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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9 1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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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一、欧洲议会简史

  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大会,当时由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个成员国的78名议员组成。

  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三个共同体共有一个议会,时称“欧洲大会(the European Assembly)”,成员增至142名。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正式取代了“欧洲大会”。

  1986年,欧共体扩至12国(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欧洲议会议员增至518名。

  德国统一后,1992年底欧共体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将欧洲议会议员增加到567名。1995年1月奥地利、芬兰、瑞典正式加入后,欧洲议会议员达到626名。

  2004年5月1日,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10国加入欧盟,6月欧洲议会举行大选,议员人数增至732人。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入盟,欧盟成员达27国,议员人数增加53人,欧洲议会现有议员总数达785名。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国99席,法国78席,英国78席,意大利78席,西班牙54席,波兰54席,罗马尼亚28席,荷兰27席,比利时24席,希腊24席,葡萄牙24席、捷克24席,匈牙利24席,瑞典19席,奥地利18席,保加利亚15席,芬兰14席,丹麦14席,斯洛伐克14席,爱尔兰13席,立陶宛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6席,爱沙尼亚6席,塞浦路期6席,马耳他5席。

  二、欧洲议会选举制度

  (一)选举概况

  从1958年到1979年,欧洲议会的议员由各成员国议会指派任命。1976年制定了“欧洲议会议员直接选举法”,规定欧盟公民享有在欧洲议会选举中投票和充当候选人的权利,在其所居住的成员国的地方选举中,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待遇。欧洲议会议员应在自由、秘密的投票中通过直接的选举产生。该法于1978年7月1日生效。自1979年6月起,欧共体成员国开始以直选的方式产生欧洲议会的议员,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时间定在6月份。每届议会任期5年。由于条约中所规定的统一选举程序仍未完成立法,各国仍然依照自己的国内法选举欧洲议员。直到1993年,欧委会与理事会协商后,制定了欧盟93/109指令,对公民在其他成员国竞选欧洲议员的程序才有了详细规定,非本国籍的欧盟成员国公民得以实现参与其他成员国所举办的欧洲议会选举。在1994年的欧洲议会选举有一名欧盟公民在其他成员国竞选欧洲议员成功。

  欧洲议会议长、副议长及各委员会领导人每两年半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选举特点

  在欧洲议会选举中,各成员国必须遵循一些共同原则,但各国因国情不同,仍保留了各自的特点。各成员国按本国国情和习惯决定选区设置、选举权、选举日等具体选举方式。可以说,欧盟27个成员国有多种不同的选举模式。主要情况如下:

  1.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根据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成员国在“共同原则”基础上进行欧洲议员的选举,所有成员国必须实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即一个党派所得议席同其所得选票大致成正比。但因国别政治情况不同,这一选举制度,一直未完全执行。目前,除英国外(不包括北爱尔兰),欧盟成员国都采用比例代表制,但没有统一的程序。

  2.选区划分。由于各成员国选举传统不同,对欧洲议员选举中选区的安排也各不相同。27国中有20国采取全国单一选区的办法。而比利时、意大利、英国、法国、爱尔兰则将全国分成若干个选区;德国和波兰则采取两者混合的办法,即一部分欧洲议员由全国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若干个选区选举产生。一般来说,全国选区制更能体现民意,有利于小党的竞争,但也容易让一些政治主张比较激进的小党进入议会,所以部分国家对政党获得议席设置一个“门槛”(threshold),比如法国、德国、立陶宛等为5%;奥地利、瑞典为4%;希腊为3%。地区选区制则更有利于一些大党的竞争,且被认为更贴近选民,能充分体现地区利益,但对小党不利。

  3.“政党列表法”(party list)。大部分成员国目前都采取“政党列表法”,即各政党按所获选票得到相应议席,把这些议席分给候选人。

  4.“单一可转移投票法”(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选民投人不投党,这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选举模式。首先要计算出“当选商数”(Electoral Quota),即候选人当选所应获的票数的最少百分比数。通常每张选票上列有两名以上的多名候选人,选民在选票上依次选定其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的候选人。投票后,先按选票上第一选择进行计票,凡得票超过当选商数的候选人即宣告当选。有剩余席次没有分配完毕,则需进行第二次计票。爱尔兰、马耳他以及英国的北爱兰选区采用的是这种“单一可转移投票法”。这种方法更加尊重选民的选择,更好体现候选人所获的支持率,但计算复杂,不易推广。

  5.候选人资格。各国对候选人资格规定也不同,候选人的最低年龄从18岁到35岁不等(如波兰为35岁)。根据1993年12月欧盟理事会指令,任何欧盟成员国公民都可以代表其祖国或居住国参与欧洲议员选举。历史上,英、法、德、意、比等国都有其他成员国候选人代表本国公民被选为欧洲议员。英国甚至允许英联邦成员国候选人代表本国进入欧洲议会。

  6.不兼容性(incompatibilities),是指欧洲议员不能同时担任其他政治组织的职务。根据欧盟有关规定,欧洲议员不能担任欧盟成员国内阁成员及欧盟其他机构或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的成员等。2002年欧盟理事会会议决定,从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开始,不再允许欧洲议员兼任本国议会议员。目前,有一些成员国允许欧洲议员同时担任地方市长一职,不过有的也对当选市长的城市规模作了限定,即欧洲议员不能担任规模较大的城市市长。

  (三)欧洲议会席位的分配

  按照“国家代表性原则”,欧洲议会议员的议席总体上按各国人口数量决定,并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理论上讲,一个席位应在各成员国内相应代表同等数量的选民。但实际上,每一名欧洲议会议员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尽相同。为了保证某些小国的代表性,在分配议席时向其有所倾斜。所以相对而言,小国在席位分配上更占有优势。比如在第一人口大国——德国,每820000名公民选出1名欧洲议员,而在卢森堡,每72000名公民即可选出1名欧洲议员(参考图表1)。目前,各成员国中,占有席位最多的为德国99席,最少的为马耳他5席。

  新成员国入盟两年后参加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此前,它们由本国议会指定的代表出席欧洲议会。

  下表是27个欧盟成员国在欧洲议会席位的分配情况。

  图表一:各国欧洲议员数及相对人口比例

人口(百万)

议员数20042009

议员数2009年以后

人口/议员(2009

德国

8207

99

99

829000

英国

5926

78

72

823000

法国

5897

78

72

819000

意大利

5760

78

72

800000

西班牙

3940

54

50

788000

波兰

3866

54

50

773000

罗马尼亚

2247

35*

33

681000

荷兰

1576

27

25

630000

希腊

1055

24

22

479000

捷克

1029

24

22

468000

比利时

1021

24

22

464000

匈牙利

1009

24

22

459000

葡萄牙

998

24

22

454000

瑞典

885

19

18

492000

保加利亚

823

18*

17

484000

奥地利

808

18

17

475000

斯洛伐克

539

14

13

415000

丹麦

531

14

13

409000

芬兰

516

14

13

397000

爱尔兰

374

13

12

312000

立陶宛

370

13

12

308000

拉脱维亚

244

9

8

305000

斯洛文尼亚

198

7

7

283000

爱沙尼亚

145

6

6

241000

塞浦路斯

075

6

6

125000

卢森堡

043

6

6

72000

马耳他

038

5

5

76000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议员数自2007年1月起

  (四)欧洲议会议员的组成

  欧洲议会有部分议员是本国的知名政治家,包括各政党的重要人物。他们的声望可能不低于本国议会议员,但在本国政坛的地位却不如本国议员高。每一届欧洲议会中都会包含一些各国的前议员、前部长,甚至前总理或副总理及前欧盟委员会委员。欧洲议员成分五花八门,分别来自教育界、法律界、工商界、金融界、新闻界、工会、科技界、医学界和农场主等。

  (五)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

  2009年6月4日,5年一度的欧洲议会选举拉开帷幕。本次选举是欧洲议会1979年举行第一次直选以来的第七次。英国和荷兰率先在4日进行投票。随后,爱尔兰、捷克、拉脱维亚、斯洛伐克、马耳他和塞浦路斯分别于5日和6日进行投票,欧盟其余19个成员国在7日投票。所有投票的最终结果在7日晚上统一公布。欧盟27个成员国的3.75亿选民选出了欧洲议会的736名议员(MEPs)及18席观察议员(“virtual MEPs”)。这届选举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跨国选举。

  在经济危机阴影下举行的本次议会选举初步结果显示:中右翼的人民党党团在总共736个席位中获264席,成为最大赢家;属于左翼的社会党党团以159席位居第二。两个党团在欧洲议会的传统格局基本未变。43%的投票率创欧洲议会直选以来新低。低投票率为欧洲的“议会民主”投下阴影。低投票率给了一些极右势力的边缘小党以可乘之机。例如,以反版权、反专利、爱盗版、爱生活为建党宗旨的瑞典盗版党获得两个席位;被称为“邪恶党”的英国民族党破天荒地获得了两个席位;意大利北方联盟的得票率比5年前翻了一番,获得8个席位;匈牙利、荷兰、丹麦等国的极右政党拿下的席位也分别达到3个、4个和2个。

  三、欧洲议会的职能与权力

  随着欧盟有关条约的修订,欧洲议会的职权逐步有所扩大,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立法权。《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共体立法程序为: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作出决定。1986年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加强了欧洲议会对欧共体立法的影响。《欧洲联盟条约》则规定,在大市场、科研、泛欧运输网络、消费者保护、教育、文化及卫生等领域,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拥有“共同决策权”;在欧盟接纳新成员国和同第三国签订国际协定方面的有审批权;在农产品价格方面有咨询权。目前,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不断扩大,主要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就业、海关、环境保护、卫生、海洋事务等领域。欧盟三分之二的法律法规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

  2.部分预算决定权。欧共体开支分两大类:一是强制性开支,包括占总预算近一半的共同农业政策开支和有关执行国际协定的开支等,这类开支的决定权属理事会;二是非强制性开支,包括结构基金、科研、环境、能源、产业政策及对第三国的发展援助等,对这部分预算,欧洲议会有共同决定权。

  3.监督权。《欧洲联盟条约》规定,新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在任职前接受欧洲议会的质询。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欧洲议会报告工作并由欧洲议会审议。《阿姆斯特丹条约》则进一步规定,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的任命须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欧洲议会通过行使“共同决定权”影响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策。主席国须向欧洲议会定期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欧洲议会可向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质询,并可成立调查委员会。欧洲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法定有效人数需过半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4.接受申诉和平反冤案。《欧洲联盟条约》赋予欧洲议会正式权力对冤情进行平反。任何欧盟的公民可以向欧洲议会就任何应由欧盟负责的事件进行申诉。欧洲议会接手案件后,将指派一名检察员听取该公民或者成员国居民的申诉意见,这些申诉包括指控欧盟机构不正当的行政活动,但不包括欧洲法院及初审法院的司法活动。检察员具有独立地位,只有欧洲法院才有权力解除其职务。检察员根据欧洲议会转交的申诉书进行调查。欧洲议会可以在四分之一的议员要求下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检察员发现的违反欧盟法律的问题。

  5.施加其他各种政治影响。

  四、欧洲议会的组织结构

  (一)领导机构

  欧洲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司务官6人,组成议长执行局(Burea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tn),由议员选举产生,负责领导议会及其机构的日常行政工作。

  议长的职权,除了指导议会的一般活动外,主要有:(1)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包括主持全体会议的开幕和闭幕,确定到场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保证《欧洲议会程序条例》在会议期间得到遵守,决定发言者的先后顺序,终结议会辩论,将一些事项付诸会议作出表决,宣布表决结果,维持会议秩序,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等。(2)对外代表议会:例如在一些典礼场合代表议会,在欧洲议会与某些国家的政府或议会、以及某些国际机构进行交往时代表议会,还有当欧洲议会就有关行政、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事务与欧共体其他机构打交道时代表议会。(3)在欧共体财政年度预算的建立上,当预算程序完成时,须由议会议长在预算上签字并宣布通过预算。

  副议长来自各党团。欧洲人民和民主党党团有4位副议长,欧洲社会党党团有5位副议长,欧洲自由和民主党党团有2位副议长,民族欧洲联盟党团有1位副议长,绿党和欧洲自由联盟党团有1位副议长,欧洲左翼联盟和北欧左翼绿党党团有1位副议长。

  副议长除了代替议长主持议会全体会议或代替议长出席欧洲议会与欧共体其他机构共同举行的有关会议外,最主要的职责是参加议会执行局和扩大执行局的工作。

  司务官(Quaestors)由全会在议员中选举产生,负责议员的行政和财政事务,在执行局会议上仅有咨询权。

  执行局成员和各议会党团主席组成议会扩大执行局(The enlarged Bureau)。这一组织形式是1972年在议会的“程序条例”中正式确定的。无党团归属的议员可派出2名代表出席扩大执行局会议,但无表决权。根据扩大执行局1984年9月11日的一项决定,若某一成员国的议员无人被推选为副议长,可派出1名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扩大执行局会议。1994年,欧洲议会采用了新的《欧洲议会程序条例》,将扩大执行局改为“议长会议”即党团主席联席会议(Conference of Presidents),负责协调议会各项政治决策和确定全会的会议议程。

  执行局和扩大执行局的职责,由议会的“程序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执行局的职责主要是就议会财务、议员开销和津贴以及议会工作人员的数目、秘书处的组织结构、议会中高级官员的任命等事项作出决定。

  扩大执行局的职责主要是处理与欧共体其他机构,以及非欧共体机构和组织的关系,处理与议会全体会议有关的组织性事务(如议程草案的拟订、议会口头质询的安排),制定议会关于立法的年度规划等。

  欧洲议会设有“司务团”(College of Quaestors),是1977年根据扩大执行局的一项决定而设立。1979年以前,司务团是执行局的一个分支机构,其成员除议长外,3名司务官由执行局任命。1979年欧洲议会直接选举后,司务团与执行局相分离,成为一个单独机构,司务官人数增加为6人,并由议会经投票选举产生。原则上,欧洲议会议长担任司务团的主席,但实际上是由某位司务官主持工作,主持人一般每四个月轮换一次。

  司务团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处理与议员及其办公条件有关的财务和内部管理方面的工作,如议员交通开支、议员助手的津贴、议员的社会保障事务、以及议员的办公设施和有关服务事项的安排等。

  (二)欧洲议会委员会

  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常设专门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s)。某些常设专门委员会内部还设有分委会(Subcommittees)。如在“外事委员会”中有“人权分委会”、“安全与防卫分委会”。这些分委会的工作一般涉及的是一些长期性问题领域。第二类是专门设立来调查或研究某些特别问题的委员会,包括调查委员会(Committees of Inquiry)和临时委员会(Temporary Committees)两种。这类委员会是非常设的,任务完成后即解散。根据《欧洲议会程序条例》,调查委员会的设立时段不超过9个月,临时委员会除议会作出延长时间的决定外,不得超过12个月。

  1.欧洲议会共有20个常设专门委员会。所有的议员都参加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对外关系的主要有三个专门委员会:一是外事委员会(简称“外委会”)。下设人权和安全与防务两个分委会;二是发展委员会。三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预算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运输与旅游委员会,地区发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委员会,渔业委员会,文化和教育委员会,司法事务委员会,公民自由、正义和内部事务委员会,宪法事务委员会,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委员会,诉愿(petitions)委员会。

  委员会和分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立法草案和准备提交相关问题的决议草案。委员会主席会从全体委员会成员或候补委员中选派报告人(Rapporteur),负责汇编报告。委员会的会议经常邀请欧盟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官员出席,就相关问题直接提出质询。

  表1欧洲议会各委员会一览表

  委员会名称 缩写

  外交委员会 AFET

  发展委员会 DEVE

  国际贸易委员会 INTA

  预算委员会 BUDG

  预算监督委员会 CONT

  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 ECON

  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 EMPL

  环境、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委员会 ENVI

  工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 ITRE

  内部市场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IMCO

  运输与旅游委员会 TRAN

  地区发展委员会 REGI

  农业与农村发展委员会 AGRI

  渔业委员会 PECH

  文化与教育委员会 CULT

  司法事务委员会 JURI

  公民自由、正义和内部事务委员会 LIBE

  宪法事务委员会 AFCO

  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委员会 FEMM

  诉愿委员会 PETI

  人权分委会 DROI

  安全与防卫分委会 SEDE

  2.欧洲议会可视情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违反欧盟法律的事件和问题,也可随时成立临时委员会。2007年4月25日,议员投票通过成立气候变化临时委员会。委员会有一年的时间针对欧盟未来的气候变化政策提出建议,协调欧洲议会在该领域的立场,评估气候变化最新的迹象和预估行动所需的经费。

  3.议员在议会执行局的提名建议基础上被分派到各常设委员会。分配方案一般考虑议员的国别和政治倾向,以保证能有比较平衡的代表性。因此,议会的各党团会就如何分配一事进行磋商。另外,也会对议员的专长和意愿给予考虑。根据分配方案,每一议员成为某一委员会的委员(也有一些议员身兼数职),同时每名议员还可作为另外某个委员会的候补委员(Substitute Member),当该委员会的某位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同一党团的替补委员代替出席。每一个议员都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各委员会的会议。根据《欧洲议会程序条例》,这样的分配要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在每届议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第二次是在两年半之后。

  每个专门委员会内设有1位主席和3位副主席,并设有候补委员。委员会中席位的分配视党团的政治影响而定。常设专门委员会的主席人选一般是经过各党团协商后才确定下来的,并根据国别和政治观点归属的不同情况,采取主席轮值的方式。欧洲人民和民主党党团有8个专门委员会主席职位,欧洲社会党党团有7个专门委员会主席职位,欧洲自由和民主联盟党有3个专门委员会主席职位,民族欧洲联盟党团和左翼联盟党团各有1个专门委员会主席职位。

  五、欧洲议会的会议制度

  1992年12月爱丁堡首脑会议决定,欧洲议会每年的12次全体会议继续在斯特拉斯堡举行,12次以外的欧洲议会全会则改在布鲁塞尔进行。欧洲议会的全体会议一般开4天,每月在斯特拉斯堡的议会大厅举行,8月为休会期。同时每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两个半天的小型全会。

  党团议会在布鲁塞尔举行,一般情况下,每月有一周时间为党团会议会期。党团会议不对外开放。各党团利用这一会期,就欧洲议会全会即将讨论的议题进行协商并确定本党团立场。

  执行局与党团主席联席会议每月定期开会两次,会议由议长主持。会议以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一项决定需要获得多数赞成,若出现赞成与反对人数相等的局面,则由议长投下关键性的一票。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一般情况下,每月有一周时间为委员会的会期。委员会会议对外开放。各委员会利用这一会期,审议该委员会即将提交欧洲议会全会讨论的报告并提出审议修改意见或决议草案。

  六、欧洲议会的立法程序

  欧盟的运作方式比较独特。组成欧盟的国家(欧盟“成员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但它们集中行使主权以获得单一国家没有的集体力量和影响。欧盟不像美国采用联邦制,也不像联合国是负责政府之间协调的组织。在过去的50年间,它的政治制度不断演变。欧盟是建立在一系列条约基础之上的——从20世纪50年代的《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到更近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等。这些条约构成了所谓的“一级法律”。依据这些条约,欧盟成员国把它们的部分国家主权委托给欧盟各机构,把它们的一些决策权交给欧盟机构,来集中行使主权,从而使得各成员国有关共同利益的具体问题的决定可在欧洲的层面上以民主方式作出。

  欧盟一级的三个主要决策机构是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代表欧洲联盟的公民,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欧盟部长理事会代表各成员国;欧洲委员会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总的来说,欧洲委员会提出新的欧盟法律议案,议会和理事会通过这些议案。其他机构也在具体领域发挥作用。委员会和成员国则负责议案的实施。

  (一)欧洲议会采用三种不同的立法程序(除了简单的磋商之外),即“协商程序”、“表决同意”和“共同决定”,与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

  一是1986年《单一欧洲法》引入的“协商程序”。欧盟委员会发起议案,并需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多数情况下还需征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协商程序,欧洲议会可以:批准欧盟委员会的议案,或予以否决;或者要求修订。如果议会要求修订,欧盟委员会可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其议案,然后由欧盟理事会对议案进行审查,结果可能是不作任何修改就直接批准,或是修改后批准。如果欧盟理事会未达成一致,议案将不能通过。协商程序适用于农业、税率、竞争等领域。

  二是1986年《单一欧洲法》引入的“表决同意程序”。根据这一程序,议会必须通过表决,以确定是否通过欧洲委员会谈判的国际协议、欧盟扩张等任何建议,以及包括修改选举规则在内的其他一些提案。表决同意程序意味着欧盟部长理事会必须获得欧洲议会的共识,才能作出某些非常重要的决定。这个程序与协商程序相同,只是欧洲议会不能修订提案;它必须要么接受,要么否决。接受(“共识”)需要获得绝对多数票。表决同意多数被用于与其他国家的协议中,包括允许新国家加入欧盟的协议。

  三是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的“共同决定程序”。这是一个允许欧洲议会否决议案的程序,增强了欧洲议会对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决策过程施加的影响,使得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享立法权。这一程序现用于大多数欧盟的法律制定中。该程序规定,如果绝对多数议员反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那么议会将有权否决该项立法提案。然而,这一问题也可提交协调委员会解决。在共同决定程序中,欧洲议会和理事理会如果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对提交的法律无法达成一致,新的法律就无法出台。这个程序给每个机构提供了两个后续的文本。如果就这些文本达成一致,法律就会被通过。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它将被提交给一个“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各派相同数目的代表组成。一旦调解委员会达成一致,商定的文本再次提交给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以便他们最终采纳。事实上调停已经变得非常少见了。大多数被通过的法律事实上是通过共同决定,在第一或第二文本的基础上达成的。共同决定程序适用于包括人员的自由流动、内部市场、教育、科研、环境、泛欧网络、卫生、文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领域。《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又分别增加了23个和7个可适用于“共同决定程序”的领域,欧洲议会的共同决定权从原来的15个领域扩展到44个领域;包括就业政策、社会政策、海关、环境保护、海洋事务等方面。2006年6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和欧委会达成了在机构程序改革方面的一个协议,即欧洲议会可以中止欧委会采取的执行决定,同时规定欧委会必须向欧洲议会以各种官方语言通报所采取的各项决定。《里斯本条约》若通过并落实,欧洲议会享有决策权的范围,将扩大到70项左右。届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超过三分之二的法案上,享有平等权利。

  (二)议会各委员会和分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审查立法草案和准备提交相关问题的决议草案。委员会主席会从全体委员会成员或候补委员中选派报告人(Rapporteur),负责汇编报告。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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