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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女职工新增加的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

来源: 作者:姚献其 编辑:redcloud 2018-01-25 1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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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我省相应对产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产假天数呈延长的趋势。按照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

  但是,由于《通知》规定:“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所以实际操作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在客观上加剧了部分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以本人所在企业为例,由于属于商业零售行业,7000多名员工中80%以上为女职工,企业仅一年为此所承担费用就达64万元,随着生二胎意愿加强,费用预计还会增长,在经济增速放缓、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进一步造成企业运行成本不堪重负。同时,因女职工长时间的休假使得许多用人单位难以安排替代人手且增加用工成本,此类“性别亏损”造成企业雇佣女性成本高于男性,极易导致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减少提供给女性的就业岗位,提高育龄女性就业门槛。

  鉴于以上原因,特建议修改《通知》规定,将女职工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产假期间全部由生育津贴支付工资。这将为我省广大女职工产假福利提供切实保障,既利于其产后身体恢复,又体现人文关怀。也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作者:姚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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