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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01 09: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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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1947年立国后巴基斯坦一度实行一院制,称为制宪议会。1954年制宪议会被时任总督(国家元首)解散。1955年组成第二任制宪议会,于1956年颁布新宪法,改称国民议会。1973年佐利菲卡尔·布托主持制定新宪法,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设立参议院的目的主要是体现联邦各单位公平性,以维护国家的团结和和谐。

  1977年,齐亚·哈克实行军法管制,暂停实行部分宪法条款。1985年3月2日,哈克宣布部分恢复1973年宪法,但同时又提出了第8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当年11月11日获议会通过。主要内容是扩大总统权力,如:兼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任免三军参谋长和参联会主席,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和联邦内阁,任免省督、总检察长、最高法院法官和选举委员会主席。同年12月30日,哈克总统宣布取消军管,执行经过第八次宪法修正案修改过的1973年宪法。根据该宪法,总统的权力大于总理。

  1997年2月谢里夫第2次出任总理。为巩固执政地位,谢倚仗在议会的绝对优势,于4月1日在国会两院通过废除宪法第八修正案部分条款的第13次宪法修正案,其核心内容是:取消总统解散国民议会和内阁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政府,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联会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该修正案生效后,总理权力扩大,总统丧失实权。

  1999年10月,陆军参谋长穆沙拉夫发动军事政变上台之后,中止宪法,暂停国民议会、参议院、省议会和政府运作,保留总统职位,改以首席执行官处理国务。2001年6月穆担任总统。2002年4月,巴举行全民公决,穆沙拉夫获得今后5年继续担任总统的合法地位。8月,穆沙拉夫颁布《法律框架令》(LFO),宣布恢复1973年宪法和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任命参联会主席和三军参谋长。2003年又通过宪法第十七修正案,规定总统经最高法院批准后可解散议会,与总理协商后有权任命三军首长。2004年1月1日,巴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四个省议会通过了对穆沙拉夫总统的信任投票,确认其任期至2007年11月。10月,巴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法令,允许穆沙拉夫总统2004年12月31日后继续兼任陆军参谋长3年。2007年10月,巴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四省议会再次选举穆沙拉夫担任总统。11月,国民议会解散。

  2008年2月,巴基斯坦举行新一轮全国大选,巴基斯坦人民党成为议会第一大党。3月17日,新一届国民议会宣誓就职,人民党的米尔扎议员当选新任议长。月底,人民党政府宣誓就职。8月18日,穆沙拉夫总统在内外压力下宣布辞职。9月6日,扎尔达里当选总统,9日宣誓就职。2009年3月,参议院举行半数改选,人民党跃居第一大党,内阁法律部长纳伊克当选新任参议院主席。

  二、议会地位

  巴现行政体是以经过修改的1973年宪法为依据的。1973年宪法是巴立国后的第三部宪法。1973年宪法确定巴政体为议会民主制,采用两院制立法机构和政府总理负责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使权力;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由总统签署,总理副署颁布,交政府执行。如果未得到总理的副署,均为无效;总理认为有必要解散国民议会而向总统提出解散要求后,如两天内得不到总统批准,议会则自行解散;总理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任免部长和国务部长。实质上权力归属于总理。

  议会与总统根据宪法,巴议会由总统和两院共同组成。总统由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四省议会议员选举产生,可由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予以罢免或弹劾。总统缺位时,由参议院主席、国民议会议长依次担任代总统。总统可因联邦政府无力处理国务而解散国民议会,但需在解散议会后15天内征得最高法院同意。参议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解散。

  议会与政府国民议会选举总理,由总理在议会议员中挑选部长和国务部长组成内阁,以总理为首的内阁集体向国民议会负责。参议员出身的内阁部长和国务部长不得超过内阁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议会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1.议员资格

  必须符合:是巴公民;国民议会议员年龄不小于25周岁,参议员不小于30周岁,具备投票资格;性格良好,不违反伊斯兰教令;对伊斯兰教义有足够的了解,遵循宗教责任,未有重大恶行;有远见、正直、诚实,未有行为不检的举动;未被判决有罪;在巴建国后,没有从事制造分裂,违背巴基斯坦意识形态的活动。

  必须不是:被法庭宣布为头脑不健全;破产而未清偿债务责任;不再是巴公民,或获得外国国籍;在巴文武官员体系中担任有给薪的职务,法律规定允许者除外;在主要由政府出资或持有的法定机构中担任公职;宣传、从事任何违背巴基斯坦意识形态、侵犯主权、制造分裂、破坏安全和公共秩序、损害司法和军队名誉的活动;因腐败、道德败坏、滥用权力而被法庭判罪;因行为不端或道德败坏被联邦、省和地方政府除名、解职或强制退休;从公务员体系退休未满两年。

  2.选举机构与程序

  巴基斯坦选举委员会是负责各类选举的专责机构。程序包括:候选人递交提名文件;选举官员审查提名文件;选委会接受针对候选人的申诉书;选委会最终决定针对候选人的申诉是否成立;候选人最后决定是否退出选举;选委会发布候选人正式名单;正式举行选举。按宪法规定,选举结果必须在投票日后14天内公布。

  3.国民议会议员选举

  国民议会现有342席,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中272席由普选产生,按行政单位分配为,西北边境省35席,联邦直辖部落区12席,联邦首都地区(即伊斯兰堡)2席,旁遮普省148席,信德省61席,俾路支省14席。普选议席根据单一小选区制选出,每个选区获得最多票数者当选。另外分别为妇女和少数教派(基督徒、印度教徒等)设立60个、10个保留席位。妇女议席和少数教派席位根据政党比例制选出。参选政党提前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按优先顺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选委会根据各党获得普通议席的比例分配保留议席。60个妇女保留议席根据人口比例分配给各省,旁遮普省35席、信德省14席、西北边境省8席、俾路支省3席,由政党获省直选议席的比例进行分配。10个少数教派议席按各政党获全国直选议席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情况如下表:

行政单位及

议席编号

直选议席

保留议席

合计

妇女议席

少数教派议席

西北边境省

NA135

35

8

10

 

联邦部落区

NA3647

12

首都地区(NA4849

2

旁遮普省

NA50197

148

35

信德省

NA198258

61

14

俾路支省

NA259272

14

3

合计

272

60

10

342

  2008年2月已举行国民议会选举。各政党获得席位如下表:

政党

国民议会议席

政党地位

人民党PPP

121

主要执政党

穆盟(谢里夫派)PMLN

91

主要反对党

人民民族党ANP

13

参政党

伊斯兰神学会

6

参政党

穆盟(领袖派)PMLQ

54

反对党

统一民族运动党MQM

25

参政党

  按法律规定,下次大选将在五年后举行。

  4.参议员选举

  参议院共有100席,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议员名额分配方案是:首都地区2席,4个省各14席,联邦管辖部落地区8席,共66席,其余34席为妇女和技术官僚保留席位。参议院下设常设委员会,如外交事务常设委员会、国防与军工生产常设委员会等。巴参议院共100席,旁遮普省、信德省、俾路支省、西北边境省各有普通议席14个、妇女保留议席4个、专业技术人员和伊斯兰宗教学者共4个,伊斯兰堡首都地区普通议席2个、妇女和专业技术人员各1席,联邦直辖部落区8席。

  巴参议院共100个席位:旁遮普省、信德省、俾路支省、西北边境省各有普通议席14个、妇女保留议席4个、专业技术人员和伊斯兰宗教学者共4个;伊斯兰堡首都地区普通议席2个、妇女和专业技术人员各1席;联邦直辖部落区8席。

  2009年3月,参议院举行改选。目前参议院主要政党构成如下表:

参议院议席

参议院议席

人民党PPP

27

统一民族运动党MQM

6

穆盟(谢里夫派)PMLN

7

人民民族党

6

穆盟(领袖派)PMLQ

21

伊斯兰神学会

4

联合行动同盟MMA

9

 

 

  参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2012年3月将进行新一轮选举。四省议会根据政党在省议会的席位比例分别选出平均分配给各省的22个参议员席位,伊斯兰堡首都地区和联邦直辖部落区席位由总统制定选举办法选出。

  四、议会职权

  国民议会选举总理。内阁至少四分之三的成员须为国民议会议员。

  两院分享立法和审议权,但财政法案和预算报告的立法和审议权只属于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议员、参议院议员、四省议会议员共同组成选举人团选举总统。

  五、议会组织结构

  1.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设正副议长各一名,在国民议会首次开会时由各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全体议员多数票选举产生。议长主持国民议会会议,决定议会日程,有权提出不在议会日程中的议题,中止或推迟会议,维持会议秩序,在特殊情况下,议长可要求议员退出会场或中止其议员资格。

  国民议会设:内阁秘书处常委会、国防常委会、防务生产常委会、商务常委会、交通常委会、文化常委会、交通常委会、经济事务和统计常委会、教育常委会、环境常委会、财政和税收常委会、国民议会财务委员会、食品农业和畜牧业常委会、外交事务常委会、克什米尔和北部地区常委会、政府担保常委会、卫生常委会、议院和图书馆常委会、住房和就业常委会、工业生产常委会、新闻和广播常委会、信息技术和电信常委会、内政常委会、劳工人力资源和海外侨民常委会、法律司法人权和议会事务常委会、地方政府和农村发展常委会、少数民族常委会、禁毒常委会、议会事务常委会、石油和自然资源常委会、计划发展常委会、人口福利常委会、港口航运常委会、私有化和投资常委会、公共账目常委会、铁道常委会、宗教事务天课和什一税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特权委员会、科技常委会、社会福利和特殊教育常委会、体育常委会、土邦和边境地区常委会、纺织业常委会、旅游常委会、水电常委会、青年常委会、妇女发展常委会。

  2.参议院

  参议院设正副主席各1名,任期3年,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参议院设:内阁秘书处及特殊倡议常委会、国防和防务生产常委会、商务常委会、工业和生产常委会、交通和铁道常委会、水电常委会、石油和自然资源常委会、财政税收经济事务和统计常委会、计划发展和人口福利常委会、外交克什米尔和北部地区常委会、内政常委会、新闻和广播常委会、文化体育青年旅游常委会、教育科技常委会、法律司法人权和议会事务常委会、宗教事务天课什一税少数民族常委会、劳工人力资源和海外侨民常委会、食品农业和畜牧业常委会、地方政府和农村发展常委会、卫生常委会、住房就业环境常委会、政府担保常委会、人权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特权委员会、则务委员会、妇女发展常委会、信息技术常委会、纺织业常委会、欠发达地区问题功能委员会、港口航运常委会、禁毒常委会、社会福利和特殊教育常委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每年要分别或联合召开至少3次会议,时间不得少于130和90个工作日。两次会议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0天。会议一般由总统召集。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国民议会或参议院议员签名要求召开议会时,国民议会议长或参议院主席应在受到请求书14天内召集会议。

  除非出席人数达到议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否则会议主席应推迟或中止会议。除宪法修正案外,所以议案均以简单多数决。

  巴两院会期年度从每年3月12日开始,到来年3月11日结束,一般8至10个会期。国民议会2009年会期预计11个会期,每个会期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长短不一,一般为2至3周,共130余天。参议院8个会期,一般2周左右,共80余天。

  七、议会立法程序

  按照巴两院议事规则规定,所有议案按来源分为政府议案和私人议案。政府议案是指由内阁部长提出的任何法案、决议、修正案和其他动议,一般是总理或内阁要求通过的,私人议案是由议员自行提出的。议会会期内,每周二是私人议案优先日,私人议案被列在议事日程首位,其余时间政府议案优先。

  按巴现行宪法规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享有几乎相同的立法和审议权。但财政法案和预算报告的立法和审议权只属于国民议会。法案在一院里提出、表决并通过后,要提交另一院审批。两院通过后由总统审批、签署并颁布。另一院若对法案持有异议,可驳回,由前院再议。如前院坚持原议,则由总统举行两院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如仍达不成协议,则提交总统裁决。两院也可各指派8人组成协商委员会,寻求立法共识。有时也召开两院联席会议审议法案,而这种法案往往是总统或总理提出讨论的。宪法修正案则需要三分之二议员的多数通过。

  八、议员制度

  议员在议会内有言论豁免权,对于议员的逮捕等执法行为必须征得议长同意。法律对议员的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宪法关于竞选议员资格和不符合的情况实际上是对议员的法定要求。另外,议员每年必须向议会呈交详细的财产申报材料,负有财产公开的义务。

  九、议会党团

  人民党、穆盟(谢派)、穆盟(领袖派)等主要政党在议会的议员组成参议院党团、国民议会党团负责确定本党政策立场。有时执政联盟各党派还召开联盟党团会议讨论重大问题。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下设参议院秘书处、国民议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参议院秘书处负责参议院日常管理和维护,设常任秘书一名作为最高文职首长协助参议院主席进行管理。下设总务处、安全处、预算和出纳处、财务和会计处、人事建制处、管理处等。参议院设有专门的图书馆和研究与信息处,有通晓政策和立法的资深研究人员,就议院和议员关心的重大政策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还负责出版参议院每月新闻,将国内外重点报刊的新闻评论编发给议员。国民议会秘书处设置与参议院大体相同。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巴议会积极参与对外交往,是国际议会间联盟(InterParl Lamentary Union,IPU)和英联邦议会协会(Commonwealth Parliamentary Association,CPA)的成员,定期参加其活动。巴参议院与北约议会举行定期交流。每年两院大约派出十多个议员代表团访问国外,人数不定,议员以议会代表团名义外访需得到议长批准。两院各设有本院财务委员会,负责确定经费开支。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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