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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对销售过期食品等情节轻微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地方指导意见的建议

来源: 作者:李茂 编辑:redcloud 2018-01-26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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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落实习主席对食品安全治理四个最严批示的要求,也是2015版《食品安全法》的亮点,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罚款起点为五千元;销售过期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罚款起点为五万元。高额的处罚,虽然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暴露出两大问题。

  一是执行难。其实,绝大多数商家并没有主观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厂家也没有主观违反标签规定的故意,往往是失误导致。尤其是对于“三小”行业(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来说,五万元无异于天文数字,甚至五千元也难以执行到位。虽然,2016年12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对过期食品“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对其中的“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情形没有具体描述,基层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同样,对标签不规范的行为也存在同样问题。

  二是间接成为了职业投诉人牟利的工具。因为食品过期、标签不规范,是职业投诉人最为关注的,也是最容易获利的。他们往往故意购买,然后找商家索要高额赔偿。如2017年,在长沙一家商场,职业投诉人购买了一瓶58元、过期3天的食用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要求商家返还58元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即580元。但是,职业打假人却向商家索赔2万元,否则,就威胁商家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投诉,向媒体曝光。在行政处罚的压力下(处罚起点50000元),许多商家两害取其轻,迫于就范。这也间接导致了职业投诉人群体的兴起,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如有个预包装食品因为标签不规范,职业投诉人在某连锁超市的多个门店大量购买同一种商品,然后进行投诉。一方面企业需要配备专人跟进,有时候被胁迫给予高额补偿,给企业增加大量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像这种处罚5000元、50000以上的,必须启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行政机关需要付出大量的行政成本。再者,对于标签不规范的食品重复投诉,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2016年出台了深市稽食函(2016)138号,《关于销售过期食品情节轻微的指导意见》,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一是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百元的;二是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执法部门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标签不规范食品;或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标签不规范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清查整改,三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标签不规范食品;三是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最低处罚五百元。

  建议我省参照深圳经验,出台对销售过期食品、标签不规范食品情节轻微的指导意见或地方法规。对公司处罚五百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大量行政资源;对三小行业来说,五百元处罚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也容易执行到位;对职业投诉人来说,索要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对投诉的商家来说,不再受到职业投诉人的胁迫,对进一步净化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李茂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