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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1: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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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米比亚议会为纳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

  一、议会简史

  197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435号决议,要求南非种族隔离政权结束对纳米比亚的非法占领,在联合国监督下通过全民投票实现纳独立。1989年11月,纳在联合国监督下举行制宪议会选举,纳制宪议会随后成立。1990年2月9日,制宪议会通过纳米比亚宪法。2月16日,制宪议会一致选举人组(纳执政党,2002年前简称人组,后简称人组党)主席努乔马为纳总统。3月21日,纳米比亚共和国正式宣告成立。经纳各政党协商同意,纳制宪议会转变成为国民议会,制宪议会议员和总统指定的6名无表决权议员成为纳首届国民议会议员。纳议会实行两院制,但独立时没有建立上院全国委员会。纳于1992年年底举行首次省议会选举,随后于1993年2月23日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二、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为下院,由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的72名议员和总统指定的不超过6名议员(无表决权)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国民议会议长和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全面负责国民议会内部工作,主持议会会议,并处理与总统府、全国委员会及外国机构的关系。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并担任全院委员会主席。国民议会秘书由议长任命,负责处理议会日常行政工作。目前,共成立有公共账户,人力资源、性别与社会发展,外交、国防与安全,经济、自然资源与公共管理和请愿、宪法与法律事务等5个常设委员会。

  国民议会职能为: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批国家预算;批准和废止对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建议、批准或决定就国家重大问题举行全民公决;向总统提供咨询;执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宪法第57、58条规定,政府如不能有效执政,经内阁建议,总统可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一旦解散,则应在90天内举行全国大选,选举新议会和新总统。国民议会解散后,原议员仍继续履行其职责,总统仍有权召集国民议会议事,直至大选前一天为止。

  国民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届例会,每年2月至7月举行第一届例会,9月至11月举行第二届例会。会议时间为每周二至周四14∶30—17∶00。法定出席人数为议长或会议主持人另加37名具有表决权的议员。

  纳米比亚议会大厦建于1913年,原是德国殖民机构(1884—1915年)的行政大楼。

  历年各党派在国民议会中席位分布表

 

19901994

19951999

20002004

20052009

人组(党)

41

53

55

55

民主者大会

0

0

7

5

21

15

7

4

4

2

2

3

0

0

0

3

共和党

0

0

0

1

监督行动组织

0

1

1

1

基督教行动组织

3

0

0

0

联邦大会党

1

0

0

0

国民阵线

1

0

0

0

爱国阵线

1

1

0

0

  注:以上数据不含总统任命的6名无表决权的议员。

  三、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为上院。根据宪法,全国委员会由各省议会从本省议员中各选2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无权解散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议员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全国委员会会议,全面负责全国委员会内部工作,负责与其他政府部门、组织机构的联系;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因故缺席时主持全国委员会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由主席任命,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目前,共成立了公共账户与经济,宪法与法律事务,地区发展,外交、国防与安全,住房,性别、青年与信息,管理规章与法令和全国委员会特权等8个常设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所有法案并提出有关建议;调查国民议会向其征询意见的附属性法规、报告和文件,并作出报告;提请国民议会审议有关各省问题的法律法规;执行国民议会或议会条例指定的其他工作;设立有关委员会;通过全国委员会议事准则和程序。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届例会。每年2月至7月举行第一届例会,9月至11月举行第二届例会,具体日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与其他委员商定,会期原则上与国民议会会期相协调。会议时间是每周一至周四900—1300。法定出席人数为14名委员。

  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于1993年2月23日成立。在26个席位中,人组占19席,特盟7席。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2月15日成立。在26个席位中,人组占21席,特盟4席,联阵1席。第三届全国委员会于2004年12月成立。在26个席位中,人组党占24席,特盟和联阵各占1席。

  四、议会立法程序

  提议:基本由政府提议,具体负责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向纳政府内阁提交;内阁讨论通过后向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征询法律意见;确认法律草案符合宪法有关规定后,即可提交国民议会审议。也可由非政府官员的国民议会议员个人提案,但须得到至少三分之一与会议员的联署。

  审议:议案先在国民议会经过“三读”审议。二读程序完成后,国民议会全院委员会或专职委员会可对议案进行详细讨论,并可组织公众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如三读均顺利通过,议案则被视为经国民议会通过。之后,国民议会向全国委员会提交议案,征求意见。全国委员会经过三读程序通过议案(包括修正意见)后,将议案返回国民议会,供国民议会作进一步讨论。但国民议会并非必须接受全国委员会意见,若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反对,相关意见即被视为无效。

  签署:审议结束后,议案即提交给纳总统签署。若议案获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支持,且得到全国委员会通过,则总统无权反对,必须签署该议案;若议案未获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则总统有权不签署该法案,但必须向国民议会议长说明原因,议案则被退回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可再次审议通过该议案,也可对议案作修正后再通过,还可放弃该议案。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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