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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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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喀麦隆国民议会是喀第一个现代国家机构,前身是根据法国殖民地有关法律于1946年12月22日成立的“代议会”(ARCAM),由24名喀麦隆人和16名法国人组成,1952年3月30日代议会改为喀麦隆托管区议会,1957年5月10日改为喀麦隆国民议会。1960年喀独立后,于同年4月10日成立喀麦隆国民议会。而在喀独立前的英属殖民地,许多喀麦隆人参加了英属尼日利亚的地方和中央立法机构,1961年英托管区南部并入喀,喀建立联邦制国家,英托管区地方议会于1962年并入新设定的联邦议会。1972年喀取消联邦制,联邦议会经立法选举产生第二届国民议会。

  1996年1月18日修改宪法,对喀议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议会由一院变为国民议会(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但目前参院尚未成立,由国民议会代行职责。

  二、议会地位

  与总统关系:总统可在必要时,经咨询政府、国民议会常设局和参议院常设局意见后,宣布解散议会。总统缺位期间,由参议长(尚未设立)临时行使总统职权,并组织选举新总统。

  与政府关系: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依法对政府享有监督权并有知情权。

  三、国民议会选举

  (一)选民资格

  年满20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喀麦隆公民或已入喀国籍外国人拥有选民资格。被判处徒刑、拘役、拘留或被宣布破产者及精神病患者无资格。

  (二)议员候选人资格

  享受选举权并合法在选民名册上登记,可以读写法文或英文,年满23岁的喀麦隆公民,包括入喀国籍满10年并未拥有他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三)选举规定和参选办法

  选举在上届议会任届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全国各省(Département)构成自然选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对选区进行特别划分。各个选区的候选人数量根据人口比例,并通过法令确定。

  国民议会议员通过直接、秘密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每个合法政党通过党内初选方式选举参选选区本党候选人,并提交与该选区席位数相当的候选人名单,名单组成须兼顾选区社会构成。

  选举方式为一轮多名投票制(比例代表制),具体方法如下:

  1.选区只有1席,则得票多数者当选,票数相同时年长者当选;

  2.若选区有多席时:

  (1)得票半数以上者获全部席位;

  (2)若没有获半数以上选票的,则得票多者获半数席位(席位为奇数时采取“五入”法,如选区总席位为15席时获8席);若有几个党派同时获多数选票,且票数相同,则候选人平均年龄最大党派获半数席位;余下席位根据获选票比例进行分配;获得5%以下选票的政党不能获得席位。

  3.每个议席均设候选人和替补候选人,其名单一并提交,若当选而候选人缺位时,由替补候选人接任。

  (四)选举组织机构

  立法选举原由政府领土管理和权力下放部负责组织,喀麦隆全国选举监察局作为独立机构负责监督。2006年12月,比亚总统签令成立“喀麦隆选举局”(ELECTIONS CAMEROON,简称ELECAM),负责总统、议会、市镇等选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下设选举委员会和选举总司两个机构。2008年12月,比亚总统签令任命“喀麦隆选举局”主要负责人,2009年4月,选举局机构设立开始运行。

  四、国民议会职权

  喀国民议会依照宪法规定拥有立法权、预算审批权和监督权:

  (一)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有权制定并审议通过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义务,人的地位和财产制度,政治、行政司法机构和国家财产和财政问题的法律。

  (二)预算审批权:议会每年召开的最后一次例会由财政与预算委员会审议政府提交的年度财政预算与决算,听取政府各部门成员对预算的说明,提交全会审议通过。

  (三)监督权:议会通过口头或书面提问,并对一些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的方式来监督政府活动,政府在保证绝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或司法材料秘密的前提下,向议会提供情况;每次例会期间,每周要优先安排一次会议让议员提问,由政府回答。国民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但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签字方可受理。当议会通过一项不信任案或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时,总理应向总统提出政府辞呈。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国民议会领导机构为常设局和议长会议

  常设局由议长、第一副议长、5位副议长、4位总务理事、12位书记,共23名成员组成(详见附一)。常设局负责议会审议工作和有关机构的运作,并在重大典礼中代表议会。议长负责主持议会常设局和议长会议,并在全会中主持和领导议会审议。

  议长会议由议长、常设局成员、九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和议会党团书记组成,政府可以指定一名成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为确定议会日程、对议案进行初审并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确定会期等。

  议会的主要办事机构为总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议会日常事务,并参与常设局工作,下设协调与国际联络司、总务司、文件与调研司、预算装备司、后勤司等。

  (二)议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办法

  议长由全体议员根据单名制投票选举产生,第一轮获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若第一轮无法选出,则第二轮选票多者当选。议会常设局按同样方式选出。议长与常设局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每年议会首次例会例行改选议长和议会常设局成员,选举前由最年长议员和两名最年轻议员组成委员会暂时主持议会工作,直至议长和常设局选出。

  (三)专门委员会

  议会设立宪法、人权与自由、司法、立法、条例和行政委员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财政与预算委员会,经济事务、计划与国土整治委员会,教育、职业培训与青年委员会,文化、社会、家庭事务委员会,生产与贸易委员会,提案和诉愿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九个委员会。

  议会专门委员会情况表:

专门委员会

负责审议的有关问题

宪法、人权与自由、司法、立法、条例和行政委员会

宪法、司法、公民地位、地方行政单位

国防与安全委员会

国防、军队、国家安全、军事法庭、消防部队

财政与预算委员会

预算、税务、货币

经济事务、计划与国土整治委员会

国土整治、经济计划、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城市化、工业配置、公共工程

教育、职业培训与青年委员会

基础、中等和高等教育、青年职业培训

文化、社会、家庭事务委员会

文化、艺术、新闻、信息、公共卫生、娱乐、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险、家庭、妇女儿童、老人

生产与贸易委员会

农业、牧业、水资源、森林、狩猎、渔业、能源、工业、旅游业、科研、消费、内外贸易

提案和诉愿委员会

审议提案与诉愿,议会内部事务

外事委员会

国际公约与条约、外交和国际关系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成立大会:在议会选举后,新一届议会将在宪法委员会公布立法选举结果后的第二个星期二召开成立大会。

  例会:议会每年3月、6月和11月召开3次例会,会期不超过30天,每次会议召开时间由常设局在请示议长后宣布。

  特别会议:在总统或三分之一议员要求下,议会可召开特别会议,会期不超过15天。

  议会审议所须的法定出席人数为现任议员半数加一人,开会当天或当时未达到这一人数时依法推迟会期1小时,此后只要达到三分之一人数即可开始审议。2009年议会会期为3月、6月和11月。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案种类

  1.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义务:保护个人的自由与安全、公共自由的制度,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国防义务和责任。

  2.人的地位与财产制度:国籍、人的身份和合法权利、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民事与商业责任制度;动产与不动产制度。

  3.政治、行政、司法机构:总统选举制度、国民议会、参议院、地区与地方议会选举制度,公民公决制度;协会、团体与政党制度;地方行政单位的组织与职能及其财源与管辖权的确定;国防组织的一般性规定;司法机构与司法等级体系的建立;确立罪刑、制定各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执行法规、大赦。

  4.国家财产与财政问题:货币发行制度;预算;立税、制定税基和税率及征收方式;土地、矿产国有制度;自然资源制度。

  5.制定社会经济行动的目标。

  6.教育制度。

  (二)议会立法程序

  立法建议权同属共和国总统和议员。

  议案提交后,由议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国民议会全会审议,随后将待议议案通报全会,并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详细审议,或请几个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议案详细审议工作由被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和议案涉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如下三个步骤组成:宣读议案提出的动机和针对议案进行辩论;审议具体条款,提出建议和修改;表决。随后由书记员就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起草报告,并由专门委员会通过该报告。议案由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将提交全会审议、辩论、表决。表决通过,议长签署议案并提交总统,后者在15天内颁布议案。

  议会立法程序:

  八、议员制度和议会经费来源

  议员每月可领取津贴,议长、副议长、总务理事享有国有住房、交通工具和私人仆役待遇。党团主席享受副议长待遇、党团副主席享受总务理事待遇,党团书记享受常设局书记待遇。此外议员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议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或扰乱会场秩序,不能滥用职权为金融机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牟利。

  议会经费来源:议会享有独立财政权,预算由国民议会财政与预算委员会审议,由全会通过。议长负责预算拨款管理,议会秘书长为拨款助理。常设局总务理事负责对国民议会的财政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九、议会党团

  议会中某一政党议员人数达15名可组成议会党团。党团委员会包括主席、副主席和书记各一名,其组成情况须通知议长。

  十、议会对外交往

  喀议会同法国、美国、意大利以及非洲友好国家保持着良好的交往,议长常出席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并偶尔代表总统出席地区或国际会议。

  喀共有17个对外友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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