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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加会议发言限时限次规定的建议

来源: 作者:符乔荫 编辑:redcloud 2018-01-25 15: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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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常委会议事程序,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提高常委会行权履职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议事规则缺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限时限次”的规定,这不利于控制会议发言时间、提高集体议事效率,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平等的发言权。

  议事规则即开会的规矩,是关于会议程序、议事行为和操作流程的规范。议事规则主要作用是程序保障,即保障每一个与会者人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发言限时限次”,指的是每一位与会者的发言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这是全球各方面议事规则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也没有例外。翻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有“发言限时限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会议议题的审议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不得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超过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每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为此,建议:修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恢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该议事规则草案二审时删去的有关“发言限时限次”的规定,增加“发言限时限次”规定。具体修改意见是,将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对于超过时限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作者:符乔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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