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自2007年实施以来,国家配套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大幅增加,农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在逐年增长。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07年起每人每年10元增长到2018年180元(其中2007年和2008年为每人每年10元,2009年和2010年提高到20元,2011年提高到30元,2012年提高到50元,2013年和2014年提高到60元,2015年提高到90元,2016年提高到120元,2017年提高到150元,2018年提高到180元),提高了8次,增长了18倍,远远高于农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频繁增长的个人缴费标准已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认为“政策一日三变”,增加农民的个人缴费资金就是增加农民负担。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增长过快,实际上已加大了农民的经济支出压力。因为城乡居民医保是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汝城为例,按照一户5口人来计算,2018年度需要缴纳的参保资金达900元。
农民对个人缴费标准的增长有抵触,自然也就增加了乡村干部筹集参保资金工作的难度和政府的筹资成本。一是一般的农村家庭普遍反映难以承受、压力很大。二是缴费积极性不高,一些农村家庭认为,该家庭一直以来报账比例不大,甚至没有达到医保缴费的数额。三是家庭缴费不及时,部分农村家庭举家外出务工,不能及时缴费。为此,特建议:
一、缴费比例方面。设置相对稳定的缴费比例,明确3年或者5年一调整,不能年年上涨。
二、缴费方式方面。建议采取“区别对待,分级处理”, 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政策有效固化落实。可参照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对上年度报账比例较低的家庭,下年度缴费要适当核减。
作者:朱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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