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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疫情防控法律问答(五)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redcloud 2020-02-20 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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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推出第五期疫情防控法律问答,对社会高度关注的6个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问:应当如何正确对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答: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法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隔离治疗,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问: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问:哪些组织可以依法公开向社会募捐?募捐应该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慈善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

  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

  (四)工作成本列支计划;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上述规定内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指明并督促募捐人纠正。募捐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

  募捐人接受募捐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募捐人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档备案。

  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募捐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问:法律对捐赠财产有什么要求?

  答: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失职渎职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问: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紧急措施受人大监督吗?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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