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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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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阿议会简史

  1962年阿独立后,长期实行一院制议会。1962年9月成立制宪国民会议,任期1年,其职责是制定宪法,任命政府,1963年宪法通过后改称国民议会,任期延长1年。1964年选举产生第二届国民议会,1965年布迈丁上台后被解散。1976年宪法规定议会称“全国人民议会”,1977年2月、1983年3月和1987年2月选举产生过三届全国人民议会。拉巴•比塔特曾蝉联三届议会会长。1990年7月,沙德利总统宣布提前进行全国立法选举后,比塔特辞去议长职务。副议长贝勒卡迪姆继任议长。第三届全国人民议会于1991年12月30日举行最后一次会议。1992年1月4日,沙德利总统签署法令,解散议会。1992年4月22日最高国务委员会任命60人组成全国协商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务委员会工作,对最高国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解释,并就涉及宪法等具有立法性质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建议,雷德阿•马立克为主席,1993年2月,由副主席本•哈杜卡代理委员会主席。1994年5月18日,过渡委员会成立,行使临时议会职能,主席本•萨拉赫。1997年5月18日,泽鲁阿勒总统宣布解散过渡委员会。1997年6月5日,阿举行立法选举,6月15日成立阿历史上第一届多党议会。同年10月23日,阿举行地方议会选举,在此基础上,1998年1月4日成立民族院(参议院)。2001年1月举行民族院第一次换届选举,2002年5月30日举行第二次多党议会选举;2003年12月和2006年12月民族院两次改选。2007年5月和11月分别举行第三次国民议会选举和地方议会选举。

  二、议会地位

  1996年11月通过新宪法,规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ASSEMBLEE POPULAIRE NATIONALE下院)和民族院(CONSEIL DE LA NATION上院)组成。阿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有权决定解散议会,提前组织立法选举。总统临时不能视事,由民族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时间不超过34天;总统职位最终出缺,亦由民族院议长担任代理总统,任期不超过60天,即应组织总统选举,但民族院议长无权参加竞选。国民议会对政府有监督权并有权弹劾政府。阿司法权力独立,仅受国家法律约束。议会审议通过的法律由总统正式颁布实施。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国民议会共有389个议席,其中8席为阿籍海外人士。议员分别来自全国48个省和6个海外选区。选举是根据各自代表选民人数比例由直接、无记名投票普选产生,任期5年。根据规定,全国每8万人产生一个议会席位,每多出4万选民增加一个议席。但低于35万的人选区不能少于4个议席。选举结果由宪法委员会宣布。宪法委员会将国民议会议员名单告知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根据宪法委员会的决定正式开始(或结束)其有效任期内的工作。2007年5月17日选举产生第三届多党议会。议员分属21个政党,另有33名独立人士(占议员总数的848%),其中民阵136席,民盟62席,和运51席,工党26席,民主文化同盟19席,民族阵线15席,争取本性与发展民族运动7席,民主青年运动5席,复兴运动5席,全国共和联盟4席,阿尔及利亚革新党4席,民族和睦运动4席,全国和解独立阵线(FNIC)3席,民族改革运动3席,E1 Infitah3席,54时代党2席,民族希望运动2席,爱国共和联盟2席,民族共和阵线(FNR)1席,阿尔及利亚联盟1席,民主社会运动1席。

  参议院议员共144名,三分之二通过间接、无记名投票由全体市镇及省议会成员从省、市年满40岁以上议员中推选产生,即48个省每省2人,三分之一由总统指定科技、文化、经济及社会等领域的贤达出任。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一半,由抽签决定。议长任期3年,每次改选部分议员后重新选举议长。首届民族院于1997年12月25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成员,96名当选议员中,民盟80名,民阵10名,社阵4名,和运2名;27日,总统任命三分之一议员,除科技、文化、经济等社会人士外,亦包括老战士等群众组织领袖及一些政坛元老,其中民阵10余人,民盟2名,和运2名,文盟1名,其余为无党派人士。全体议员于1998年1月4日就职。翌日,马希尔•布马扎以多数票当选议长,2002年7月,阿卜杜勒卡德尔•本萨拉赫接替因病去世的布马扎出任议长。2000年12月按照宪法规定改选一半议员,改选后民盟76席,民阵13席,社阵4席,和运3席。总统任命的48人也更换一半。2003年12月31日,民族院三分之二席位144席中的46席改选,民盟获17席,民阵本弗利斯派11席,民阵纠偏运动10席,和运4席,民改运2席,独立议员2席。2006年2月,6个席位改选,民阵获得4席,和运、文化与民主联盟各获得1席。2006年12月,48个席位改选,民阵获得29席,民盟12席,和运3席,独立人士3席,文化与民主联盟1席;民阵取代民盟成为民族院第一大党。

  民族院设5名副议长,由各党议会党团选举产生,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设9个常设委员会。各党可在民族院设立党团,但最低需有议员10人。现有4个议会党团,分别是民盟、独立议员团、民阵、和运。

  四、议会职权

  阿国民议会和民族院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法律草案经国民议会通过后,再交民族院审议,需经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能生效,如两院意见不一,则由上下两院抽出相同人数组成联合委员会再次讨论,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法律草案则被否决;国民议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议员和常设委员会均可对政府成员提出质询,政府必须作答;国民议会有权弹劾政府,弹劾案至少须由议会七分之一议员联名提出,并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一旦通过,政府应向总统提出辞职。总统有权建议召开议会特别会议,也可应总理或三分之二以上国民议会议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政府首脑和国民议会议员均拥有法律提案权,议员提案须由20人以上联合提出。国民议会负责审议国家财政预算法案,民族院负责审核由国民议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法案。任何停战协定、和平条约、联盟协定、边界条约、法律身份及国家预算外支出均须经两院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国民议会议长及其职权

  在宪法和议会法等的基础上享有如下职权:1召集并主持各类国民议会会议;2全面领导国民议会各部门工作;3全面负责国民议会事务;4任命国民议会秘书长和授予国民议会各级行政部门行政职权;5保障议会权力的行使;6发布国民议会命令;7对内、对外代表国民议会;8签署议会预算等;9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民族院议长及其职权

  在宪法和议会法等的基础上享有如下职权:1.保障民族院内部组织和机构有序运行;2.召集并主持各类民族院会议;3.全面领导民族院各部门工作;4.对内、对外代表民族院;5.在紧急情况下任命代表代行民族院议长职权;6.根据民族院决议任命各级行政机构及技术部门负责人; 7.发布民族院命令;8.审议民族院预算;9.保障议会权力的行使;10.宪法赋予的代理总统权,总统临时不能视事,由民族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时间不超过34天;11.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

  1.司法、行政与自主权委员会

  2.外事、合作与移民委员会

  3.国防委员会

  4.财政和预算委员会

  5.经济、发展、工业、贸易与计划事务委员会

  6.教育、宗教事务、高教与科研委员会

  7.农业、渔业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8.文化、新闻与旅游委员会

  9.卫生、社会事务、劳动与职业培训委员会

  10.住房、设施、水利与国土整治委员会

  11.运输与通讯委员会

  12.青年、体育与社团委员会

  (四)民族院常设委员会

  1.法律、行政事务与人权委员会

  2.国防委员会

  3.外事、国际合作与侨民委员会

  4.农业与地方发展委员会

  5.经济与财政事务委员会

  6.教育、培训、高教、科研与宗教事务委员会

  7.装备、国土整治、住房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8.卫生、社会事务、劳动与民族团结委员会

  9.文化、新闻、青年与旅游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即春季会期和秋季会期,每次会期为4至5个月。春季会期在每年3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幕,秋季会期在每年9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幕。议会会议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公开投票、秘密投票和无记名投票。2009年的春季会期和秋季会期分别为3月2日和9月2日。

  七、立法程序

  1.提交

  由政府起草的法案或议员建议案可向议会提交,议员建议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达成规定人数限制、对公共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草案或议员建议案向议会提交后,由议会秘书处登记、编码、复印并分发至全体议员。同时,议长将其转达到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查,接手的专门委员会在审查后提交初审报告。

  2.专门委员会审查文本

  第一阶段:相关委员会在接到法律文本后,根据其性质听取政府代表或议员代表的陈述,还可听取专家和其他必要人员的意见。委员会随后起草初审报告,经其成员通过后,由该委员会主席向议会提交,同时复印分发至政府、全体议员。经商政府并在召开各委员会主席会议后,法律文本将纳入议会工作日程。

  议员在文本审议辩论开始后的24小时内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政府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不受时间限制,可在投票前随时提出修改意见。如文本属议员建议案,政府和相关委员会可在全会讨论时提出口头修改意见。

  如相关专门委员会在接收文本2个月后未提交初审报告,政府可要求议会将文本纳入议会工作日程。

  第二阶段:议长向相关专门委员会转交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的文本修改意见,该委员会随后审议并在听取报告人陈述或辩护后作出裁定。委员会可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并通过补充报告,完成其审议任务。该报告将复印分发至政府和全体议员。

  3.审议结束后,除非延期,法律文本将按有关组织法进行表决通过,投票方式有3种:全会讨论投票、小范围讨论投票、不经讨论直接投票。组织法和议会内部规定对小范围讨论投票和不经讨论直接投票有专门规定,不经讨论直接投票的文本一般针对的是议会休会期间总统颁发的政府法令批准书。

  投票方式一般是举手表决,也可进行公开投票、秘密投票和公开记名投票。

  一般法律文本只需简单多数赞成票就可通过,组织法文本需绝大多数赞成票方能通过。

  4.国民议会议长在文本通过后10天内将其提交民族院审议,并同时通知政府。

  5.颁布

  民族院议长向总统提交经上下议院通过的法律文本,同时通知国民议会议长和总理,除非总统要求议会重新审议文本或要求宪法委员会审理文本,总统在收到文本30天内将颁布该法律。

  八、议员地位

  1.议员任职期间在议会中的观点、立场、投票等行为享受豁免权,不能因此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不能逮捕或向其施压。

  2.议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和议员津贴,基本月工资与国家最高级公务员工资挂钩。国民议会议长和民族院议长与总理的津贴持平。

  副议长、各专门委员会主席、议会党团主席及马格里布咨询委员会阿方主席享受相当于其基本工资的20%的职位津贴。

  各专门委员会副主席及报告员享受相当于其基本工资的15%的职位津贴。

  议员津贴相当于其基本工资的20%。

  3.议员任职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4.议员职责:

  忠于人民,经常听取人民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在任职初期和任职结束时申报财产;出席国民议会会议和所属专门委员会会议;在议会会期期间遵守议会纪律,否则将按规定受处罚。

  5.议员任期结束的方式:届满、担任与议员职位相冲突的职位、死亡或辞职。

  如议员有不称职的举动,不符合担任议员的条件,议会可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议员资格。

  九、议会党团

  1.议会党团的成立需具备如下条件:至少有15名议员成员,并提交以下材料:党团名称、成员名单、党团秘书处成员名单。成立党团的消息将在议会全会上宣布并在议会官方报纸上公布。议员可自愿加入一个党团,同一个党派只能成立一个党团。

  2.议会根据议会党团成员数量向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一)秘书厅(Bureau)是最高办事机构。秘书厅拥有广泛组织、管理权,控制议会程序,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其权力主要来源于宪法、议会组织法和两院的内部规则。秘书厅由议长、所有副议长组成。秘书厅的组成反映了不同议会党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二)秘书处(Secrétariat Général)协助议长处理立法事务,其负责人是秘书长(Secrétaire Général)。受秘书长直接领导的机构有:会议事务局、委员会事务局、人事局、信息技术处、图书馆、联络处(负责与新闻界的联系、议会举办的展览、立法文件的印刷)、研究和资料处、档案室以及书记处(含速记科)。另,秘书长还兼行政、技术总负责人一职,在议长领导下、办公厅主任协助下对议会全体行政、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三)办公厅(Cabinet)协助秘书长处理行政事务,其负责人是办公厅主任(Chef du Cabinet)。受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的机构有:一般行政事务局、外交和国际关系(礼宾)局、警卫局、财务处、人事处、装备处、饮食与卫生处、物业管理处。

  (四)依附于特定人物和团体的其他特定办事机构。两院议长拥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由自己选任的成员组成,级别高的一般称为“顾问”(Conseiller),级别低的一般称“研究员”(Directeur d’Etudes)。各党团设立行政性秘书处,完全受党团的控制。各常务委员会也拥有自己的秘书处。

  (五)上述机构官员享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待遇。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一)两院的对外交往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双边交往,即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另一部分则是参与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多边议会交流活动。阿是各国议会联盟(IPU)、非洲议会联盟、阿拉伯议会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议会联盟的成员。其对外交往经费来自议会的年度预算(阿议会拥有预算自主权,每年通过自己的预算草案并报政府,由后者纳入国家总预算法案。)其外事工作由议长直接领导,由秘书处、办公厅负责具体落实。议长有专门的外事顾问。2008年,阿国民议会代表团出访51次,其中,议长齐阿里出访12次;接待外国议会高级代表团7次。议长、副议长出访须报外交部审核,由后者交总统府审批。其他议员出访报议长审批,并报外交部备案。

  (二)阿国民议会与19个国家建立了议会友好小组。阿国民议会与美、法、埃及、科威特、突尼斯等近20多个国家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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