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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建立“过劳死”补赔偿机制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redcloud 2017-03-05 17: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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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建议,建立“过劳死”补赔偿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

  “过劳死”究竟是谁之过?该如何避免?今天,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防止“过劳死”的建议》,呼吁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过劳死”认定的因果关系,防止“过劳死”。

  现象:“过劳死”呈上升趋势

  “过劳死”一词最早源于日本,指劳动过程中由于沉重的身体、心理负荷导致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原有的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等疾病恶化,出现急性循环器官障碍并最终导致死亡。

  直到2000年10月16日,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开庭审理,人们才意识到“过劳死”现象在我国已经蔓延开来。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劳动者因过度加班导致过度劳累甚至造成“过劳死”的报道屡见不鲜。

  2011年,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在对一批“过劳死”案例进行仔细分析后指出:近些年来,我国“过劳死”发病率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平均年龄从五十多岁突破到三十多岁甚至二十多岁。“过劳死”发生的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企业事业单位有,党政机关也有;普通员工中有,农民工中也有。

  现状:现有法律体系存不完善之处

  虽然我国并没有对“过劳死”有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及认可,但我国法律对劳动保障已经有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实行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秦希燕说,“过劳死”并非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救济和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导致职工“过劳死”的,职工近亲属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事实上,许多员工常常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升迁、职业发展,常常选择“自愿加班”;而一旦发生“过劳死”的悲剧,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难有全面保护的尴尬境地。

  秦希燕认为,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关于“过劳死”多停留在性质之争上,而法律保障体制方面尚未成熟。

  建议:建立“过劳死”补赔偿机制

  秦希燕认为,“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多个构成要件,完全可以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除此以外,还应该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并设置专门权威的“过劳死”认定机构,以防止各种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按此规定,工伤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行政处罚,仍然可能在举证上懈怠甚至销毁相关证据。”秦希燕建议,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改变其被动接受工伤认定的地位,变为主动调查,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刘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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