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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必须给力深化改革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编辑:redcloud 2016-08-26 1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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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新一轮改革的号角。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对照改革的新目标,落实改革的新任务,作出改革的新贡献。
     给力深化改革,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回顾60年的人大制度史,就是一部不断改革的历史。从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到乡镇人大的设立;从当初单一的监督方式,到如今监督法明确规定七种监督形式;从授予地方人大立法权,到出台立法法;从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人大代表扩大到县级人大代表,到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实行差额选举……等等,正是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循序渐进,点滴积累,人大制度之树才日渐枝繁叶茂,生机蓬勃。
    给力深化改革,要着力创新人大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部署、总动员,对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这些部署和要求,给我们创新人大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重大课题。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有密切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人大制度内涵、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人大代表作用、人大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推进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再如,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中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对全面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建设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对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以及重大立法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的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要围绕这些任务,把坚持根本制度和创新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中央就人大制度改革提出的总任务、原则要求在本地做出经验,做出特色,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人大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给力深化改革,要大力推动“一府两院”的改革。全会提出的许多改革任务和措施,需要通过“一府两院”贯彻落实,需要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有不少需要通过各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推动贯彻落实。作为地方权力机关,不能做改革的“旁观者”“清谈人”,要以积极的姿态响应改革,支持改革,以自身的作用参与改革、助推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人大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职权和工作的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围绕改革中全局性、长远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议决定,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选准党委关注、群众关心的改革内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支持和督促化解改革中的问题和困难,纠错防偏,加油鼓劲,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我们还要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自身建设,组织和动员人大代表投身改革、率先改革、引领改革,勇立时代潮头,在改革中建功立业。 (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原创

作者:曾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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