规则和实施电子监控、开展惩戒教育和解除社区矫正等工作,以及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及时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采取制止、带离、调查、取征、追查、押解、训戒乃至执行收监等强制性措施和手段。这样既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是否专门设置警察的争议,又可以彰显社区矫正的本色。

  四是要公正立法程序及搞好评估。为推进科学立法、矫正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腐败现象,公正立法程序,要实行立法回避制度。但作为与社区矫正关系最为密切,对社区矫正也最了解的司法部门,不能将其完全排除在外,剥夺其话语权,应该在审议阶段辩证的听取其意见,使其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合理、有效的发挥。此法在未颁布之前,可从两主面进行评估。首先可在我国的东、西、南、北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按照法律进行试点,来评估社区矫正法的科学性。其次,对于未选中的其他地区,在两年内,由全国人大授权地方人大制定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地方性法律,鼓励地方创新的积极性,探索因地制宜的社区矫正模式,从中选取合理的部分纳入《社区矫正法》。

来源:龙山县人大

作者:陈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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