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常委会公报>2014年常委会公报>第04期>正文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7-30 09:23: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2014年5月28日
 
  2013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既肯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取得的成绩,又客观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决议》及其审议意见,组织班子成员深入学习,专题研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和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路。下发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各级检察院、省检察院机关各部门的责任。组织各级检察院对照审议意见,查找改进工作的着力点。把学习贯彻《决议》情况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提升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把学习贯彻《决议》情况作为2014年检察宣传重点,以检察机关自有宣传平台为主阵地,协调外部媒体,加强实时、日常宣传,特别是通过“检察职能宣传年”、“检察开放日”、“看得见的正义”实地采访等活动开展系列、专题和重点报道。广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百日大走访”等活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控告申诉,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一)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第一,强化立案监督。把可能判处刑罚的该立不立的案件、明显不构成犯罪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该立而立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重点,加大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监督力度;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深入查找环境资源、食品药品领域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半年来(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下同),全省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部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立案194件,同比持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撤案183件,同比上升128.8%。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撤销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谢足银等10人信用卡诈骗案,湘阴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胡峰等人运输、倾倒危险废料危及水源和耕地安全的案件,取得较好监督效果。第二,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侦查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程序,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违反诉讼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情形的监督。半年来,共向侦查机关(部门)书面提出纠正违法1535件次,同比上升88.3%;已纠正1482件次,同比上升89.5%;纠正率为96.6%,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因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批捕9人,不起诉3人。第三,强化审判监督。把纠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审判活动违法作为审判监督重点,在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的同时,积极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建议发回重审、抗诉、提请高检院进行死刑复核监督等工作机制和手段,加强对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的监督,促进法院裁判更加符合法律和政策精神。半年来,共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98件,法院同期改判或发回重审44件,抗诉意见采纳率44.9%。书面提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371件次,法院已纠正350件次,纠正率94.3%。第四,强化刑罚执行监督。落实中政委、高检院的意见和部署,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和参与全国第四届规范化检察室评比活动。将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届满前提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活动考核内容,注意在活动中发现、纠正、查处违法情形及其背后的司法腐败。半年来,共纠正刑罚变更执行提请、审查、决定等各环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6人。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528件次,纠正率为99.6%。查处了利用主管罪犯改造之便收受贿赂的长沙监狱民警缪某等一批司法腐败人员。第五,强化对生效刑事裁判监督。采取将形式与实质审查、材料与调卷审查、书面与实地调查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半年来,共调卷审查48件,立案复查30件,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抗诉3件。
  (二)切实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定省检察院《关于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及有关工作的操作规程》。细化审查逮捕的操作流程,明确职责范围,严格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引导和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制度。在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的同时,引导侦查部门强化控诉意识,按起诉证据标准全面收集证据;提前派员参与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把好立案、逮捕、起诉关;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侦查部门及时收集补充证据,提高协作和跟踪配合。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受贿案件中加强对侦查的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制定《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统一职务犯罪案件处理尺度,规制了自由裁量权。半年来,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68件8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9.5%和61.2%;不起诉率12.9%,同比减少18个百分点。落实《关于强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诉案件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强化省、市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不诉案件的审查责任。对不起诉案件多、不诉率畸高的单位实行定期通报预警。对动态监控发现的不起诉错误决定,及时启动督察纠错机制;对适用不起诉明显存在不正常现象的单位和类案深入调研,加强业务指导。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落实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羁押期限等重点事项的流程监控措施。对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予以纠正。落实检察文书、尤其是涉及财产性和人身性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的统一管理规定以及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备案管理规定。半年来,共程序性审查职务犯罪案件477件,结案审核202件,审查、登记、入库涉案款8045万元,评查职务犯罪案件396件,通过发出流程监控通知纠正案件28件。
  (三)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指示,深挖发生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收受贿赂、刑讯逼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半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0件34人,同比分别上升76.5%和54.6%。其中县(处)级以上司法人员1人。省检察院认真办理高检院交办的基层法官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组织益阳、娄底、郴州、衡阳、常德等地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官17人,律师2人,中间人3人。目前,所有案件均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
  (一)积极探索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的工作机制。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省检察院组织31个课题组开展新增检察职能履行情况调研,研究制定履行过程中所遇问题的应对措施,推动了修改后“两法两规则”深入贯彻实施。出台《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法定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对逮捕标准、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加强相互配合。落实《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意见》、《侦查监督环节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意见》,开展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专题调研,指导岳阳等地检察机关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起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执法办案各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规范。
  (二)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捕诉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员制度,安排侦查监督部门评查员与公诉部门衔接,每月清理纠正错误填报数据。省检察院实行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数据一月一评查、一季一通报制度,倒逼侦查监督部门主动衔接公诉部门进行案件会商、信息通报和诉讼监督衔接。在怀化市检察机关开展“命案办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工作机制试点,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在命案办理过程中的指导、协调与配合,推动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灵活采取督办、领办、提办、交办等多种方式,排除办案阻力,加快办案进度。同时,按照“信息引导侦查”理念,加快侦查模式转型速度,推广调取电子数据、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侦查技术,拓宽侦查信息联网的覆盖面,完善涉案信息快速查询机制,提高信息收集运用的范围、效率和保密性。省检察院在办理衡阳破坏选举案中,积极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从全省检察机关抽调各类检察人员260余名,统一协调办案。
  (三)进一步完善符合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适应强化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需要,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考评办法》、《湖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计分细则》,将部分监督不力情形纳入考核内容,增加处罚分值,提高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在执法状况考评中的权重。改进案件质量考评方式,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传统的纸质考评改为网上实时动态考评;同时,制定《湖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网上考评实施办法》,规范网上考评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省检察院下发通知,督促各地建立和落实信息通报制度,明确通报内容、通报时间。加强与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统一了对建立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罪犯信息共享平台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研究消除平台建设过程中所遇技术障碍的办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称“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拟定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决定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内网,实现省、市、县(区)三级网络架构连通。目前,省检察院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双打办等相关部门加大了平台建设资金的争取力度。与省工商局、省审计厅等十个行政执法单位召开联席会,按照现有案件移送机制,就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事项达成共识,印发了会议备忘录,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已移送渎职线索10余件。
  四、抓好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一)继续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监督,特别是强化对不起诉权的规制,防止利用不起诉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开展“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和“坚决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专项整治活动,查找和整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半年来,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8件29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媒体较为关注的案件和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质量瑕疵、程序错误案件开展个案督察。半年来,省检察院共督察案件12件,发现和纠正实体问题4个,程序性问题11个。加大执法规范化指导力度,将“检察执法岗位操作规程制度建设”列为全省检察机关理论研究重大课题,组织全省检察业务骨干完成了《检察执法岗位操作规程指导丛书》初稿编写工作,拟在年内出版后作为执法工具书赠阅全省检察干警。把检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全国首个全面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向社会、诉讼参与人公开的案件范围、公开方式和公开的操作程序。落实执法过程公开,启动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流程性信息网上查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以“走进侦查监督、感受公平正义”为主题的全省“检察开放日”活动方案,届时将邀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用检务公开倒逼执法活动的进一步规范。
  (二)继续加大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人才培养力度。将转变检察执法理念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检察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促进了执法理念的进一步转变。把法律监督业务、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的学习作为检察教育培训重点,组织开展各类专题、专项业务培训。半年来,2600余人次受训。其中,2344人次参加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培训。以“基层检察院巡回授课”活动为载体,从侦监、公诉、自侦、民行业务和法学理论五个方面对基层检察人员实施“直接”、“全员”培训,已完成益阳、永州1205名检察人员的授课辅导任务。加快侦查监督、民行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3个省级人才库建设,组织检察人才开展专题讲座、授课辅导370余人次,发挥其在队伍素能提升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继续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完成了省检察院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促进了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的提高。完成了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省配套项目建设,确保了业务应用系统在全省检察系统按时投入使用。完成了全省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项目建设,促进了看管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水平的提升。推进全省检察机关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已完成方案设计论证,落实建设资金和统一采购事项,为系统及其远程视频接访、远程侦查指挥、远程案件讨论、远程审讯功能的早日建成、实现奠定了基础。
  五、深入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切实加强民行检察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民行案源渠道。抓住贯彻执行民诉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民诉法等专题宣传活动,增进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依托红网《百姓呼声》等网络舆情平台收集民行案件线索,运用办案成果扩大民行检察工作影响,赢取支持、参与,扩大了线索来源。
  (二)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监督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1414 件,同比上升97.8%。在办案过程中,除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定监督方式外,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广泛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更换办案人、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等其它方式进行监督。半年来,共提出抗诉42件,提请抗诉50件,发出检察建议17件,采取其他监督措施12件。认真履行调解书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监督等三项法定新增职能。半年来,共办理三类案件401件。
  (三)进一步完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落实民事监督案件受理与审查相分离的规定。省检察院通过调整内设机构,顺畅了受案和审查的对口衔接渠道;5个市级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民行、控申部门之间协调等方式,实现了受理、审查工作的完全分离。推动与法院的协作机制。就民诉法贯彻实施中遇到的调解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加强与各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共同会签相关文件。郴州市检察院协调法院出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检察建议暂行规定》。推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并着重就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的运用以及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工作进行沟通。津市市政府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暂行规定》,受到高检院肯定。
  (四)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向省编委专题汇报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分设情况。按照监督专业化要求,新设置了省检察院民行检察处执行检察、违法行为检察、行政检察三个科室。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选派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赴基层锻炼,引进民商法教授挂职担任民行部门负责人。调整、充实了部分检察院民行检察队伍,并在2014年招录计划中专门设置民行检察职位,益阳市计划招录民商法专业检察人员2名。目前,全省检察人员招录工作已经完成。组织参加高检院、省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业务学习,210余人次受训。开展民行检察理论研究,在取得《强化对民行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等一批国家级、省级调研成果的同时,锤炼、提升了民行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能。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努力方向
  (一)队伍建设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量不足,部分检察人员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诉讼活动违法、有效协调诉讼监督分歧。在扩大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情形的知情渠道、纠正部分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情形方面的思路不广,办法不多。
  (二)诉讼监督手段乏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措施不完善、责任不明确、追责无标准,刚性不足。对少数单位不受理、不回复监督意见,少数单位违法不纠、知错不改,个别案件被告人超期羁押、屡纠不改等违法问题,尚无有效办法解决。
  (三)工作协调有待加强。部分整改措施特别是涉及机制建设方面的整改措施,落实起来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有的还存在体制、技术方面的障碍。如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就涉及到在不泄密的前提下,如何在密级不同的公安、检察机关内网之间实现信息互换的问题。
  (四)落实整改尚需时日。根据工作安排,有的整改措施正在制定方案、协调沟通之中,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被安排在下半年落实。如以提升检察人员业务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已列入省检察院年度工作计划。
  半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决议》及其审议意见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解决诉讼监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决议》及其审议意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推进湖南“四化两型”、促进经济“三量齐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