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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12 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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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反映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体现了湖南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的重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随后,赴益阳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修改。
    鉴于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启动修改,为避免我省条例出台后与国务院出台的条例规定不一致,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我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自去年7月暂停审议。但法工委一直保持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工信部联系。近期了解到,国务院新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因种种原因暂时难以出台,而我省条例草案已中止审议近一年,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如继续中止审议,条例草案只能作废案处理。7月7日,法工委召开了立法评估会,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我省目前出台无线电管理条例时机是适当的。根据评估会的意见,并借鉴十三个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条例的规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8日,法制委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7月14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无线电电波秩序,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的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无线电管理体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要进一步明确无线电管理体制。据此,参考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关于安全保障
    1、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对电磁环境的保护,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不得建设、栽种超过控制高度的建筑物、植物等无源反射物”。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备或者高频设备中的“大型”、“高频”不便操作。在征求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意见后,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前,应当通过由第三方实施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进行公告。建成后,应当将设施设备的发射功率、电磁辐射范围和强度及环评结果、监督部门等内容,制作成告示牌,悬挂在基站醒目位置。”
    3、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基层同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伪基站的界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禁止设置、使用窃取通信终端信息、发送任意短信息的移动通信基站”修改为“禁止设置使用盗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窃取通信终端信息的非法移动通信基站”。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建议加大对无线电知识的宣传力度。据此,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移至总则,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无线电常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促进公众全面认识、安全使用无线电。”
    三、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建议,条例草案法律责任的设置要与上位法相衔接。为避免国务院新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后,与之相抵触,条例草案对行政处罚的设置宜原则一些。据此,删除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第三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伪基站的危害相当严重,建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加大对伪基站的处罚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据此,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按照违法所得倍数处以罚款,并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
    1、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专家的意见,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七条中许可审查的时间“二十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
    3、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关于遇有“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临时动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设备的规定,并在该条增加第三款:“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及团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提供应急通信服务。”
    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安全的检查”的规定。
    5、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中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抽检。”修改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抽检。”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见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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