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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的思考

来源:桂阳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邓芳斌 编辑:redcloud 2017-11-08 17: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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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是当前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可以说这正是对执行难问题的一个生动又无奈的写照。如不能尽快、合理的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不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会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近年来,各级法院虽然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下大力气破解执行难问题,但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有一定差距,与法治中国的建成有一定距离。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摆在各级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为何而难?这是基层人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行工作监督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工作影响大,重视不够。案件执行是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关乎着胜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也是诉讼最终目的之所在。当前,各级部门未对执行工作予以足够重视,不像重视信访那样来重视执行工作,案件执行仍是法院系统“单打独斗”,未能形成部门合力,出现“信访不信法”的不良现象。法院内部也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意识,自身也未将加强执行工作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研究解决执行难下的功夫不够。

  (二)执行环节问题多,权威不够。一是当事人因素。有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视同废纸,送达文书不签收、依法传唤拒不出面;有的当事人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成本低,选择规避、逃避执行;有的申请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等等。二是法院因素。部分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导致执行不能。此外,法院现有执行工作机制和流程不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尚未建成,执行权的配置还不完善。三是外部因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不尊重司法、干预司法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单位协助执行不力,消极配合、怠于甚至拒绝协助执行。四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对违法行为缺乏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诸多问题导致执行权威不够,并反过来影响执行效率,导致法院对执行工作力不从心。

  (三)执行队伍不齐全,建设不够。当前,法院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执行工作发展的需要。执行队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部分执行人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工作作风还有待加强。

  二、对执行工作监督的几点建议

  结合执行工作的问题表现,如何使公正、生效的法院判决能够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这是新时期基层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基层人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一)找准定位,高度重视执行工作

  解决执行难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基层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在监督与支持中找准定位,积极贯彻“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特别是要支持法院开展大型的专项执行活动,依职权联系有关单位、部门协助法院积极开展打击规避执行活动。要督促法院和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全局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推动构建本地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真正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把力量凝聚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上来。要督促法院将执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协调与指导,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学习推广先进经验,使执行工作在统一、科学、高效的层面上实现跨越。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视察法院的执行工作,让更多的代表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提高认识,增强执行监督意识

  基层人大要深化认识,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观念,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执行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姿态投入到监督实践中,把措施运用好,把职责履行够,把问题解决好,不断推动监督规范、合法、有序进行。一是要深入领会宪法法律关于人大对法院监督相关内容的内涵精髓,把握好法定原则和程序,认识到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其监督主体的地位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替代的。二是要充分认识到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一种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只有通过集体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出现偏差,防止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纰漏,提高监督权的权威。三是充分认识在监督中尊重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意义。人大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应充分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能直接干涉执行的具体案件,而是应采取听汇报、调查、询问和质询等间接措施开展监督,如经调查认为是错案确需纠正的,应当由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另外,基层人大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在人民群众中全面树立人大监督执行工作的意识,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调整对象,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

  完善人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应坚持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规范监督权的行使。一是要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维护稳定为契机,改善和加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监督。涉法、涉诉信访一定程度上是当前法院司法供给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这一矛盾的外在表现,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涉及执行方面的问题往往是执行工作中切实存在的。因此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需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契机,在信访工作中不断探询监督的新途径。二是以提高法官队伍,提升执行能力为目的,加强法官任免监督。在执行法官任命环节,人大要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当事人、律师、检察院和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全面掌握法官工作情况,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任命。另外还要完善法官罢免工作机制,做好撤职案的审议工作,对于各方面普遍反映司法能力低、执行作风差的法官进行考察,确保有问题的及时纠正,严重的要启动罢免程序。三是要完善人大质询程序,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使用质询程序,明确法院的哪些执行事项可以启动质询程序,明确质询案的提交期限、答复时限,对于答复仍不满意的,确定最终处理程序,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四)健全体制,实现监督的制度化

  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应当注重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通过全方位的健全完善、制度,运用这些制度来监督人和事,增强人大监督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保证人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深入有序、有效进行。一是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制度。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宏观监督,每年都把涉及法院执行工作的执法检查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要督促法院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法院依靠内部制度来规范执行工作。三是要建立代表评议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评议,对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议。四是信访监督制度。从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信访中,发现和掌握重要信访案件,详细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执行的,向群众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对于存在法定终结执行的,申请人因此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大在做好说服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协调民政、乡镇等部门,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维持申请人的生计,以避免造成其他的重大突发事件。五是工作汇报制度。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法院执行专项工作情况和有关重大执行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法院执行动态,对于存在的执行难点,通过法律监督、代表视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予以解决。通过健全法律和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基层人大不仅可以增强监督力度,巩固和发展监督效果,更可进一步延伸和深入执行监督。

  法的权威在公正,法的生命在实施。改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看法,重塑执行工作公信力,亟需加强人大的监督。基层人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通过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强大合力,促使法院在较短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桂阳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邓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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