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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六要”

来源:麻阳人大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31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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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的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对于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那么,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开展和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要做到以下“六要”。
    第一,思想认识要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认识到位了,行动就能不偏不倚直达目标。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管好用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十分必要,一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后,宪法虽经多次修改,这一规定始终保留着。二是预算法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三是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这些论述和要求,都说明了开展全口径监督的需要和必要,也指明了现阶段人大监督工作应改进和加强的重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财政预算寄予了极大的期望。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强化监督意识,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机制,使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审查监督力量要充实。就人大内部而言,审查监督力量的充实一是要建立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二是要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的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队伍;三是要适时举办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班,举办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普及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基本知识。鉴于当前人大审查预算监督力量薄弱的现状,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到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中来,这些参与主体除人大外应包括政府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依据审计法规定,政府审计可以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人大报告,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监督提供更多的、切实的依据。社会审计通常指具有审查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他们参与对政府预算进行专业化的评审,其评审的结果可以为人大代表进行对政府预算审查批准时提供依据,从而提高人大监督预算的科学性;咨询专家可以包括部分人大代表、高校专家学者和财政、税务、审计等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他们可以接受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咨询并提供论证意见,发挥参谋助手和“智囊团”作用,帮助人大做好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社会公众即人民群众,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执行是否规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大在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前,可以通过调研、代表工作室、互联网等方式“问计于民”,充分吸纳和尊重社会公众的意见来审查批准本年度政府预算,从而使对政府预的审查和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审查监督重点要突出。一是突出部门预算初审监督,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公正透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监督,重点掌握非税收入征管情况,包括征管领域、征管质量、监督稽查、综合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挖掘增收潜力、规范收支行为、加强效能建设的目的;三是深化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听取政府专项报告,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安全运行,同时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督,只有规范使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注重政府债务的监督,要注重防范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大要把政府债务纳入专项监督范围,政府举债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规模,以本届政府可以偿还的能力力限,促使政府加强债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几个关键环节要把握。一是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批复、决算、上半年预算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在编制预算前与财政部门沟通,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的意见,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二是规范预算报送材料内容。为让人大代表对预算材料看得懂,看得清,人大要规范政府预算材料的报送形式和内容。使预算能以更加直观、简洁的形式表达出来,对一些重点问题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方便代表审查。三是集中力量搞好预算草案审查。在时间和力量不足的条件下,必须突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资金流量较大的单位重点审查,对预算规模较小的单位一般性审查;对审计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重点审查,对财务管理较规范的单位一般性审查;对项目支出重点审查,对基本支出一般性审查。同时,改进审查方法,采取专项调查、召开座谈会、聘请专家顾问等,注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四是写好预决算审查意见。预决算审查意见通过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具有法律效力。采取这种形式向政府提出要求,效果比较好。五是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对于人大作出的审查意见,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反馈,对预算草案进行相应调整,不能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 当前,我们审查监督财政预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预算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近二十年。《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大依法加强预算监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各种新情况新事物不断出现,监督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创新,这两部法律也需要修订完善(当然还有其他相关法规也需要修订),需要把预算监督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吸纳到《监督法》或《预算法》中。比如保障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凡是政府性的收支,都应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范围,使人大的监督不留死角,从法律上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另外,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管理制度和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全口径预决算方案和执行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全方位全过程审查和监督的无缝衔接制度体系,真正做到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编制有据,审查到位,审批有效,执行有力,监督有效,运行协调。
第六,审查监督机制要公开透明。首先要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将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细化到“项”级科目;要改革预算编报形式,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预算,既要包括政府的收入预算,还要包括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分类的支出预算;其次,预算执行过程对人大公开。建立财政与人大信息联网制度,便于人大及时了解情况监督财政收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第三是财政预决算适时对社会公开。通过常委会公报、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更有利于人大凝聚监督力量。需要说明的是,公开不仅仅是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而是要贯穿于预算的全过程,从预算草案编制到征求意见,到人大审查和政府执行,都应当公开。(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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