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尴尬的现实:质询权长期被虚置 一是法律设计尚不完善。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虽然都对人大质询权作出了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对于质询案适用哪些范围、该如何召开质询会、答复质询的时限有多长等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没有法律的具体规范,这种包含问责性质的刚性监督手段,无形中就增加了操作难度。
二是实施门槛偏高。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只能在人代会期间才能提出质询案。质询要经过主席团才能提交给被质询机关、只有正式列入议程才能成为“质询案”等等,这些规定无形中抬高了运用质询权的门槛。再者,人大代表的质询权被限制在会议期间行使,在短短的会期内代表们要审议六大报告,要审议财政预决算,有时还加上选举,代表们没有更多的精力来提出质询案也是可以理解的。而闭会期间只能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人数有限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面无论如何也不及全体代表的覆盖面宽,这也是对人大质询权的无形限制。因此,一些地方人大为了图省事,宁愿多安排一些询问,尽量不启动质询。
三是认识上存在误区。比起审议、询问、建议、约见等监督方式,质询含有更多的火药味。一般来说,只有比较严重的事情才列入质询案开展监督。这就使许多对质询不了解的人,包括官员,误以为被人大叫去质询,可能就意味着丢官,从而与罢免、撤职、撤销等监督方式相混淆。严格来说,质询案本身带着一点弹劾性,但程度远没到罢免、撤职、撤销的份上。正是出于对质询的误解,导致很多人大不肯轻易动用此种监督权力。 二、架空的法律:缺乏质询的勇气和环境 一是不愿质询。有的认为质询案需要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不如个人询问来得便易;有的认为政府对质询不配合,敷衍塞责,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质询不质询一个样。二是不敢质询。有些代表错误地认为质询是与政府较真,叫板官员,过意不去,情愿选择一些委婉的方式;有些代表更可能因为利益相关,提起质询有更大的顾虑,认为政府及部门掌握很大的资源配置权,质询可能影响跟它的关系,那下一步该拿的钱有可能就拿不到了。三是不会质询。那些在第一线工作的代表,囿于学识和阅历,确实很难把握如何启用质询。另外过高的官员比例也限制了提出质询案的可能。 三、质询的开展:需要敢吃螃蟹的勇气 优良的政治生活不是停留于文本上的静止状态,而是一个不断争取、践行、发展、创造的过程。激活制度的力量不仅在于制度本身完善与否,更藏纳于人的行动之中。在关注质询程序完善的同时,我们更应关心人大代表是否敢于“第一个吃螃蟹”,是否敢于在今后只要必要就启动质询程序。要将人大代表专享的质询权用至最充分,并形成人大质询政府部门“理应如此”“一贯如此”的传统,还需要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为代表们打气。我们既要在制度路径上为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扫清障碍,更需要在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和参政能力的同时,创造条件方便代表们依法质询,于实践中消除代表们的种种顾虑,以坚实而持久的质询强化人大监督。 (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麻阳人大教工委
作者:罗云湘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