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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安仁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作者:谭松林 陈坚 编辑:redcloud 2019-11-01 16: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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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近期,安仁县人大常委会有机融合检察监督,组织安仁县检察院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应对之策,以期在总结实践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一、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安仁县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社区矫正形势发展的要求,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效融合,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入矫评估、交付、监管、变更、解除等执法环节的全程监督,定期将监督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效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又犯罪,为改造好罪犯、促进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好作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县检察院共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1件、已纠正31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采纳7件;其中撤销缓刑7人,撤销假释1人,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罪犯建议收监5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一是存在法院作出判决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仅送达文书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当庭或当面将社区矫正罪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罪犯报到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义务,导致个别社区矫正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二是外地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社区矫正期限已经开始计算。三是外地法院和监狱未将裁判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纳入监督范围。2018年1月至12月,广东、浙江、福建等外地法院交付的11名社区矫正罪犯中,有6名罪犯的文书未抄送居住地检察机关。四是社区矫正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公安机关未通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查找,浪费司法资源。

  (二)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不够严谨。一是未成年与成年社区矫正罪犯未严格分开管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矫正罪犯要与成年矫正罪犯分开管理。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有4个司法所未将未成年矫正罪犯与成年矫正罪犯分开管理。二是请假把关不严。按规定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和准假通知书,有的司法所未履行审批和准假手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请假的理由仅限社区矫正罪犯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但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所准假原因为照顾小孩、走亲访友、做生意等;有的矫正罪犯请假超地域现象发生后,司法所未及时按规定处理。三是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重形式轻实效。部分司法所组织矫正罪犯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未真正落实不少于八个小时的规定,在组织学习或社区服务时拍几张学习和劳动的照片上传到监管系统了事。四是定期走访不深入。走访仅停留在走访矫正罪犯本人或其家庭,未能深入社区及其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全面核实、掌握矫正罪犯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也未能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五是重档案轻管理。部分司法所对照上级检查的要求,注重做好工作档案资料,忽视监管措施的落实,导致档案资料与台帐资料自相矛盾,对检察人员提出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一问三不知。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通常采用审查工作档案、台帐,查看APP定位,走访司法所、派出所,约见社区矫正罪犯谈话,受理社区矫正罪犯控告、检举、申诉,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口头、书面纠正意见。由于法律规定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效果不尽人意。

  (四)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不够顺畅。收监相关规定不健全或不细化造成的法律适用难,法院对司法局提请的撤销非监禁刑建议书采纳难,矫正罪犯下落不明上网追逃难,执行收监决定过程中的送监难,社区矫正特殊人员存在的收监实施难,检察机关对收监实践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难。

  (五)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配备不强。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仅在编2人,为解决矫正工作人员紧缺的问题,安排一名协管领导,聘请了一名抄录制书记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该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室仅在编1人、聘用制书记员1人。

  三、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建设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引入现代科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大数据平台,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均纳入矫正平台,明确司法、法院、公安、检察、监狱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将矫正罪犯案件信息、人员信息管理、入矫评估、交接报到、文书移交、日常管理、居住地变更、奖惩、收监、矫正解除、重新犯罪和检察监督等节点信息统一录入平台,实现对社区矫正罪犯全流程全覆盖监管。

  (二)推动构建矫正多元化监管体系。加强社区矫正小组工作经费保障,调动矫正小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治等专业化工作,促进矫正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三)找准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定位。加强入矫监督,主动深入到社区调查矫正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入矫关。加强对裁决和交付执行的监督,解决漏管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同步监督机制,强化交付执行检察,确保交付执行无缝对接。加强教育管理环节的监督,解决脱管和虚管问题,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有列管无监管的虚管问题。更加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加大惩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力度,加大核查纠正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协作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执行工作,从提请、决定到执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在监督收监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法院、公安和监狱等部门的配合。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减刑机制。对于罪行较轻、主观责任不大、悔罪和社会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合理运用减刑等刑罚变更,激励和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和改造积极性。完善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等刑罚变更的有关规定,增强操作性。健全完善社区矫正人量化考核机制,确保社矫人员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的评价有据可依。建立司法、检察、法院、公安机关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在社区矫正执行和刑罚变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进律师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来源:安仁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作者:谭松林 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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