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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5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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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君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我们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执法检查方案、部署检查工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检查。8月上、中旬,常委会副主任于来山、谢勇、刘莲玉、徐明华、蒋作斌、陈君文和秘书长彭宪法分别带队,37 名常委会委员、12名专门委员会成员、28名省人大代表组成7个执法检查组,并邀请24名专家,赴全省14个市州近60个县市区进行检查,各暗访小组共深入87个县市区暗访核实280余处涉水污染点源情况。全省各级高度重视、上下联动,湘潭、邵阳、常德、张家界、益阳、永州、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及新化、桃源、湘乡、桑植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成效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取得较好成效,水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一)法律法规的基本制度逐步落实。一是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出台了《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各级政府及34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问责办法作出规定。将水污染防治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二是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强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铅、砷、铬)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强化减排考核,对部分未完成减排考核任务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三是实施饮用水水源和特殊水体保护制度。省政府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监测,推进株树桥水库等6个国家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东江湖、水府庙、大通湖、西毛里湖、柘溪水库、铁山水库等已纳入国家优良湖泊保护。四是推进其它相关法律制度落实。省政府积极实施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应急管理等法律制度,努力探索创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环境政策。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2014年,全省氨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为15.44万吨、122.9万吨,分别比2013年下降2.1%、1.6%,完成国家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全省有县以上污水处理厂14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15座,城镇配套截污管网建设比“十二五”前新增6498公里。二是加快落后产能退出。2014年,全省淘汰了进入国家落后和过剩产能公告名单的94家企业。三是加速产业转型升级。今年以来规模以上新技术产业增幅超过15%,高于规模工业总体增速,对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起到积极作用。
    (三)重点区域得到有效治理。一是突出行业和企业防治重点。省政府实施《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3.7亿元,在全国率先发行125亿元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全省累计关闭1147家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五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取得良好进展。湘潭市竹埠港28家污染企业全部关停退出到位;株洲市实施59个涉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加快清水塘高污染企业绿色搬迁;衡阳市加强水口山地区污染防治,关停112家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娄底市锡矿山和郴州市三十六湾等地区一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正在推进。二是加强江河湖泊污染防治。省政府将湘江污染治理列为“一号重点工程”,研究制定三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开展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14年对湘江流域8市政府兑现奖罚总额6500万元。湘资沅澧四水流域已实施1740个污染整治项目,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三是加强中水循环利用。衡阳、湘潭、娄底等地推行大中型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回用。长沙、株洲等地推行污水处理厂中水用于城市绿化灌溉。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省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1236起,处罚3187万元,其中移送公安32起。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开出全省第一家按日连续计罚罚单,区公安分局实施全国首例环保行政拘留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由于我省水污染的长期累积,加上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快速推进伴生的新污染,部分水域污染仍然比较严重(见附件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一)法律意识不够强,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少数领导法律认识不高,对水污染防治不够重视。有的同志担心治污会影响发展,治污决心不大、行动不快、措施不力;有的认为水污染治理历史欠帐太多,治理难、投入大,难见成效;少数地方没有依法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还有少数地方的领导对执法检查暗访工作有抵触情绪,拒绝配合执法检查。二是部门分工交叉,互相推诿治污责任。一些地方对法律规定的防治职责没有落实到具体部门,存在“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和互不买帐等现象;少数地方和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还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发通知、作统计上,没有实际行动。三是排污单位不守法,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直排。一些排污单位不履行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较差,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长期超标排放;有的排污单位既不建设环保设施,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长期非法直排。
    (二)防治措施执行不力,部分流域区域水污染严重。 一是结构性污染仍然比较突出。我省高能耗重污染产业比重高,工业水污染总量居高不下,一些区域和流域的重金属污染仍然比较严重。据湖南有色科研院统计,2010年我省镉、砷、汞、铅等重金属污染的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2.1%、20.6%、58.7%、24.6%。二是污水处理成效不佳。不少县市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有厂无管或有管未接厂现象较为普遍,有的进水量及进水浓度不够,或闲置或间歇运行,污水收集率和集中处理率较低,很多新建城区生活和工业污水长期直排。绝大部分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没有依法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很多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长期超标排放甚至非法直排。全省2100多个乡镇中,仅有112个乡镇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余乡镇的生活污水直排。三是地下水体污染严重。一些地方常住人口剧增,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导致一些溪流及沟渠成了黑臭水体。部分地方的地下水体遭受严重污染,据监测反映,全省地下孔隙水、基岩裂隙水、红岩裂隙水、岩溶水四种主要水样中,较差和极差数分别占水样总数的41.2%、34.6%、40.8%、44.9%。对全省130处地下水源地水质抽样化验,其中95处水质较差和极差,占73.1%。有些企业周边井水中重金属指标常年超标,甚至高达800多倍。四是农业和农村水污染严重。据统计,我省年出栏生猪8000多万头、家禽6亿余羽,产生畜禽粪便约2.5亿吨,单位耕(草)地畜禽粪便居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十个省份之一,其中绝大部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农药、化肥大量使用,通过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农业面源污染不断加剧。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室、私人诊所含病原体的污水,未经过消毒处理就直接排放。五是船舶排放污染加剧。船舶的生活垃圾、污水和油污在航行中直排现象比较普遍,直接污染了水体。
    (三)污水直排饮用水源地,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一是少数饮用水水源地受污染较重。大部分城镇的河流集饮用、纳污、航运、发电、养殖等功能于一体,水环境安全隐患多;有的地方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尚未完成污染整治,保护区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地因水面跨境,周边一些县乡政府在水污染整治中,相互扯皮推诿,整治乏力。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点多面广,卫生防护措施较差,供水水质合格率普遍偏低。一些水源保护地上游有高污染企业,大量生活污水及垃圾渗滤液、畜禽养殖污染和工业废水等有毒污染物,非法直排饮用水源保护地。如安化县青山冲铁矿和高明工业园区部分冶金、化工企业修通暗管,废水长期非法直排归水河。二是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污染治理不到位。环保部《关于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要求,长沙铬盐厂应完成铬渣无害化处理、岳麓和榔梨污水处理厂等排放口要下移或改道,相关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库区内的排污口要封堵,等等,但检查发现,这些要求现在还没有完全落实,有的工程甚至没有开工;省政府制定的库区污染防治综合实施方案落实不理想,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项目未完成率分别为5.8%、8.1%、38.2%,特别是截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三是部分地方供水水质堪忧。全省绝大部分自来水厂的出厂水质,很难在短期内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106项新标准要求;加上供水管网普遍老化,提质改造任务艰巨,部分居民小区二次以上供水水箱清洗消毒不及时、不经常,入户水质难以保证。
    (四)少数地方监管不严,能力建设滞后。一是少数地方违法不究现象突出。在环境监管上还存在上级监管难到位、同级或部门推诿、甚至无人负责等现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非法生产和非法排污屡禁不止,部分区域污染继续加重。如汨罗市新市镇团山再生资源交易市场930余家废旧塑料收购和加工企业中,有440多家“三无”企业长期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混合经营和非法生产,没有任何环保设施,“三废”长期非法直排,监测表明市场内外地表水为劣Ⅴ类,下游3公里汨罗市自来水厂取水口水质常年严重超标。二是执法能力不强。有些执法部门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受相互关系影响,不愿执法、不敢执法、以罚代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的是监测技术水平低下,目前大部分县市区的环保、住建、水利和卫计等部门监测机构,能检测的水质指标都有限,特别是对乡镇集中式供水检测设备极少,技术等级较低,检测指标较少。
    三、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水不容污,法更不容污。为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人人能喝上干净水,提出如下建议:
    (一)增强法律意识。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的关系。要把水污染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制定“十三五”规划时,其中要有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严格实行水环境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二)强化责任追究。建议省人民政府尽快研究制订出台我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责任,健全水环境污染防治分级监管制度,建立联合治污协作机制,协同治理跨流域和区域的环境污染。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和震慑合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务必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狠抓整改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有关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特别是对本报告及附件中列出的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一些排污单位非法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到位。对水污染问题突出、少数领导对区域内较多的“三无”企业非法生产、环境污染监管严重失职的,建议省政府依法对这些地方实行区域限批,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严格追究责任。
    (四)推进法制保障。一是切实加快地方立法进度。鉴于新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正式实施,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订《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督促省政府在2016年内提交审议;将我省水污染防治立法列入明年立法调研计划。二是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建议省政府重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修改《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增加船舶污染防治内容。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快建成区截污工程建设,实现建成区特别是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力争实现园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处理模式,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充分发挥作用。要千方百计多方动员社会资本投入、采用先进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企业化、运营方式市场化。  
    (六)提高科技治污水平。有机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推广再生水的回收利用,促进节水、治污、修复的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开展水生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河道整治、河湖连通工程,加强水域和湿地保护,建设“海绵城市”,增强流域自净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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