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市县人大>怀化>工作交流>正文

开展履职评议 强化人大监督

来源:靖州县人大办 作者:徐景文 易礼兵 编辑:redcloud 2017-05-11 08:47:07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放弃监督或监督不力就是失职。人大任命“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一任了之”,积极探索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把人大行使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人大所选举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近几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制定出台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履职评议暂行办法》,并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府两院”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履职评议,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2011年以来,共评议了包括4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30余人。通过几年的履职评议工作,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社会认同度。履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形式,无论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具体操作都有一个认识、探索、实践、总结、深化、规范的过程。对此,笔者就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有以下几点肤浅的思考,以期共同探讨。

  一、对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三点认识

  (一)履职评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同志认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依法开展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必须遵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履职评议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现实和发展的观点看,从这一监督形式的实质和作用看,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充分体现了整部宪法的基本精神。除此之外,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也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从权力机关来说,对“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评议,既是代表人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好形式,也是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实践;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讲,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进行的履职评议,既是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勤政的需要。

  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评议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二)履职评议符合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既是我们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人大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考察、选拔、推荐干部是各级党委的重要工作职责,人大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对党委推荐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人选依法进行任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委考察干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地选拔和使用“品德好、能力强、工作勤、业绩优”的干部。而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履职评议,正是为了促进这些被任命干部忠于职守、增长才干、认真履职、创造佳绩。因此,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评议,无论从形式,还是从目的来看,与党管干部原则并不相悖,不仅没有违背党管干部原则、逾越党管干部权限,相反更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有益补充,与党管干部原则是完全相一致的。

  (三)履职评议补全了人大监督“短腿”。在人大工作实践中,通常把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笔者以为,这样的划分,是重监督事,轻监督人,容易造成监督失衡,形成“管事不管人”、“管庙不管神”的现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体系,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应当说,这“四权”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监督权与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明显不同的是,其他“三权”都具有决策性的特点,通常是监督的前提和依据,有时是监督的结果;而监督权则是有保障性、服务性的特点,是其他“三权”得以落实的必要手段。“事”是由“人”去实施完成的,“人”是决定“事”的重要因素,“事”是“人”作为的过程和结果,避开对“人”的监督去谈对“事”的监督,实质上是空洞乏力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罢免撤销由它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是目前我国人大监督中最严厉的一种。而这一严厉的监督手段却难以简单地归结到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的范畴,开展履职评议正是通过对人事的监督来对人事任免权负责,为人事任免权服务,是对人大监督工作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二、开展履述职评议应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不仅是用前考察、推荐,而应贯穿于使用干部的全过程。开展履职评议工作,作为党管干部工作的有益补充和党委了解干部、考察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渠道,必须自始至终把这一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确保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评议中的出现的主要情况和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主动向党委汇报,为党管干部提供情况和依据;评议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及时报告,使党委全面了解评议结果和取得的成效。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职评议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参加评议人员要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对评议对象负责的精神,坚持“两点论”,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问题,做到讲成绩恰如其分,摆问题有根有据,提建议切实可行,真诚帮助评议对象有的放矢地改进工作。这既是监督,也是对被评议者的一种鞭策和鼓励,体现了监督与支持的一致性,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三)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开展履职评议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一是要充分体现民主精神,对履职评议对象确定、民主测评、评议调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广泛吸纳民意,集中民智,公开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对述职者本人及领导班子和部门的意见建议;二是要充分体现阳光精神,对测评结果、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等情况,都要公开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进行通报,主动将履职评议工作全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要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履职评议是手段,促进工作才是目的。履职评议工作实效如何,一是看是否真正找准了存在问题;二是看是否理清了工作思路,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三是看整改是否动了真格,是否真正推动了工作。因此,要把督促整改措施落实作为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重要环节,使之通过评议、整改促进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回头看”,确保履职评议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三、开展履职评议要把握四个重点

  (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评议办法,规范履职评议工作。履职评议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履职评议工作的组织、履职评议的主体、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原则、评议程序和方法、评议结果的处理等。制定履职评议办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事前应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重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二)要科学确定评议对象,不断提高评议工作影响力。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应在年初将履职评议范围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履职评议对象一般应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择的途径可采取群众提名、人大代表推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筛选等形式。履职评议对象的确定应报经同级党委同意,以求得到党委的支持,形成合力,提高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影响力。

  (三)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履职评议客观公正。履职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关系到履职评议对象的政治前途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所属部门、单位的荣誉、形象和发展导向,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一切用事实说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了解环节是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最重要的环节,要注重调查了解的广泛性和注意克服调查了解的片面性,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才能真实客观地对履职评议对象作出公正评价。

  (四)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增强履职评议工作实效。整改效果的好坏是衡量履职评议工作质量最重要的标尺。要把落实整改贯穿履职评议工作的全过程,一是在履职评议前,要求履职评议对象主动自查自纠,未评先改;二是在履职评议中,根据群众反映,督促边评边改;三是在履职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建议,跟踪限期整改。要加强对整改过程的全程监督,注意了解整改动态,随时掌握整改进度,不定期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力求收到整改实效。同时,要及时将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向党委汇报、向社会公布。

来源:靖州县人大办

作者:徐景文 易礼兵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