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理论研究>他山之石>正文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来源:湖北人大网 作者:郑文金 鲁芳 蔡高兰 编辑:redcloud 2018-02-24 09:13:54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筑牢法治湖北建设基石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57件省本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审议通过,83件市州县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实施,138件法规“打包”集中修改,10件法规和决定决议废止……过去的5年,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增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支撑,立法工作交出一份靓丽的成绩单。

  全面深化改革 立法保驾护航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要紧扣时代脉搏,准确把握规律,及时回应群众期待,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制度上的推动力,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制定《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作为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要求通过立法深化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湖北’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协副主席、省科技厅厅长郭跃进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意义作说明,“制定实施《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十分必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打磨,省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条例更加突出务实管用,将“科技十条”“新九条”等湖北诸多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良好效果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特别是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不低于70%归研发团队的规定,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中关村后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承载着国家赋予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无违无禁即可为”,在创新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被誉为“光谷基本法”。在条例的推动下,东湖高新区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2016年,东湖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两位数增长,企业总收入11367亿元,增长13%;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92亿元,增长17.3%。

  为了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2016年,湖北在全国率先颁布了促进深化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条例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旨,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的管理,建立改革容错机制,设立湖北改革奖,受到中央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

  民生立法增进群众获得感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推动湖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照批次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积极回应百姓呼声,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特别是“三小”“会销”的监管,运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执法人员深有感慨:“以前因为没有执法依据,‘三小’问题成了‘老大难’。我省出台的食品安全条例接地气,对‘三小’的规定细致全面,让我们的执法更规范更有底气。”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物业服务业应运而生并得到长足发展。为了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我省及时出台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通过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制、完善业主自治机制、保障物业使用维护等制度设计,有效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及监管活动,着力破解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难点问题。

  5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衣食住行等问题入手,攻坚克难,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城镇供水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规接连出台,切实做到了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立法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荆楚儿女。

  生态立法守护青山绿水

  党的十九大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省是生态大省,有“千湖之省”的美誉,长江、汉江穿境而过,全省5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有4228条,总长约5.9万公里,百亩以上湖泊800多个。在广袤的荆楚大地上,镶嵌着举世闻名的三峡工程、丹江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巍巍伫立着“华中屋脊”神农架、道教圣地武当山、革命老区大别山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生态立省”和“长江大保护”战略,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二十年磨一剑”,出台了湖泊保护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四禁”条款,禁止围网,禁止围栏,禁止投肥,禁养珍珠;十二届人大继续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制定了史上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坚持“上限处罚”“按日计罚”,多措并举保护我省水环境。在立法的推动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截至2017年9月,全省已经拆除围栏围网网箱112.8万亩,取缔27.4万亩投肥养殖和4.35万亩珍珠养殖,水质得到较大提升。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净土的期盼,2015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随后,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宣传秸秆禁烧决定的目的、意义以及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农民纷纷表示:“我们也不愿意烧秸秆,但不烧又不懂如何处理,现在秸秆综合利用,还给补贴,我们全力支持。”在决定的推动下,我省秸秆的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水平不断提高,火点数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从源头上防止了空气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

  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路

  “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应该纳入本条例调整范畴。消费行为的主体应当限定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不应限定为个人。一切以消费行为为前提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应视为消费者。”……

  2017年10月,在武汉举办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方立法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围绕“消费者”是否限定为个人各抒己见,激烈争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6次立法听证。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立法听证首次同时采取基层听证、第三方听证和网上听证三种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相比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在黄石、襄阳开展的基层听证,本次基层听证依托5个基层联系点,第一次走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私营企业和基层法院、政府机关,进一步增强了听证实效。

  立法听证是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的一个缩影。为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作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如所有法规草案及说明一审后在网络公布,重要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草案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完善立法顾问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优化立法顾问组成员,借智借力;基层立法联系点扩展至14个,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立法扎根基层,反映群众心声。

  2013年11月,在荆楚网开展立法项目“公推公选”活动,先后有25 万余人次参与投票,覆盖湖北省17 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在“公推公选”活动中,公众还另行提出数十件建议项目或立法建议。媒体评论,立法由政府“端菜”改为人民群众“点菜”,这是历史性进步。

  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省人大常委会尊重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所有法规草案坚持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时,注重吸收人大代表参加。

  省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同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部门协同、专家智囊、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体制,形成立法整体合力,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建设成效显著,为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法与法规实施并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一如既往注重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些工业园区,包括省级园区,没有开展环评、没有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此发改委有什么行动?”“在基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是什么原因?”

  2016年9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紧扣主题直击要害,省发改委等10余个部门到会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题询问3次,执法检查组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府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21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2017年8月,以推动《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等5部新通过的法规和决定实施为契机,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召开60多个省直部门参加的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专题会议,就全面加强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提出要坚持立法与法规实施并重,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动、实施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法规实施大格局,这在全国是首创之举。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原则,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实行最严格水质和湖泊保护目标考核,全面落实“河(湖)长制”。2017年我省紧锣密鼓地开展主题为“共抓长江大保护,促推湖北绿色发展”的环保世纪行活动,检查贯彻实施《决定》情况,大力推动环境突出问题、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据了解,《决定》出台后,全省落实河湖长12008人,关闭长江、汉江571个非法码头,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1270个,关闭1189家“十小”企业。同时,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市州立法开花结果枝繁叶茂。2015年立法法作出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权。同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12个新赋予立法权的市州自2016年1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两年来,在党委的领导下,省、市州人大统筹协调,市州立法工作进展顺利。

来源:湖北人大网

作者:郑文金 鲁芳 蔡高兰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