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常委会公报>2015年常委会公报>第05期>正文

关于《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7-19 05:42: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2014年3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王国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省经信委关于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立法情况介绍,赴部分市县开展了调研,实地察看了无线电台站、监测站,学习了外省立法经验,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3月14日,我委召开第14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无线电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人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为了依法规范无线电管理,1993年,国务院颁布《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省政府颁布《无线电管理办法》,这对于有效利用和依法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无线电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频谱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用频需求越来越大,可用的频谱资源越来越少,另一方面,一些好用的频谱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加剧了供需矛盾。二是无线电有害干扰十分严重。非法生产无线电设备,非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更改频率,利用伪基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对民航、高铁、国防等安全性要求极高的行业产生干扰,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二十一年,无线电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我省无线电台站数量从不足1000台增加到5000万台,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新业态大量涌现,现行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条例修订多次列入立法计划,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一直未能出台。国务院法制办和工信部明确表示,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修订条例积累经验。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市区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的省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对于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委认为,为了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湖南实际,制定出台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条例(草案)》基本可行。为了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总则
    《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对无线电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作了规定,但不够全面。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政府无线电管理责任。根据政府三定方案,规范和细化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进一步理顺无线电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责任。二是强化无线电规划。明确规定无线电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无线电专项规划,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进行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无线电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三是进一步明确公安、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做到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加强无线电管理。
    二、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
    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无线电干扰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环节,都作了规定,但不完善。从调研的情况看,由于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不够严格,特别是对销售和维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大量假冒伪劣无线电发射设备充斥市场,卫星电视***、手机屏蔽器、考试***等非法设备被广泛使用,导致电磁环境恶劣、空中电波秩序紊乱,危害严重。建议《条例(草案)》强化这方面的规定:一是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二是对无证生产、违反核准的标准生产、违规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
    三、关于无线电监测
    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干扰排查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了无线电监测站在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方面的职责,但没有明确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及时有效排查无线电干扰,无线电监测站既承担了无线电监测等技术管理方面的职责,也承担了无线电干扰排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建议《条例(草案)》补充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干扰排查的职责;二是明确无线电监测数据的作用,增加无线电监测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设置的各类禁止性规定,都未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缺失,达不到制止违法行为,规范无线电管理秩序的目的。从调研的情况看,大量的无线电违法行为有禁不止,执法效果差,主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现行国家条例规定的处罚力度,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无线电管理实际需要,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摄和惩戒作用。为此,建议强化和补充法律责任的内容。一是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不符合产品质量和标准,违反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对刑法、治安处罚法等关于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作衔接性规定,明确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三是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对于《条例(草案)》设置的禁止性行为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未明确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五、其他建议
    (一)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的规定与国家工信部规定的期限不一致,建议作相应修改,以便于管理。
    (二)第二章增加终止使用频率、调整收回频率、征用已指配频率的程序规范,以及非法侵占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禁止性规定。
    (三)第十三条增加“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要求,不得损害公众健康”的内容。该条第四款修改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执照实行年度核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按照国家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执行。”
    (四)第五章增加并细化对重要频率的保护和无线电台(站)的征用、调用的内容,设置使用伪基站等非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五)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的”具体情形作细化规定,并增加提前告知的义务。
    (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