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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提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5: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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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吉布提1977年独立之前即有议会,即法国殖民地时期的“领地议会”。第一届“领地议会”于1957年6月经全民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32人,任期5年。该议会任务包括通过地方及港口预算,确定关税率,通过“五年计划”,选举政府委员会,监督港口贸易和地方经济等,每年召开两次全会。1977年5月8日,吉布提全民投票赞成独立,同时选举产生吉布提第一届议会,名“国民议会”,为吉立法机构。

  二、议会地位

  吉布提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吉行政权强而有力,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总统,也处在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地位。吉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军队最高统帅,拥有行政权和规章制定权,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宪法以及条约和协定的遵守。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统颁布,宪法禁止总统在议会任职,总统可应议会要求出席议会会议或提交咨文,但不进行任何辩论。

  政府成员可出席议会会议,必要时,在不少于10名议员的书面要求下,议会可传唤全体政府成员或部分政府成员接受质询。政府定期向议会汇报政府工作,议会年度例会开幕式上,总理应向议会提交政府工作报告与工作纲要,议员可就此进行辩论,但无权进行否决。

  吉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总统及其主持的最高法官委员会负责确保司法的独立并监督法官的工作。受理总统及部长渎职罪行的特别最高法庭则由9名议员组成,并由国民议会推选产生,对总统和部长的起诉须经议会超过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方可进行。

  宪法委员会为吉宪法保障和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任期8年,不得连任,每4年更换二分之一的委员。委员中2名由总统任命,2名由议长任命,2名由最高法官委员会任命,委员不得兼任内阁成员或议员,历届前任总统均为终身委员,委员会主席由总统在委员中任命。总统、议长或10名以上议员均有权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请求,各种组织法,包括议会组织法在颁布前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吉议员每届任期5年,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内无改选,议员可连选连任,无连任限制。本届议会于2008年2月选举产生,下次立法选举预计于2013年举行。除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吉布提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3周岁、拥有选举权、可流利读写法语或阿拉伯语的吉布提公民均可当选议员,但现职的总统、地区正副行政长官、首都区长、政府与各部秘书长、法官、教育与劳动督察、军人与安全人员、警察无候选人资格。如候选人资格发生争议,可提请宪法委员会在8日内作出裁决。

  【选区划分】政府授权内政部根据国民议会议员人数划分选区,选区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选民人数为依据。从理论上讲,选区应根据选民人数变化情况重新划分,以使每个议员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基本相等,但在现实政治中,选区一旦划分,则很难修改。2008年吉举行第5次立法选举,全国划为6个大选区,首都吉布提市选举产生35名议员,阿尔塔地区3名,塔朱拉地区6名,迪基尔地区11名,奥博克地区4名,阿里萨比地区6名。

  【候选人的产生】吉立法选举实行单轮多数选举制,投票方式为名簿制,即定期组织活动的合法政党提交本党候选人名簿,选民只对政党投票,不针对候选人本人。各政党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15日向内政部提交一份65名候选人名簿,候选人资格审核完毕,每名候选人交付50万吉郎保证金(该政党候选人名簿如获得5%以上有效选票,保证金予以返还),候选人名单才算正式生效,政府最迟于大选前14天公布各政党提交的候选人名簿。如候选人名簿出现争议,可提请宪法委员会于3日内作出裁决。

  由于单个政党往往难以独立提交65名候选人名簿,吉各政党通常组成政党联盟共同提出候选人。目前吉有8个合法政党:“人盟”、“民阵”、全国民主党、社会民主党与改革者联盟组成“总统多数联盟”,为执政党;争取发展共和同盟、争取民主和正义联盟与吉布提发展党组成“交替执政联盟”,为反对党。吉上次立法选举中,反对党联盟抵制大选未提交候选人名簿,“总统多数联盟”囊括议会全部65个议席,其中“人盟”48席,“民阵”12席,全国民主党与社会民主党各2席,改革者联盟1席。议员中男性56名,女性9名。政府内阁中总理与6名部长担任议员。

  【竞选活动与选举】立法选举一般在议会任期结束之前或之后30日内举行,选举日必须为周五(吉法定休息日)。竞选活动从选举日前15天开始,选举日前一个周三晚零点结束。选举事务由内政部及各级行政机构具体执行,独立选举委员会与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每次选举前,经商独立选举委员会后,内政部设立投票站并指定投票站官员,由总统颁布法令公布相关情况。吉立法选举采用秘密投票原则,投票站通常设在诸如学校和社区礼堂之类的公共机构内。投票从选举日早晨6点至下午6点进行。投票结束后,各个投票站立即负责统计本站的投票结果,统计结束后,各投票站将统计结果一式三份送交各地区行政官署、内政部与宪法委员会,内政部最迟于选举日当晚零点公布初步统计结果。宪法委员会经过重新检查核对后再公布最终结果,公布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选举监督】独立选举委员会是依据吉宪法设立的独立机关,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和控制所有的全国立法选举、地方立法选举、总统选举与全民公决的选民造册工作,还负责监督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宣传、投票站的设立与选举过程。该机构为临时机构,每次选举前30天设立,选举结果公布15天内提交工作报告并中止运行。独立选举委员会总部设在首都吉布提市,3名成员由政府指定,3名由议长指定,3名由法官大会选举产生,3名民众代表,每个合法政党再指定一名代表。在每个地区同样设有独立选举委员会,2名成员来自政府,2名成员由议长指定,2名成员由法官大会选举产生,2名民众代表,每个合法政党再指定一名代表。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议员、地区议员不得担任独立选举委员会成员。

  吉宪法委员会对竞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最终裁决,它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候选人的被选举资格、竞选宣传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在规定地点之外张贴广告等)、选举中有无作弊现象、选票的计算是否准确等。任何候选人如对选举过程合法性有异议,可在选举结果公布10日内向宪法委员会上诉,后者如接受上诉,应在2个月内公布调查结果。

  四、议会职权

  【立法权】国民议会是吉立法机关,总统与议员均可以提出法案和修正案,议会审议并通过议案,提出质询。从宪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议会的立法权在立法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宪法为了使政府能自由行动,明显缩小了议会的权限。宪法第57条的规定划分了法律事项和命令事项的范围,把法律事项逐一列举出来,以作为议会立法的权限范围。法律事项包括:各种公立机构的编制;中央与地方机构职权的划分,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的创设;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设定的负担;公民与民事权利,国籍、人的身份与安全、婚姻制度、财产权、继承;选举制度;给予国家文职人员与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司法机构设置,法官、司法人员地位,审判制度的创设;教育基本原则;劳动、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银行、信贷、保险制度。对于没有列入立法范围的命令事项,总统可以制定规章。总统如认为某项法律条文属于命令事项,可提请宪法委员会裁决,再由总统颁布命令讲行修改。

  【监督权】议员通过行使知情权和质询权,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吉议员行使知情权和质询权主要包括:一、政府定期向议会通报政府工作,使议会及时了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及情况。二、3月1日议会年度例会开幕式上,总理向议会提交政府年度工作报告,议会将就此举行辩论,但议会没有否决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力。三、议员可就相关问题向政府首脑提出书面或口头质询,如为书面质询,则由政府首脑书面回复,如为口头质询,则由政府代表出席议会例会进行答复。四、议会办公厅或10名以上议员可提议成立议会调查委员会,搜集有关某一事件的一切信息,或是调查国家公共机关或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以向议会提供一份带有结论的报告。调查委员会不得调查属于法院管辖的事件,如司法机关开始调查某项事件,则调查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以免妨碍司法独立。调查委员会的使命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6个月内仍未能提出报告,则应当将一切档案转交议长,这些材料不得被印发或加以辩论。五、如有必要,在不少于10名议员联合署名的书面要求下,议会可传唤全体政府成员或部分政府成员出席议会会议接受质询。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的主要职能是主持议事活动,保证议会安全,领导和主持办公厅、主席会议和总秘书处工作,负责议会同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以及议会与国际组织之间联系。

  【办公厅】议会主要机构有办公厅(Bureau)、常设专门委员会与主席会议组成。办公厅由议长、2名副议长、1名财务行政官和1名总务秘书组成。办公厅由议长领导和主持,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财务行政官负责财务工作,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投票工作。办公厅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新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议长与办公厅其他成员,议长选举按两轮无记名多数投票制产生,首轮获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议长,如无候选人获绝对多数支持,第二轮得票最高者当选议长。议长任期与议会相同,皆为5年,可连选连任。办公厅其他成员任期2年半,可连选连任。

  【常设专门委员会】常设专门委员会,是全会辩论和审议议案的重要机构,议案提交委员会审议是立法程序的必经阶段,委员会对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并提交一份供全体会议审议的报告,但委员会无权批准议案文本。常设专门委员会由8至12名议员组成,每名议员只能在一个委员会任职,委员会成员由总务委员会根据议长建议任命,议员可就心仪的委员会向议长提出请求。每个委员会设领导办公室,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与1名秘书组成,办公室成员通过委员会全体成员秘密选举产生,任期2年半,可连选连任。议会常设专门委员会6个,分别是议员豁免委员会、外事委员会、财经规划委员会、法制与管理委员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制造与贸易委员会、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等。此外,吉议会还设有两个特别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特别最高法庭。

  【主席会议】主席会议是由议长、副议长、常设专门委员会主席、财政委员会中的总协调员和党团的主席组成,政府代表列席会议。议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安排议会议程。

  六、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民议会的会议形式主要有两种:例会和特别会议。国民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在3月1日召开,主要讨论立法问题;第二次在10月1日召开,主要讨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例会闭会期间,议会可应总统、议长或绝对多数议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会期不能超过15天。

  【召集及会期】议会每次例会持续4个月,2009年议会会期分别为3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当年2月、7月、8月和9月为休会期,如有必要,议会办公厅可延长会期继续审议未完成的法案,但时间不得超过15天。

  【法定人数】吉宪法与议会组织法对议会法定人数未作明确规定,但议会组织法第47条规定,例会审议立法议案期间,政府、议案涉及常设专门委员会主席、党团主席或10名以上议员可要求清点在场议员人数,如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议员与会,例会中止,24小时内重新组织对同一议案的审议,此时出席议员人数可不受限制。宪法修正案则需多数议员出席方可审议。

  【表决方式】一般的个人任命采用举手投票,如对举手投票的结果表示怀疑,再投票须采用坐立投票方式。如对投票结果仍存怀疑,例会主席可决定采用公开投票方式表决。涉及财政、开征新税、增加税收、宪法或组织法的议案,或应政府及15名以上议员要求,必须采用公开投票。普通法律以全体议员简单多数通过,宪法或组织法则以全体议员绝对多数通过。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种类与提出】议案创议权由总统和国民议会议员享有。议案的种类,主要有总统提出的法案、修正案,议员提出的法案、决议案、修正案。

  【议案提交】总统将议案直接提交给议长,议会秘书处编号、印刷并分发至所有议员。议员将议案提交议长后,议长初步审核议案的可接受性,再由议会秘书处编号、印刷、分发至所有议员。议员提出的法案或修正案必须在立法范围内,否则,政府将对它的可接受性或是立法协调性提出反对,如就议案属于立法范畴或命令事项存在争议,总统或议长可提请宪法委员会裁决。议员提出的议案会导致公共财政收入的减少或公共财政支出的新设或增加时,议案不被接受,只有议案预见公共财政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收支维持平衡时,方可被接受。议员提出法案由办公厅最终审查,修正案由议长最终审查。修正案只能针对一条法律条款提出,如政府对专门委员会认可的修正案提出质疑,委员会主席坚持承认该修正案的可接受性,议长可商办公厅后作出最终裁决。

  【议案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设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是立法程序的必经阶段,但专门委员会无权以议会的名义批准议案文本。主席会议确定议程后,议案由议长提交到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如对议案文本审议权限有争议,议长可商主席会议裁决,如主席会议未达成共识,议长可商办公厅后裁决。委员会任命一名协调人(rapporteur)负责审议议案,撰写审议报告并提交一份供全体会议审议的报告。委员会可举行会议对文本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会,尤其是听取各部部长或提案人的意见。文本审查首先由协调人陈述审查报告,并得出结论,采纳文本或否决文本。如协调人或委员会一名成员提议否决文本,委员会将进行简单多数投票表决,如总统提出法案遭委员会否决,仍须提交议会全体大会表决。委员会采纳议案文本后,逐条审查议案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会同委员会主要观点形成供全体会议审议的报告。报告通过后,报告被印刷并分发,一般在大会审议前72小时前分发至全体议员与政府部门手中,使得相关人员有充足时间熟悉报告内容。

  【议案的大会审议】由于专门委员会无权以议会名义批准议案,议案的大会审议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提交报告的专门委员会协调人首先发言,简要介绍委员会工作与意见。接着是议员发言,多数议案在大会上进行普通辩论,辩论可就议案的整体进行也可就个别条款进行,议长委员会就议案重要性决定是否进行辩论。辩论首先是各党团发言人的发言,接着是不属于任何党团的议员个人发言。议长委员会对普通辩论的时间进行界定。辩论之后是政府部长发言,政府部长如提出请求,也可在协调人之前最先发言。如总统提出议案文本被委员会否决,大会将就是否有必要继续审议该议案进行表决。如议员提出议案文本遭委员会否决,政府可反对就此议案在大会进行重新表决。普通辩论结束后,如议案文本并未遭大会审议否决,个别条款的审议开始,即对议案内容逐条进行仔细审议并表决,对议案提出的修正意见也在对个别条款的讨论中得到审议并表决。

  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由议长转交总统签署,否决的议案由议长通知总统。总统在15天内应公布法律,在正式公布前,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或否决的法案连同自己的异议退回国民议会,要求国民议会对其进行重新讨论和表决。议会在收到总统二读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对议案的审议,并采用一轮公开投票方式对议案全文进行表决。

  【预算的审批和批准】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部起草,总统于议会第二次年度例会开幕前或最迟11月15日前提交议会进行审议。预算案首先在财经规划委员会中审议讨论,再提交全体大会审议表决。议会最迟在预算提交35天内进行一读,如预算遭否决或需修改,总统可要求议会对预算进行重新讨论与表决。如预算未能在预算年1月1日前通过,总统每月执行预算的开支只允许控制在前预算年度的十二分之一范围内。

  八、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有质询权和知情权,可向政府首脑提出口头和书面质询。议员享有豁免权,在行使职权时的发言或表决,不受起诉、逮捕、羁押或刑事审判。议会例会期间,非经议会许可,除非现行犯罪,议员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轻罪案件而被起诉或逮捕。议会闭会期间,非经议会办公厅许可,除非现行犯罪与最终审判,议员不得被逮捕。而对议员的拘留或起诉,如经议会请求应立即停止执行。

  【议员义务】为了保证权力的独立行使,议会职权与某些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不能相容的。吉宪法规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地区正副行政长官、首都区长、政府与各部秘书长、法官、教育与劳动督察、军人与安全人员、警察。

  【议员待遇】议员津贴在吉宪法第48条有规定,目的是确保议员财政上的独立,其数额参照公共机构最高级别官员的工资水平确定。目前议员月津贴约30万吉郎(约合1690美元)。

  九、议会党团

  吉议会内部章程规定,议员可按政治倾向自由组成党团。组成党团至少需要10名议员,如在议会任期内,某党团人数少于10人,该党团停止运作。每个党团必须提供一份由全部成员签名的声明,声明须对党团的政治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治策略作出说明。参加议会党团并非议员义务,但议员不得参加一个以上的党团。吉议会禁止以个人利益(不管是以职业还是以地区为基础)组成党团。

  十、议会办事机构

  国民议会下设2个行政部门,负责议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一、议长办公室,主要是为议长服务的机构,设有办公室主任、议长顾问、特别秘书和礼宾处。二、行政总秘书处,负责议会重要事务的管理,行政秘书长为最高负责人,主要机构包括立法程序司(下设会议事务处、会议记录处和委员会事务处)、财政与行政管理司(下设司库、人事处、物资与建筑处、会计处)、档案与技术支持司(下设档案与资料处、信息技术处和专家处)等。

  吉议会未设立议员助手制度,专家处承担类似议会研究部门的职能,该处负责跟踪法律、社会、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重大事件,可向专门委员会协调人审议议案和提交报告提供咨询,应议长、专门委员会主席、党团主席或行政秘书长要求进行专题调研,向议员行使议会职权提供必要的资料与信息等。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对外交往】吉议会议长办公室下辖的礼宾处负责议会对外交往,安排议会国际活动,准备议员或议长出访,接待外国议员团组来访,负责议会与驻吉使团和国际组织的联系等。吉议会预算有限,对外交往不多。吉议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友好小组】吉友好小组按地区划分,分为北美、拉美与安的列斯群岛、东非、西非、中非、南部非洲、北非与近东、东亚、北欧、中欧、西欧共11个地区议会友好小组。每个小组设主席1人,成员3至4人。吉友好小组无专门预算拨款,对外活动主要视对口国家资助而定。东亚议会间友好小组负责吉议会与中国、朝鲜、韩国和日本的友好往来。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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