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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推动科技进步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 作者:江建明 郭米娜 编辑:redcloud 2016-11-03 1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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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加强企业主导、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大指出,我国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但是目前我省的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依然不强,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政策不健全;扶持政策对于企业没有完全平等对待,政府支持和所有权人的支持没有区别开来;企业参与科技计划决策较少,导致很多科研项目在决策之初就缺乏市场内在驱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激励和保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不完善等等。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条例做了以下几个部分的修改完善:

  一是增加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规划和计划制定的相关内容,以促进科技规划和计划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推动政府科技规划与计划编制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方式。

  二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政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以解决现实中首台(套)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等问题。

  三是规定政府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致力于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创新资源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科学的创新体系难以形成。主要体现在: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能力薄弱;科研项目管理不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落后;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不合理,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中的利益激励滞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评价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不同,导致人才之间的流动不畅;科研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务的领导人员,既是领导又是专家,因各种制度制约,他们难以从科技成果中获得收益,其科技活力和创新智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科研活动是智力劳动,应当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体制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条例做了以下几个部分的修改完善:

  一是引导构建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组织方式和运行管理体制。给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规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合理调整政府资助科学技术经费的支出结构。

  二是规定提高人力资源费用的支出比例,促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释放科技能量、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提高和维护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收益。

  三是保障和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双向人才交流,破除科技人员在人事管理、职称评定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四是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实施更加灵活的审核政策。

  进一步深入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作出“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入发展格局。近几年来,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谋划顶层设计,打通军民两用科技资源的通道等相关改革措施密集出台。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顶层统筹机制缺乏,军民两大建设体系相对独立,军地衔接不紧、多头管理、缺乏协同等问题突出,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不够。二是军地信息沟通不畅,军地协调和需求对接不畅,重要领域军民分割的建设格局依然存在,军地科技资源和科研成果共享程度不高;军工垄断、市场封闭的格局尚未完全打破,“民参军”依然很难。三是关于军民融合顶层设计、国防科研生产管理、武器装备采购、军工技术解密、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不健全。

  我省是军工大省,在军民融合方面有极大发展空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对于我省的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条例根据决定的要求,坚持“国家主导、军地协调、资源共享、市场运作”的指导思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省的军民融合发展进行引领性规范,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是建立军地协调机制。规定政府建立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健全军民融合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

  二是实现军地资源共享。规定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国防科学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发布,逐步实现军工科学技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学技术资源的互通,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

  三是降低“民参军”门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军工单位合作或者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等任务,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等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工作,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的讲话精神,对于保障企业主体地位、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释放科技能量、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进我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充分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以法律手段推动科技进步工作,为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提供法制保障,对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

作者:江建明 郭米娜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