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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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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议会简史

  苏丹自1956年独立后,实行议会民主制。1958年11月17日苏发生军事政变,军人集团夺取政权,组成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军人专政。1965年6月,军政权被推翻后,恢复民主制。1969年5月,军事政变后尼迈里上台。1971年,尼迈里进行“组织革命”,选举总统,建立人民议会,制定永久宪法。1972—1985年,人民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人民议会和总统共同参与立宪。1985年4月,苏政府更迭,人民委员会解散。1986年5月至1989年6月,“最高委员会”是最高宪政权力机构。最高委员会经制宪议会选举产生,同制宪议会一起组成立法机构。1989年巴希尔政府执政后,临时国民大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行使国家立法和监督权。1992年1月国民大会取代临时国民大会正式成立。1998年颁布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为苏丹国家立法机构。2000年12月,苏举行议会选举,组成了360人的国民大会,塔希尔当选议长,并于2001年、2005年两次连任。

  二、议会组织结构

  根据苏丹2005年临时宪法规定,苏实行“两院三级”议会制度。两院指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国民大会和联邦委员会,三级是指苏议会既有全国层面的国民大会、联邦委员会和地方层面的议会,同时还有涵盖南方十州的南苏丹议会。

  国民大会是苏众议院,按照《全国选举法》和各地区的人口比例,通过公开、公正和自由的原则由直接选举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在2009年大选之前的过渡阶段,国民大会由总统(经过与第一副总统的协商)任命的450名代表组成,其中北方占总数的70%,南方占30%。按政党构成划分,全国大会党占52%,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占28%,其他北方政党占14%,其他南方政党占6%。国家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南苏丹政府主席、部长和议会议员,以及各州的州长、部长和州议会议员都不得兼任国民大会议员,联邦委员会代表也不得兼任国民大会议员。国民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行政事务,秘书长由议长任命。国民大会还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国民大会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但在议案的最后表决阶段,或者议长认为某个议程特别重要的情况下,则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半数。除特殊情况外,决议只需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联邦委员会是苏参议院,由52名代表组成,各州2名。每届任期5年。联邦委员会还有2名由阿布耶伊地区选派的观察员。各州联邦委员会代表由总统和副总统商议后直接任命,南方代表须经南方自治政府主席与各州议会商议后推荐。国家、南苏丹和各州的行政首脑及三级议会的议员不得兼任联邦委员会委员。联邦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除特殊情况外,决议的通过只需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

  三、议会职权

  国民大会的主要职责有:代表民众意愿,维护国家统一,行使国家立法职责,监督国家行政工作及促进政府的地方分权体制;修宪,核准对《全国和平协议》的修改,先行讨论总统在国民大会的发言或书面致辞,审批全国资源和收入的年度分配方案和政府预算,讨论并表决总统否决的法案,颁布《南苏丹全民公决法》,批准战争或停战声明,批准实行或停止紧急状态声明;弹劾总统和第一副总统;接收其他全国性立法,审批与国家和社会有关的计划、纲要和政策,审批联邦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协定和协议等。

  联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就政府的地方分权体制和权力下放问题进行立法,审批国民大会批准的议案;就分权和权力下放问题给各级政府提供指导性决议和指示;批准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须得到联邦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除政府预算之外的其他立法决议都要经过参众两院的共同批准。

  四、议会立法程序

  总统、内阁部长、议会中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及议员都可向议会提交草案。草案提交后,议长将草案送交相应的委员会审议,经四次质询后进入最终投票表决阶段。议长也可将草案送交专家或相关机构听取反馈意见。经参议院批准的议案还须经众议院核准,反之亦然。最终,议案送交总统签署生效。总统30天内未提出异议议案也获生效。总统有权要求议会对议案重新审议,但议案若获议院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仍可生效。议员享受一切刑事责任豁免,但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剥夺其豁免权。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