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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作者:刘建清 邓国军 肖圣敏 编辑:redcloud 2016-08-24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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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笔者就诉前财产保全问题走访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村组干部、企业代表,走访调研后发现目前基层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以下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信息台帐不清。为防止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许多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快捷的诉前财产保全,保障了权利人的债权实现,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也因此不断增多,每年有80件左右。因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处在诉前状态,一般只是登记于诉前财产保全立案登记薄,未入法院内网系统,管理不够严格,缺乏全面准确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信息台帐,造成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信息数据不清。
    二、对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认识不一。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实现利害关系人给付债权的重要手段,可及时促成双方当事人兑现争议标的款或达成调解协议,大大缓解了审判信访压力。目前,对诉前财产保全中规定的情况紧急认识不一,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尚未作具体的规定,法官对此认识也存有分歧。
    三、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移送执行存在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湖南省高院对此也作了操作规程,但在立案移送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实际操作问题。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入网后,因工作行接和职责不明等原因不能及时移送到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出现拖延现象,影响了诉前财产保全效果和执行司法绩效。
    为更好的发挥诉前财产保全的职能作用,笔者建议:
    一、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台帐。进一步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信息台帐,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立案信息入网,建立全面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信息台帐,以便为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应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因法律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具体情形并无规定,故实践中判断情况是否紧急,仍然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的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周期将不确定,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随时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完成。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会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无从掌握和判断,法律也无此强制规定。
    三、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移送执行操作规定。为统一规范诉前财产保全移送执行流程,建议开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移送执行的绿色通道,规范具体办理时限,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当天立案,当天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接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后,在二日内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在外省的五日内实施保全措施,及时有效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刘建清 邓国军 肖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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