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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01 09: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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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1957年马来亚独立后,仿效英国模式建立了两院制议会,包括上议院(Senate,马来文为Dewan Negara)和下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马来文为Dewan Rakyat)。1963年,马来亚、沙巴、砂捞越、新加坡合并为马来西亚联邦,原马来亚议会改名为马来西亚议会。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独立,其在马来西亚议会中的代表地位自动终止。

  二、议会地位

  马宪法规定国家政体为君主立宪议会民主制。联邦议会由最高元首和上、下议院组成,是立法机构,但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在涉及统治者身份、特权和地位,以及马来语作为国语地位等方面的立法权受到一定限制。

  马政府向下议院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政府实行内阁制,由最高元首任命在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内阁部长人选由总理从上、下议员中挑选并向最高元首提名后确定。

  议会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法庭无权过问议会召开的任何会议。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下议院议员共222名,由全国划分的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下议院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自动解散,或由最高元首根据内阁建议提前解散,之后全国选举委员会在60天内(在西马)和90天内(在东马)举行全国大选。21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下议员可连选连任。最近一次全国大选是在2008年3月8日,执政党联盟国民阵线(巫统、马华公会、印度人国大党等14个党)获140席,反对党(人民公正党、民主行动党、伊斯兰教党)获81席,独立人士获1席。

  上议院议员共70名,其中由13个州立法议会各选举产生2名,另44名由最高元首根据内阁推荐委任。上议员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任期不受下议院解散的影响。

  四、议会职权

  议会的职能包括:1修改宪法;2立法;3审议及监督国家财政;4审议国家政策,并有质询权。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下议院设下议长1名,副下议长2名。每次新一届国会开始前,必须推选出1名议长。议长的职责是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遵循议会常规进行,并有权惩罚违反议会常规的议员。副议长主要协助议长主持会议。

  上议院设上议长1名,副上议长1名。上议长职责与下议长相同。

  议会下设遴选委员会、常规委员会、事务委员会、特权委员会、公共账目委员会等5个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一般召开三次会议,每次会议时间约3个星期,如逢政府提交预算案则须约2个月。2009年第一次会议已经结束。下次会议如逢伊斯兰教斋月及开斋节(9月1日至10月10日左右)将休会。

  七、议会立法程序

  在程序上,上下议院都可以提出法律议案。事实上,大部分议案由内阁部长提出,其一般会先就提案征得内阁批准,然后提交议会讨论通过。各项法案在下议院通过后,须交上议院审议通过,然后呈交最高元首批准。上议院可对法案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下议院考虑。议会决定一般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但涉及取消马来人保留地等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八、议员制度

  议员在议会的发言享有司法豁免权,享受相应补贴和津贴,55岁后可领取退休金。

  九、议会党团

  议会分执政党、反对党两个阵营。执政党联盟国民阵线在议会设有“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三个反对党在议会结成“人民联盟”,共同拥护同一名反对党领袖。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行政部门负责议会的日常运作,下设人力资源与管理服务司、立法事务司和外事礼宾司3个司。

  上、下议院各设秘书长1名,主要在议会运作程序方面担任议长顾问,负责监管会议记录等。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马议会与穆斯林国家、英联邦国家议会来往较密切,具体事务由行政部门的外事礼宾司办理。上、下议院外事经费独立,有关出访、接受来访须在年度预算内进行。

  马议会按地区设有7个友好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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