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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出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

来源:桂东县人大 作者:李金山 编辑:redcloud 2017-10-09 1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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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人大常委会听取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有效途径。日前,桂东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桂东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办法的出台,丰富了监督手段,增强了监督实效,促进了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重点工作的落实。

  报告履职工作办法分5章24条,分别对报告履职的范围、方式、内容、方法步骤和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报告履职的范围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报告履职的方式为原则上采用会议报告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需采用书面报告方式的由主任会议确定。

  报告履职的内容主要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和勤政廉洁的情况;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工作情况;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等。报告履职工作的步骤分制定方案、履职情况调查、会议审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该办法设置了三次满意度测评,即:在报告人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动员会上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然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上对报告人的履职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分别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对报告人得不满意票超过30%的,可以依法启动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对报告人得不满意票超过50%的,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报告人的撤职案。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特别是结果的运用将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今年,该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县发改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文体广新局局长等五位局长的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桂东县人大

作者:李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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