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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 立法再行动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刚 编辑:redcloud 2019-01-07 1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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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江治理,立法先行。2013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5年来,这部法规为湘江保护与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党的十九大之后,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时代。为进一步保护好“母亲河”,并与国家新政策、上位法新制度相适应,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再行动。2018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决定》,为湘江保护增添了法治的力量。

  坚持党的领导——

  湘江保护立法的“总原则”

  2018年初,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政策,结合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设立的新制度,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关于湘江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将湘江保护条例修正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重点项目。

  省委出题,人大落实。为落实省委的指示,2018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年度立法计划的汇报,决定启动对条例的修正工作。整个立法活动,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的原则。

  一是在修改过程中,多次与省委法规室进行对接,就修正案中一些重大制度设计进行沟通交流,反复商量,并及时吸收采纳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就修正案的一些重大问题,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党组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是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在修正案比较成熟的情况下,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报请省委审定之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总之,湘江保护立法从立项、修改再到审议,高扬党领导立法的旗帜,整个立法活动无不体现省委的意图,贯彻省委的主张,是一次党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生动实践。

  发挥政府作用——

  湘江保护立法的“总基础”

  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是人大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立法工作主导作用的重要环节。湘江保护立法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

  一是起草中的基础作用。在修正案正式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之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政府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及时成立起草小组,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赴省内有关市县开展立法调研,还组织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地方立法中的依托作用。

  二是修改中的协调作用。2018年9月,省政府将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和调研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过程中,对于需要省政府协调明确的一些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协调收集征求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修正案修改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突出问题导向——

  湘江保护立法的“总抓手”

  湘江保护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主要规范解决了3个问题:

  一是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的问题。湘江流域范围广、涉及行政区域和相关职能部门多,加强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是做好湘江治理和保护的关键。因此,在修正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湘江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的规定。

  二是河长制的问题。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一直以来都是河湖治理的难点和核心。国家的政策和上位法均规定了河长制。为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对推进河长制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在修正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河长制的规定,并明确了河长的职责。

  三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原条例部分条文与之不符,需要予以修改。例如修正案中关于约谈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规定,就是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而增加的。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刚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