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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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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塞拉利昂原属英国殖民地,1863年设置立法院,1954年改为议会 (又称众议院)。塞1961年独立并举行大选,人民党赢得议会多数席位,米尔顿•马盖(Milton Margai)出任首相。 1967年举行第二次大选,非正式计票结果显示大会党赢得议会多数席位,却遭到人民党抵制,导致军队发动政变并解散议会。1968年议会恢复,大会党主席萨卡•斯蒂文森(Siaka Stevens)出任首相。 1971年4月19日,议会投票通过了塞拉利昂实行共和国制,萨卡•斯蒂文森首相成为塞第一任总统。1978年,国会表决通过一党执政法,大会党成为唯一执政党,议会中的人民党议员加入大会党。此后20年中,总统行政权力不断增强,议会权力不断削弱。1991年7月,议会通过新宪法,重新恢复多党民主制度。1991年至2002年塞爆发内战,内战期间曾于1996年、2002年分别举行大选,人民党均赢得大选。

  二、议会地位及职权

  议会为塞最高立法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立法、监督、审批职能,具体职权包括:议会投票通过提案经总统签署后即成为法律;议会有权要求政府内阁部长对提案作出说明;总统否决的提案,在得到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后可再次生效成为法律;有权修订宪法;有权组成调查委员会对政府部门的活动或者议会认为事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在调查时享有高等法院同等权力;享有征税和增减税率的权力,也可以将该权力授予地方政府;审批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批准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订的贷款协议;批准总统提名的政府公务人员任命等。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议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由全国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采用单一选区简单多数制,议员可连选连任。选民须是年满18周岁公民且神智健全者。议员候选人由参选政党提名,须是年满21岁公民(入籍者另有规定)且为合法登记选民,并能熟练使用英语处理议会相关工作。

  四、议会组织结构

  塞拉利昂议会为单院制,由总统、议长、议员组成。议会设一名执事,由总统任命,负责议会秘书处工作。对应政府行政部门,议会下设32个委员会,分别为:归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公共申诉委员会,议院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公共财政账户委员会,人事任免及公共服务委员会,财经发展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外交与国际合作委员会,国防与总统事务委员会,农业与粮食安全委员会,内政、地方政府与农村发展委员会,特权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矿产资源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公开化委员会,工程与住房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信息通讯委员会,能源与电力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社会服务事业委员会,全国社会行动委员会(NaCSA)专门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土地与环境委员会,青年与体育委员会,旅游与文化委员会,海产资源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五、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期每年不得少于120天。总统有权随时召集议会,议员召集议会会议须20%以上议员同意。议会会议由议长主持,议长缺席由副议长主持,议长、副议长均缺席时,须选举一名议员主持会议。总统在议会发表演讲或出席会议时,议长须离开主席位。如出席会议人数不足议员总数四分之一,议会主席有权宣布休会。提交会议表决的任何问题都需得到出席议员简单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六、议会立法程序

  议会立法始于提案,提案经议会投票表决,并经总统签署后即生效成为正式法律。只有议员或内阁部长有权向议会正式提交提案。议员提交的提案称为议员个人提案,内阁部长提交的提案称为政府提案。提案提交后,首先经过一读、二读程序。一读为议会执事在议会宣读提案通知和提案简略标题,二读为提案提交人在议会作提案说明。二读阶段,议员将对提案进行一般性辩论,并投票表决是否通过二读。如简单多数赞成,提案进入下一程序,否则提案到此为止。

  提案经过二读后,正式进入委员会辩论阶段。全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将对提案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讨论并完成对提案具体内容的修订。修订后的提案通过三读,经总统签署并公告后即生效成为法律。总统有权否决议会提案,但被否决提案,如再次得到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即生效成为法律。

  七、议员制度

  义务:议员在议会内外应维护议会尊严和形象,议员应代表人民利益行使职权,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权利:议员在议会言论自由不受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的管辖,议长、议员或执事在往返议会途中,免于被拘捕;议会开会期间,议长、议员或执事免于出庭作证或担任陪审员。

  议长、副议长及全体议员享受政府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议会办事机构及对外交往

  塞经济落后,国家财政40%依靠外国援助,议会经费十分有限。目前塞议会秘书处除了执事与1名助理外,只有不到7名专职秘书,办公场地及设施严重缺乏。这些因素严重制约议会有效行使其立法、监督职能。同样,议会的对外交往也因经费不足受到限制,需依靠国际组织或友好政府议会的邀请和资助。议会没有定期交流机制或专门的对外友好交往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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