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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亵渎

来源:陕西人大网 作者:王传华 编辑:redcloud 2016-12-12 1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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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实践中出现过对“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是不可取的,有悖于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审议意见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某方面工作的发言,综合整理形成的一种规范性公文,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手段之一。《监督法》第十四、二十、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实践证明,审议意见在督促“一府两院”履职尽责、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出现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的原因不外乎有三种:一是审议意见不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套话、空话太多,“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茫然无措,无从办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二是“一府两院”负责人不重视办理审议意见。工作中存在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将“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在工作中我行我素,对群众的正当诉求视而不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充耳不闻,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草草敷衍,有“文来文往、文不对题”现象。三是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科学的审议意见督办问责制度体系,办好办坏一个,办与不办一个样,这也可能是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鉴于上述原因,人大常委会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一是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会前充分调研,掌握真实全面的一手资料;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表意见时要讲实话、新话,少讲成绩、套话,多提问题和建设性意见,为形成较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打下基础;会后认真整理审议意见,文稿起草者要把加强薄弱环节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作为审议意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可取见解,既要保证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又要较好地体现常委会的集体意愿。二是健全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办理相关制度,明确时间表,画出线路图,具体办理中,在既定的时限内应采取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通过听汇报、看现场、走访群众,了解审议意见所提问题是否得到整改、建议是否得到落实,相关专门委员会就督查情况在常委会上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作出评价,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日常掌握和报告、评价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要向办理单位发《审议意见重新办理通知书》,要求办理单位应认真研究,重新办理,于60日内再次将办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对测评结果不满意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将再次进行测评。对重新办理情况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应及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以保证审议意见的执行和落实。

  (王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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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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