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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草案)》提请二审,哪些修改亮点值得关注?

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陈柳 编辑:黄飞飞 2022-09-25 14: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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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刘青霞

9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7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为了提升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及时出台若干规定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多方意见和建议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情况如何?有哪些亮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了几点主要修改情况。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

根据地方立法一般不涉及增设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工作规范,同时,考虑卫生健康部门现有力量与法定职责存在严重不协调的实际情况,二次审议稿第一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执法人员具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强化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细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压实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责任,增强可操作性。据此,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细化补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职业健康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在第七条增加“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效果等要求”“劳动者应当接受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劳动者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劳动者职务调整等的重要依据”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

二次审议稿将“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临床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基本医疗救治救助”。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衔接工作,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二次审议稿增加“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规定”的内容;将执法主体明确为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条维持政府议案关于“卫生健康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将“其他有关部门”细化为“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

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陈柳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