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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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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时现为君主立宪制下的联邦制国家。1830年独立后,实行君主立宪制。二战后,因弗拉芒与瓦隆两大地区予盾不断激化,着手进行国家体制改革。1980年正式确立联邦体制。1993年,经过第四次修宪,最终将国家体制确定为君主立宪制下的联邦制。议会制度也相应做出重大调整。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全国共有7个平级的议会,即联邦众院(150人)、联邦参院(71人)、弗拉芒大区(荷语语区)议会(124人)、布鲁塞尔大区议会(89人,其中法语72人、荷语17人)、瓦隆大区议会(75人)、法语语区议会(94人)和德语语区议会(25人)。联邦众、参两院具有国家性质。

  (二)产生方式。联邦议会每四年改选一次,但可按法定程序提前解散,并在40天后进行选举。150名众议员按人口比例从全国11个选区中直选产生,其中荷语88人,法语62人。71名参议员分三部分:40人直选产生(荷语25人、法语15人);21人由弗区(10人)、法语区(10人)和德语区议会(1人)指定;上述61人中的荷语议员再共同指定6人、法语议员共同指定4人。另外,国王18岁以上的子女(阿尔贝二世国王的三个子女——菲利普王储、阿斯特丽德公主和洛朗王子)是法定参议员,但不参加投票。本届议会于2007年6月28日产生,其中众院男性议员97人,女性议员53人,平均年龄约47岁;参院男性议员44人,女性议员27人,平均年龄约49岁。

  比宪法规定,所有享有充分民事和政治权利、年满21周岁并在比定居的比公民均可参与上述选举,并无连选连任限制。从1970年开始,比实行强制投票制,即所有年满18周岁、在比登记且未被取消或中止选举权的比公民都必须投票,否则,将受到罚款甚至取消选举权的处罚。所有选举均由联邦内政部选举司负责组织落实。

  (三)议会构成。目前,众院由12个党派及1名独立身份议员组成,荷语基民党23人、荷语开放自民党18人、弗拉芒利益党16人、荷语社会进步党14人、新弗拉芒联盟7人、德戴克尔党5人、荷语绿党4人、荷语独立人士1人、法语革新运动党23人、法语社会党20人、法语人道主义民主中心党10人、法语生态党8人、法语国民阵线1人。众议长德瓦尔是荷语开放自民党人。

  参院由11个党派及4名独立身份议员组成:荷语基民党12人、荷语开放自民党9人、弗拉芒利益党8人、荷语社会进步党6人、荷语绿党2人、德戴克尔党1人、荷语独立人士3人、法语革新运动党11人、法语社会党7人、法语人道主义民主中心党5人、法语生态党5人、法语国民阵线1人、法语独立人士1人。参议长德戴克尔是法语革新运动党人。

  (四)议会职能及议员待遇。各议会依宪法规定的联邦与大区、语区分权原则,分别负责各自所管范畴内立法等事务。联邦议会主要负责司法、国防、外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贷币政策、联邦税收等。大区议会主要负责与土地有关的地区发展、环境保护、农业、住房政策、水资源管理、地区能源政策、交通与道路、港口和与经济有关的国际关系等。语区议会负责与人相关的教育、文化、语言、媒体、培训、青少年保护、残疾人与老人政策、医疗等。凡未明确指出由大区或语区行使的权力由联邦一级议会负责。

  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但众院权力重于参院。议会立法可分为三部分:在入籍、军队组成、国家预算和审计等方面,众院有单独立法权。在修宪、批准国际条约及联邦与大区、语区间协定、法院和检察院组成等方面,参院享有与众院平等权力。在其他方面,参院只能提出修正建议,但采纳与否由众院决定。大区和语区的法令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享有与联邦法律同等效力。

  众、参议员待遇相当,每月平均收入约6500欧元,其中部分须上缴各自所在党,但各党规定额度不尽相同,低则10%,高则50%。议会为每名议员提供办公场所,并承担其雇用两名助手的开销。此外,因允许议员兼职,故议员普遍在各机构、公司等任职并领取薪酬。

  (五)运作机制。联邦政府及议员均可向议会提出议案,其中政府部门提出的称为“议案”(Bill),议员提出的称为“个人议案”(Private Member’s Bill)。除涉及批准国际条约的议案先提交参院外,其他议案 均提交众院。一项议案在经过委员会批准、全会批准(涉及两院平权事务须两院批准)、国王签署、在“国家公报”上刊登等4个步骤后,才可正式成为法律。

  议会全会主管问责、口头与书面质询、辩论等事务。议长负责主持全会并评估议员提出的建议、动议的可行性,提出质询,宣布投票结果等。各常设委员会是立法的主要机构,众院共11个常设委员会,参院共6个常设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可拥有17名正式委员。众院主席团由众议长、副议长、仍为议员的前议长、各党团主席及一名该党议员组成,定期开会,讨论全会规则,并协调各党团关系。

  比是各国议会联盟(IPU)创始国之一,议会对外交往积极活跃,145名众议员和64名参议员分别加入了95个双边友好小组。其中比中友好小组阵容强大,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包括了前众议长德克罗、前国防大臣弗拉奥、众院外委会主席沃特曼斯等重量级议员。

  (六)日程安排。开会期间,一般每周一是各党团负责人会议,每周二和部分周三召开各委员会会议,周三上午召开主席团会议,隔周的周三下午和每个周四下午是全会,周四上午召开各党团议员会议。周五不安排活动,议员返回各自选区处理相关事务。议会每年在复活节、暑期(7月20日至9月初)和圣诞节休会三次。

  二、比议会制度主要特点

  (一)众院权重,参院弱化。1993年第四次修宪前,众、参两院享有同等权力,任何法案均需经两院批准才能通过。修宪后,权力向众院倾斜。在选举方面,众议员全部直选,而参议员有近一半间接产生,其选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立法等方面,参院仅在少数事务中与众院权力相等。众院不但享有广泛立法权,还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投票,对内阁问责、对大臣质询等。

  (二)语言划线,荷法平衡。因比两大民族与语言间予盾严重,故联邦议会的组成和投票等均按荷法语平衡原则进行。一方面,议员名额既依据人口比例分配,也有双语平衡因素的影响。这可集中反映在参议员产生方式上。另一方面,众院在“简单多数”(半数通过)和“特别多数”(三分之二通过)两种投票方式外,凡涉及变更语区界线、建立大区新机构等问题时,均采取“加强有效多数”,即不但总票数要达到“特别多数”,还要在荷法语议员团内均获“简单多数”。

  (三)大党均势,小党边缘化。荷语基民党、荷语开放自民党、法语革新运动党和法语社会党等几个大党在议会中席位相差不多,基本势均力敌。众院从选举、议事规则到提出议案等,均有利于大党,对小党形成限制。1在选举方面,只有获得选区5%以上选票的政党候选人才能当选,得票在5%以下的小党候选人失去当选可能。2在议事规则方面,只有某一党议员达到5名以上,才可组成议院党团,参加“主席团会议”,讨论全会规则,协调彼此关系。3在立法方面,各委员会名额分配按各党议员在全体议员中所占比例而定。人数较少的小党无法进入委员会。4在提出议案方面,政府部门提出的议案有80%以上可获通过,而议员提出的议案获通过比例只达到20%—30%或更低。因政府均掌握在大党手中,故小党受到很大限制。

  (四)机制复杂,效率受影响。受比联邦体制影响,议会机构庞大,决策效率受到影响。1.议员数量大:比国家不大,但全国7个议会共有议员职位600多个,议员500余名(议员可能在2或3个议会中兼职),加大了行政成本。2.议员兼职多:除部分语区议员可能兼任联邦参议员或大区议员外,比议员还可兼任市长等地方行政官员,也可在企业中任职。这造成议员精力难以集中。3.立法范围有重叠:宪法对联邦和大区、语区间分权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事务仍无法严格区分。如移民问题就涉及三个方面,入境等由联邦政府负责,如何使移民融入社会属语区管理,而移民住房等由大区负责。这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各议会工作的复杂性。

  三、比议会各党团名称与缩写对照表

  荷语基民党:CD&V

  荷语开放自民党:Open VLD

  弗拉芒利益党:VB

  荷语社会进步党:SPA

  新弗拉芒联盟:NVA

  德戴克尔党:Lijst Dedecker

  荷语绿党:Groen!

  法语革新运动党:MR

  法语社会党:PS

  法语人道主义民主中心党:CDH

  法语生态党:ECOLO

  法语国民阵线:FN

  四、众院常设委员会一览表

1

对外关系委员会

2

司法委员会

3

国防委员会

4

财政与预算委员会

5

内政、总务与公职委员会

6

经济、科技、教育、国家科学文化机构、中产阶级与农业委员会

7

基础设施、交通与国有企业委员会

8

社会事务委员会

9

公众卫生与环境委员会

10

经贸法问题委员会

11

宪法修订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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