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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财经职能优势 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来源: 作者:奉朝曾 编辑:redcloud 2016-08-23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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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工作,不单是政府或财政税务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要而广泛的职权,归纳起来就是“四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可以有效推进税收征管工作。本文就充分发挥好人大财经工作优势,做好协税护税工作进行肤浅的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人大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区别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职能上有所分工,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如果不弄清人大与政府在协税护税工作上的区别,就有可能导致越俎代庖,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协税护税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就决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人大应当是监督政府的税收征管工作。第二、人大和政府对税收工作作出决定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人大应当对税收征管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且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自主性的,而政府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执行性、从属性的。第三、人大只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税收征管的日常工作问题、执行问题应当由政府去管。第四、对税收工作中的同一问题,人大决定原则,而政府决定实施方案。这些都是人大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不同点。两者相同之处,就是目标相同,目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协护有序,协而不乱,齐心协力,实现目标。
    二、人大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的主要途径
    在协税护税工作中,人大具有很多优势,人大应在着眼税收征管大局上,认真行使立法权;对税收征管的重大事项,认真行使决定权;抓住税收征管的突出问题,积极行使监督权。具体讲,人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一)认真行使立法权,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就是说,在我国立法权是单一的、统一的,即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立法权统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立法机关则是多元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但可以根据上级人大的要求进行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无论是“量”还是“质”,都有待完善和加强。近几年,全国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的修改,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等,这些立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目前我国税法立法任务繁重,人大有很大的工作空间。因此,人大要认真行使立法权,对现行税法中已经过时了的或不适合继续执行的法律条款应及时进行修订;对某些法律空白区,应积极组织立法,做到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依法治税。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把已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和成熟的党的财税政策法制化,将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又要把广大人民群众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实现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保障。
    (二)认真行使监督权,督促政府依法管税。第一,要认真搞好税法的执法监督。人大要认真组织和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惩治和纠正,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第  二,要认真做好税收司法监督。我国《刑法》中对纳税人的偷、骗、抗税行为都规定有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条款,人大应加强对司法机关这些司法活动的监督,监督司法机关严格司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偷、骗、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纠正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提高法律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和公民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收跑、冒、滴、漏。第三、要认真开展好工作监督。人大要经常听取财税工作汇报,要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审议财政预算报告,认真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等等。
      (三)认真行使决定权,推进税收工作。宪法和法律规定,县以上各级人大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应依法行使决定权,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围绕加强财源建设,大力推进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并进行跟踪监督,促进落实,以此推进税收工作。
         三、创造条件保障协税护税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想使协税护税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直以来,公众对人大监督关注度集中在司法公正和财政预算两个方面,前者是维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后者是关涉国家“钱袋子”的殷实和效益。税收工作直接影响着国家“钱袋子”,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应高度重视税收工作,将协税护税工作或者说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人大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其目的仍然是推进工作,与政府是一致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协助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来达到推进工作的目的。二是配备相应的人员。人大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财税经济工作的工作人员,并且工作人员要有事业心,对协税护税工作热情高。要“蹲”得下: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提实情,想对策;要“走”得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虚心学习外地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要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创新思维;要“钻”得进:要结合财税经济和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思考,刻苦钻研,深入调查研究,在税收立法、税收工作监督、税法执法检查和对税收征管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三是给予经费保障。俗话说;“三军未动,粮草先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经费保障是必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协税护税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奉朝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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