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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李意云)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30 0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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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意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议案1件,即王国海等11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为做好《议案》的审议工作,我委听取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古民居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并邀请提议案代表在省内广泛开展了调研,赴安徽、江苏进行了学习考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非常重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意见。2012年12月13日,我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议案》提出,湖南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建筑蕴含着湖南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丰富想象力,是湖湘文化的重要载体。由于缺乏专项立法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进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合理规划,经费投入不足以及破坏性建设等原因,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建议制定《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条例》,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通过加强宣传,科学规划,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将经济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开发相结合,切实保护好先辈留下的宝贵财富。

  根据我委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配合我委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走访。他们一致认为,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进一步论证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建议议案中提出的立法暂时不列入立法计划。其理由是:一、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已较完善,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能够满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的法律要求;二、古民居非法定概念,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古建筑中以生活居住为主要功能的特定建筑类型已经纳入文物保护单位这一法定保护体系;价值达不到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可以将其作为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我委审议认为,我省是历史文化资源大省,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具有典型意义的古民居,将其中蕴含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转化为文化力量、教育力量和经济力量,有助于提升湖湘文化的影响力和湖南发展的软实力。王国海等代表提出的《议案》,着眼高远,分析深入,意义重大。

  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国家层面出台了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成立了湖南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古民居保护协调领导小组,颁布了《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设立了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意见》;省文物局建立了《古民居村落文化遗产价值评估认证体系》,完成了《湖南省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工作方案》,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古民居古村落保护开发规划》等等。但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政府主导作用不强,整体规划欠科学,保护重点不够突出,对传统民俗文化生活延续性的保护不够,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保护管理体制不顺,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等。我委建议:将制订《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民居保护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论证项目,由相关部门对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古民居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开展调研,对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及相关工作机制和具体保护措施等进行深入论证,科学界定,条件成熟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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